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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打不赢的"亲子鉴定":祖父母为何无权否认父子关系?——从广西"儿子去世孙子非亲生案"谈身份关系的人身专属性 | 发现原创

2026-09-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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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知




一、案情回顾:一场由怀疑开始的诉讼


2009年,阿东(化名)与黄女士登记结婚。2016年,儿子小毅(化名)出生,出生医学证明载明阿东为其父亲。孩子自幼随父母、祖父母共同生活,祖父母长年帮忙照料、接送,一家人在阿东生前从未对孩子的身世有过异议。[1]


2024年5月,阿东在天津送外卖途中遭遇车祸身亡。[1][2]治丧期间,据家属一方陈述,黄女士以孩子要期末考试为由推托,提出给钱才让小毅为父亲捧骨灰、送最后一程,其本人也未完整参加葬礼[3];事后又将孩子带走,与陆家断了联系。[4]


2024年间,老人先后两次自行委托鉴定:先是采集孩子的头发、指甲送检祖孙亲缘鉴定,后又调取交警部门留存的阿东抢救血样进行父子鉴定[4],前后共形成四份鉴定意见,结论均指向同一结果——排除阿东为小毅的生物学父亲[1]。


2025年1月,陆父陆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请求确认阿东与小毅不存在亲子关系、判令小毅丧失对阿东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并要求黄女士返还八年抚养费19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返还丧葬费12万元,合计36万余元。诉讼过程中,老人申请对小毅进行司法鉴定,黄女士作为监护人明确拒绝。[1]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老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有三层:其一,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存在未进行身份核验录像、未留存监护人身份信息等程序违法情形(判决书并指出该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不予采信[1][2];其二,小毅系婚内出生,出生医学证明与户口簿均登记阿东为父亲,依法推定为婚生子女;其三,也是最关键的一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5],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仅限于"父或者母",祖父母并非适格主体。2026年3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目前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立案,9月16日已召开再审听证会,结果尚待作出。



二、法律、真相与人情:两审败诉背后的三重逻辑


(一)法律层面:法院关上的不是"查明真相"的门,而是"替子决定"的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常被舆论解读为"谁可以申请亲子鉴定",但它真正回答的是:谁有权决定一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是否存在。通俗点说,就是在明知孩子可能并非自己亲生的情况下,父母才有权选择“认不认”这个孩子,选择“要不要”这个家。


亲子关系与婚姻关系一样,是带有人身属性的法律关系。婚姻只能由配偶本人缔结和解除——任何人都不能代替他人"被离婚";同理,任何人也不能代替一位父亲否认他的孩子。学理上将否认权归为"身份形成权",中国民法第一人史尚宽先生认为:“形成权,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产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债权人撤销权、婚生子否认权、离婚权、终止收养关系权等均属之。一经行使足以使既存身份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因而不得转让、不得继承、不得代位行使”。[6]由此,笔者认为阿东亡故后,这项专属权利随其人身归于消灭,父母不能经由继承取得,也不能以"实际抚养人"或"遗产利害关系人"身份取而代之。祖父母两审败诉,表象在于鉴定申请未获准许,实质则在于当事人不适格——其并非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权利主体,无从诉请变动其子与孙之间的身份法律关系。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07-2-476-001号入库案例——(2014)川民申字第856号,罗某诉罗某源等及第三人王某继承纠纷案亦明确:父母以外主体提出的亲子鉴定申请的,不予支持。


依笔者见,立法者的考量有两层:一是居民身份安定,家庭关系稳定。婚内出生子女首先推定为婚生,证件登记具公示公信效力,保护的是孩子"我是谁"的确定性,以及居民家庭关系、社会身份的稳定性;二是未成年人保护。否认之诉无论胜负,代价首先由孩子承担。申请鉴定是适格当事人才有的诉讼权利——老人纵然手握DNA报告,也无法推开一扇只有父亲本人能推开的门。


(二)人情层面:伤害是真实的,但同情不能创设诉权


晚年丧子已是至痛,又疑养育十年的孙儿非自家血脉,加上160余万元死亡赔偿款与继承款紧随其后,老人的愤怒与悲伤所有人都能从情感上共鸣,"血脉"一词也非一句"观念陈旧"可打发。但司法的难处正在于此:值得同情的利益,不当然等于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法律是平衡的艺术,若为这一个案松动主体资格,松动的是所有家庭身份秩序的底线。而整件事中,孙子小毅是那个唯一没有选择权的人——大人的恩怨,不该由孩子用"身份崩塌"埋单。


(三)"先诉亲子否认,后诉探视权":情感、真相与法律冲突的难解困局


据澎湃新闻9月17日报道,老人一方准备起诉争取对小毅的探视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7],探望权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祖父母并非法定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29号(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明确特殊情况: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死亡,祖父母起诉请求探望孙子女的,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实践中即便例外支持,也以真实祖孙感情为基础——而"祖孙关系"在法律上恰恰挂在"阿东是法律上的父亲"这一环节上。


于是矛盾浮现:主诉中请求确认父子关系不存在,等于亲手抽掉祖孙关系的地基;探望之诉中又要站在这块地基上主张亲情。当事人不能既主张某身份关系不存在,又主张享有由该关系派生的身份权利,这是诉讼立场的自我否定。这个悖论透露出:老人真正割舍不下的是十年的感情,而非仅仅一份“血缘答案”。


从诉讼策略的角度可以理解律师的用意:探视权之诉的胜诉门槛更低,一旦法院判决允许探望,老人至少能恢复与孩子的联系,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创造条件。但这种“曲线救国”的路径,恰恰暴露了现行制度下一个难解的困局——血缘真相的查明与亲情关系的维系,在本案中走向了彼此对立的方向。



三、结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将否认亲子关系的钥匙只交到父母手中,并非立法冷漠,而是对人性的体察:最根本的身份承认与否必须留给关系中最直接的人,不能沦为任何亲属都可动用的工具。法律宁可忍受个案可能的真相悬置,也不让每个孩子的身份暴露在亲属纷争之下。愿这场纠纷最终能为孙子小毅留住一点不被碾碎的温情——一切家事法律的终点,从来不是辨个输赢,而是护人周全。


注  释

[1] 澎湃新闻:《儿子去世,老人怀疑孙子不是亲生的,申请亲子鉴定被儿媳拒绝,160万赔偿陷分配难题》,2026年9月18日。(全文见凤凰网转载:https://sn.ifeng.com/c/8wVtUDmqmdO)

[2] 据封面新闻报道,转引自中华网:《"儿子去世孙子疑非亲生"案再审听证 祖父母诉求被驳回》,2026年9月18日。https://news.china.com/socialgd/10000169/20260918/49750750.html

[3] 据澎湃新闻2026年9月11日报道,转引自搜狐:《儿子去世后发现孙子疑非亲生,老人将儿媳告上法庭两度败诉,最新消息》

https://news.sohu.com/a/1074692236_348734

[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王焰):《儿子车祸离世,祖父母私下鉴定发现孙子非亲生 为何祖父母起诉否认亲子关系不被法院支持》,2026年8月13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60813/2998333.html

[5]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6]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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