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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日本出口管制政策梳理与解读 | 走私研辩

2026-07-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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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京皇、倪云


前  言

2025年以来,我国对日本的出口管制政策经历了从制度完善到精准施压的全面升级。特别是2026年1月6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1号公告以来,对日出口管制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严格阶段。本文旨在系统梳理我国对日本出口管制的法律政策体系,并结合实务为法律工作者和外贸从业者提供合规参考。



一、政策背景与法律依据


(一)政策背景


我国对日出口管制政策的密集出台,与日本的政策动向密切相关。2025年1月31日,日本政府宣布拟对十余种半导体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并将多家中国企业列入“最终用户清单”。2025年9月29日,日本经济产业省更新出口管制“最终用户清单”,增列多家中国企业。日方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中国企业无理列单,损害两国企业利益。


与此同时,日本领导人公然发表涉台错误言论,暗示武力介入台海可能性,粗暴干涉中国内政。2026年2月24日,中方将三菱造船等20家日本实体列入管控名单。商务部指出,此举旨在制止日本“再军事化”和拥核企图。此后日方不思悔改,加紧推动“新型军国主义”步伐,加速“再军事化”,部署进攻性武器。2026年6月29日,中方再度扩大管制范围。


(二)法律依据


我国对日出口管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律框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管制的基本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具体操作依据。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明确指出,中方此举“完全正当、合理、合法”。出口管制是主权国家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要合法手段,此次对日相关企业实施出口管制,全程以法律为遵循,合法性有坚实支撑,既符合国内法治要求,也契合国际通行准则。



二、核心政策为2026年第1号公告——“三个全面禁止”


2026年1月6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1号公告《关于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以下简称“1号公告”),这是对日出口管制最核心的政策文件。


(一)关键内容


1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条:


(1)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军事用户出口;

(2)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军事用途出口;

(3)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


公告同时明确,“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日本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无缓冲期、无例外条款。


(二)覆盖范围


公告覆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超过900项的物项,按行业领域分类,有10个行业方向。具体而言,稀土全产业链、锂电池相关材料、无人机技术、特定半导体设备与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近年来已宣布管制的物项均在其列。


(三)政策解读


1. 管制逻辑的根本转变,从“物项管控”到“用途禁止”


1号公告的核心逻辑并非简单的清单扩充,而是“用途导向”——凡是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最终用途,一律禁止。这标志着我国出口管制的逻辑从传统的“管什么”转向“给谁用”,旨在精准打击“寓军于民”的规避行为。


2. “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兜底条款


“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这一表述赋予了监管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认定不限于物项是否直接用于军事活动,而主要依据其技术特性与最终应用,判断其是否客观上“有助于”增强日本的军事实力。这意味着:


(1)执法机关无需证明物项“实际用于”军事用途;

(2)也无需证明实际上使得日本军事实力增强;

(3)只需证明“有助于”提升日本军力即可触发管制。


3. 域外效力的空前强化


公告明确,“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若违反规定将原产于中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日本相关主体,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长臂管辖”原则的运用,将最大程度地封堵通过第三方中转、曲线供货的规避路径,形成了全链条、全球化的管控格局。



三、实体清单分为管控名单与关注名单


(一)管控名单


第一轮(2026年2月24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11号公告,将三菱造船株式会社等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管控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禁止出口经营者向上述实体出口两用物项;二是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上述实体;三是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第二轮(2026年6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27号公告,新增20家日本实体进入管控名单。至此,列入管控名单的日本实体总数达到40家。本轮新增实体主要集中在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机构与企业,包括:防卫研究所、陆上装备研究所、航空装备研究所、舰艇装备研究所四家防卫省直属研究机构;三菱系成为重点对象,涉及三菱重工、三菱电机等多个子公司,覆盖研发、软件、工程、海洋技术、后勤保障等多个环节;除此之外还有日钢特机、青木精密、日本飞机等实体等。那么在第二轮管控名单公布以后,管控对象已经从整机制造商,延伸到研发机构、系统集成、维修保障和供应链企业,对日出口管制的覆盖面更趋完整。


(二)关注名单


第一轮(2026年2月24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12号公告,将斯巴鲁株式会社等20家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关注名单涉及斯巴鲁、富士航空航天、引能仕株式会社、三菱材料、住友重机、TDK等20家日本企业和机构。


第二轮(2026年6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28号公告,将三井E&S株式会社等20家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


关注名单的管制措施包括:


(1)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登记填报;

(2)申请单项许可须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和书面承诺;

(3)许可审查期限不受《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限制;

(4)涉军事用途出口不予批准;

(5)履行核查义务后可申请移出


(三)政策解读


管控名单与关注名单的区分体现了“组合拳”的政策思路:


1.管控名单针对的是已确认参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实体,采取的是绝对禁止措施——完全禁止两用物项的出口和转移。


2.关注名单针对的是无法核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实体,即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企业参与军事生产链条,但只要拒不配合核实,同样可能被纳入监管范围,采取程序性限制措施——提高许可门槛、加大审查力度,但保留个案审批的可能性。


还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管控名单的实体,我国实施域外效力条款常态化。第11和27号公告,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转移原产于中国两用物项的禁止,是中国出口管制域外适用的又一次明确宣示。该类域外适用条款未来可能成为中国出口管制的常态化条款。


从两次名单的公布还可以看出一条日益清晰的思路。第一轮以军工龙头企业为主,第二轮则进一步管制对日科研机构和配套供应链的出口。这种递进式管制措施更符合近年来国际上主要国家出口管制的发展趋势,我们不是全面脱钩,而是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关键产业进行精准限制。



四、对日出口管制的主要战略物资


(一)稀土相关管制


2025年4月4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8号公告,对钐、钆、铽、镝、镥、钪、钇等7类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措施。2025年10月9日,商务部发布第61号、第62号公告,进一步对稀土相关技术和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2026年1月,中方进一步收紧对日稀土出口许可审查。数据显示,2026年3月至4月中国对日稀土出口量同比减少超过八成;2026年5月中国对日本稀土磁体出口环比下降34.6%,连续3个月低于200吨;镝、铽自1月起对日出口降至零。


(二)石墨相关管制


2025年10月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第58号公告,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这一措施直接影响了日本电动汽车电池的原料供应。此前,2023年8月起中国已对镓和锗实行出口管制,日本从中国进口的镓下降了85%。


(三)超硬材料与锂电池管制


2025年10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集中发布多项出口管制决定,包括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第55号公告)、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第56号公告)、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第57号公告)、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第58号公告)。



五、实务影响与合规建议


(一)实务影响


对日出口管制措施已产生实质性影响。数据显示,自2026年初中国加强对日出口管制以来,日本企业采购稀土等物资已受影响。管制措施不仅影响清单内实体,其关联企业或下游客户也可能因合规审查而面临供应延迟或中断。中日产业链在半导体、汽车零部件、精密仪器等领域的深度嵌套,使得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


2026年5月,富士电机集团两名员工因稀土出口问题在中国被拘留。日本驻华大使馆已发文提醒在华日资企业注意中方出口管制,建议在被中国当局怀疑涉及相关问题时联系大使馆。若违反与出口管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二)合规建议


面对持续收紧的管制态势,涉及对日贸易或投资的企业(尤其是出口商、供应链服务商、技术合作方)需高度重视并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 外贸企业应强化红线意识


我国现阶段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的管制力度较大,普通外贸企业出口许可办理难度很大。即便企业获得许可,对日出口也应格外谨慎,若抱有通过夹带出口货物的侥幸心理,由于当下对日出口货物的查验率非常高,涉事企业很可能会面临相关部门的严肃处理。


2. 全面核查客户与交易对手


立即筛查现有及潜在日本客户、合作伙伴的股权结构及业务范围,确认其是否被列入管控名单或关注名单,并评估其下游客户与军工、航天、海事领域的关联度。甚至还需要深度排查其在华采购关联方、贸易中间商和物流服务商。


3. 严格履行出口许可与合规程序


对涉及两用物项的出口,无论目的地是否为清单实体,均应强化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如需向清单内实体出口,务必提前准备风险评估报告及用户承诺文件,依法申请许可证。


4. 建立内部合规体系与动态监控机制


鉴于管制清单可能持续更新,企业应建立或完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安排专人跟踪商务部公告动态。出口企业必须有能力穿透复杂的供应链,识别最终用户是否与防卫省、自卫队或核心军工企业存在关联。


5. 重视技术参数识别能力


由于受控物项的判断不再以HS编码为主要依据,而是回归物项本身的技术参数和实际性能。企业必须准确掌握产品成分、性能指标和适用参数,不能仅凭贸易或关务经验判断是否受控。


6. 利用事前咨询制度


企业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出口业务咨询,咨询结论虽不具有行政许可效力,但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结  语


我国对日出口管制政策已形成以《出口管制法》为核心、以1号公告为纲领、以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为工具、以战略物资管制为补充的多层次、立体化体系。这一体系在立法技术上实现了从“物项管控”到“用途禁止”的根本转变,在执法实践中体现了“精准管制”和“梯度施策”的特点。


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需要深入理解《出口管制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则,准确把握“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等兜底条款的适用边界。对于外贸从业者而言,必须将出口管制合规提升至战略安全层面,建立系统化的内部合规体系,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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