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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起诉第三者:婚外赠与的钱能全额追回,但试管费可能是例外 ——从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纠纷,看一份实操维权指南 | 发现原创

2026-08-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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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海燕



一、一个被大多数人忽略的细节


2026年8月11日下午,持续发酵的「婚外胚胎案」迎来新进展。原配朱女士正式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以原告身份起诉丈夫唐先生的婚外交往对象,要求对方返还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新闻一出,评论区几乎一边倒地讨论「胚胎」「销毁」「医院责任」。但作为长期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我的目光却被诉请里一句不起眼的话牢牢钉住了——


「不仅限于辅助生殖花费。」


就这七个字,比整场舆论的焦点都更值得玩味。


大多数人以为,朱女士这次起诉,追的就是那笔做试管婴儿的钱。毕竟整个事件闹到今天,导火索就是丈夫伪造结婚证、和第三者去医院做了辅助生殖。但朱女士的诉请写得清清楚楚:她要追回的,是丈夫在婚内赠与第三者的所有财产——转账、首饰、车辆、房产、资助经营,当然也包括辅助生殖的开销。


这个「不仅限于」,暴露了一个被舆论彻底遮蔽的法律真相:在这类案件里,真正好追的从来不是试管费,而是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钱和物。

今天这篇文章,我想从一个婚姻家事律师的视角,把朱女士这第二场官司拆开来看:婚内赠与第三者的钱,到底能不能追回?能追回多少?以及,为什么我说辅助生殖费用,恰恰是这场诉讼里最难啃的那块骨头。



二、朱女士到底在告什么


先把案情捋一遍,方便不熟悉的朋友跟上。


朱女士与丈夫唐先生结婚二十年,育有一女。2025年,唐先生与婚外交往对象伪造结婚证,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接受辅助生殖手术,成功培育出可移植的受精卵胚胎。2025年11月,朱女士从医院发给丈夫的就诊通知里发现了这件事,持真实结婚证前往医院要求销毁胚胎,被拒绝。


此后,朱女士报警,公安机关认定唐先生与第三者伪造、使用国家机关证件,对二人各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26年7月30日,朱女士起诉丈夫、第三者和医院的人格权纠纷案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未当庭宣判。


而这一次,朱女士换了一个战场。她不再纠结于胚胎的处置,而是直接瞄准了钱——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丈夫在婚内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告知将在七日内通知立案情况。朱女士表示,正式立案后,会和代理律师一起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法院调取相关机构记录以查明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辅助生殖花费。


这里有一个关键的法律结构,很多人没看懂:朱女士告的是第三者,不是丈夫。


赠与行为是丈夫做出的,钱是丈夫转出去的,为什么被告却是收钱的第三者?这是因为,这类诉讼在法律上叫「赠与合同纠纷」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朱女士主张的是:丈夫和第三者之间的赠与合同,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合同无效之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也就是第三者——应当返还。


换句话说,丈夫是「送」的人,第三者是「拿」的人。朱女士要追的是被「拿走」的那部分,所以枪口对准的是拿钱的人。至于丈夫的责任,那是另一场仗——离婚诉讼里的损害赔偿和财产少分,我们后面会讲。



三、给第三者的钱,凭什么能要回来


很多读者的第一反应是:钱是丈夫自愿给的,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凭什么要回来?


这个问题,法律的回答非常干脆。我们一层一层拆开看。


第一层:这笔钱,丈夫一个人说了不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经营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平等处理权」这五个字,在司法实践里的含义是: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可以单独决定;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处分——比如动辄几万、几十万的转账,买车买房——必须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丈夫背着妻子,把大额共同财产送给婚外交往对象,这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


第二层:这个赠与,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做出的赠与,法院普遍认定其违背公序良俗。这一点,在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里,被彻底钉死了: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这条司法解释的出台,等于把过去各地法院的裁判口径统一成了全国规则。在此之前,个别案件里还会有第三者抗辩「我不知道他有家庭」「我们是正常恋爱」,试图动摇赠与无效的认定。现在,只要赠与的目的是违反忠实义务,无论第三者是否知情,赠与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第三层:无效之后,拿了钱的必须吐出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三层逻辑环环相扣:无权处分+公序良俗无效+无效返还。这就是朱女士这场官司的法律地基,也是所有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纠纷的通用骨架。


四、全额返还,还是只能要回一半?


这是公众误解最深的地方,也是我认为朱女士案里最值得普法的知识点。


很多网友在评论区写:「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丈夫的那一半他自愿给,妻子只能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一半。」


这个说法,听起来很有「法理」,实际上是错的。


错在哪?错在对「夫妻共同所有」的理解。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没有分割之前,这笔钱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它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丈夫擅自把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的是这个整体,而不是「妻子的那一半」。


所以,赠与被认定无效后,第三者应当返还的是全部受赠财产,而不是只返还一半。


当然,「全额返还」有一个前提:要能证明钱确实给出去了,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引出了下一个话题——证据。



五、试管费,为什么是最难啃的骨头?


讲完了「能追回」的部分,现在讲这场官司里最棘手、也最反直觉的部分:辅助生殖费用。


我前面说过,朱女士诉请里那句「不仅限于辅助生殖花费」,恰恰说明她(和她的律师)很清楚这笔钱的特殊之处。为什么特殊?


我们回顾一下前面讲的返还逻辑:赠与无效后,第三者应当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关键词是「取得的财产」——钱要实实在在到了第三者手里,变成她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首饰,这才叫「取得的财产」,才能原物返还。


但辅助生殖费用不一样。这笔钱是支付给医院的,用于促排卵、取卵、体外受精、胚胎培养、冷冻保存等一系列医疗服务。钱从丈夫的账户流出去,进了医院的账户,换来的是一项已经被消耗掉的服务,而不是第三者手里某个可以退还的「物」。


这在法律上带来两个难题。


难题一:第三者有没有「取得财产」?


严格来说,试管费是丈夫为第三者「支付」的,第三者是受益人,但她并没有把这笔钱「拿」到自己手里。钱流向了医院,第三者得到的是医疗服务本身。当服务已经完成、胚胎已经形成,这笔支出就「灭失」了——它不像一笔转账,还能从第三者账户里划回来。


难题二:这笔钱算不算「赠与」?


赠与合同的核心,是赠与人把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但支付医疗费、共同消费、旅游餐饮这类支出,法院在不少案件里倾向于认定为双方的共同消费,而非单方面的赠与。一旦被认定为共同消费,就很难套用「赠与无效、全额返还」的逻辑。


我检索了公开裁判文书,坦率地说,目前还没有检索到将辅助生殖费用作为婚内赠与、判决第三者返还的直接判例。这意味着,朱女士这部分诉请,很可能要成为一块「试金石」——法院需要在一个没有现成答案的问题上,给出第一次裁判。


从法律技术上讲,这部分费用存在两条请求权基础:其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赠与无效后,财产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第三者因无效行为获得的辅助生殖服务利益,应当按市场价折价返还;其二,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第三者在无法律根据下因丈夫的支付而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受损失者朱女士有权请求返还。实践中法院可能基于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分担比例,但不排除全额支持的可能。目前尚缺直接判例,本案或成先例。


所以,回到那句「不仅限于辅助生殖花费」。我现在更愿意把它理解为一种清醒的诉讼策略:朱女士没有把全部希望押在最难追的试管费上,而是把诉请的口子张大——转账、首饰、车辆、房产、资助经营,能追的、好追的,先全部纳入主张范围。试管费只是其中一项,追得回是惊喜,追不回也不影响大局。


这是一个成熟律师的打法,也是普通人在类似维权里最该学的一课:别被情绪牵着走,要追着能落袋的财产走。



六、一份可以直接抄作业的维权指南


讲了这么多法律原理,落到普通人身上,如果有一天你也遇到类似的处境,应该怎么做?我把实务中最关键的几步整理出来,供参考。


第一步:先固定证据,打草惊蛇前务必沉住气。


这类案件的胜负,八成取决于证据。你需要形成两条证据链:


一是资金流向链: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流水、为第三者购买房车首饰的付款凭证、代付账单等。重点是把钱「从丈夫账户流向第三者」的路径固定下来。


二是婚外关系链:能证明丈夫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材料,如聊天记录、亲密照片、共同居住线索、特殊金额转账(如520、1314等带有情感含义的数字)及其备注。


特别提醒:取证要合法,不要采用窃听、私闯、偷拍他人住宅等违法手段,否则证据可能不被采纳,甚至反惹官司。


第二步:选对诉讼路径,告「拿钱的人」。


以「赠与合同纠纷」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案由,直接起诉第三者,主张赠与无效、要求返还。丈夫在这个诉讼里通常列为第三人。这一步的核心,是把诉请对准实际取得财产的第三者,而不是在丈夫身上打转。


第三步:诉请范围要「张大」,别自我设限。


不要只盯着某一笔钱。把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转账、房车、首饰、代付费用、资助经营等,尽可能全部列入返还范围。朱女士那句「不仅限于辅助生殖花费」就是范本——把能主张的都主张了,由法院去逐项认定,而不是自己先砍掉一半。


第四步:善用调查取证申请。


很多关键记录,比如医院的辅助生殖收费明细、第三者的银行流水,个人是调取不到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立案后,应尽快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这些记录,把举证责任交给公权力。朱女士明确表示会这么做,这一步走得很对。


第五步:把婚内赠与和离婚诉讼「组合」起来。


追回赠与的财产,只是维权的一条腿。另一条腿在离婚诉讼里:


如果暂时不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允许在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时,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先把财产「锁住」;


如果走到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同时,无过错方还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两条腿一起走,才能让过错方在财产上付出应有的代价。



七、写在最后


朱女士的这场官司,从胚胎追到财产,从人格权打到赠与合同,本质上是一个被背叛的妻子,在用法律一寸一寸地夺回属于自己的东西。


我办过太多类似的案子,深知这类维权最难的不是法律,而是情绪。很多当事人一上来就想「让对方身败名裂」,结果把精力耗在泄愤上,错过了固定证据、追回财产的黄金窗口。朱女士的可贵之处在于,她始终很清楚自己要什么——不是争一口气,而是把被拿走的财产,一笔一笔追回来。


法律从不奖励愤怒,它只奖励清醒和证据。


最后想说,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可以追回,这是法律给无过错方的底气;但追回之路漫长、琐碎、考验耐心,这也是必须正视的现实。愿每一个身处其中的人,都能像朱女士这样,把情绪收起来,把证据攥紧了,把该要回来的,一分不少地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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