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胡翔宇
引 言 在资本市场与商事实务中,“股权代持”像是一剂见效快但副作用极大的“止痛药”。很多企业股东在初创期为了图省事、图隐蔽,常常选择找亲戚、朋友或高管代持股份,心想“反正大家关系好,等未来真要上市了再悄悄改回来也不迟”。然而,监管层的穿透式核查正在无情打破这种侥幸。 近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31969)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公司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周国旗、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勇分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监管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表明倍格曼早在申请挂牌及挂牌后公开转让期间就存在股权代持,实控人周国旗与董事长杨勇深度卷入。最致命的是,截至2026年9月17日,上述代持长达十余年依然未予解除,导致挂牌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历年定期报告中的股东持股与实控人信息严重披露不实。 很多正在筹划走向资本市场的成长型企业实控人必须认清一个现实:在全面注册制与穿透核查常态化的今天,股权代持从来都不是“纸包得住的火”。它不仅关乎行政监管,更会在民事确权、税务清缴和控制权稳定上对企业造成致命打击。 一、企业为何偏爱代持?商业动机与法律定性剖析 在律师日常接触的成长型企业咨询中,股权代持的发生往往不是一时冲动,而是源于企业在不同成长节点的特定诉求: 合伙人身份隐匿:实际出资人因在原单位存在竞业限制、公务或体制内任职限制,不便直接显名。 规避繁琐的决策流程:早期创业团队股东较多,为了提高工商变更与股东会签字效率,将小股东股份集中挂在大股东名下。 员工激励池“图省事”:为了预留员工期权池,但尚未搭建专业的持股平台,便口头或协议约定由创始人代为持有。 资金安全与借名投资:外部投资人因涉及自身债务隔离或资金合规审查,借用关联方名义入股。 法律定性上的“内外有别”: 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对代持的态度是割裂的。在《民法典》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股权代持协议在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原则上在代持双方内部具有合同效力。 但是在资本市场,监管规则对代持是零容忍的。《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均严格要求拟上市及公众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在监管层眼中,未披露的代持直接等同于信息披露虚假陈述与实质欺诈。 二、全景穿透:股权代持对各方主体的“五重杀伤力” 很多老板认为“代持不过是补签一份协议的事”,却忽视了代持一旦被引爆,将在五个维度形成连锁反应: 1. 对拟上市/上市主体:上市之路一票否决和上市后清算 股权清晰是任何交易所发行审核的不可逾越之红线。隐名代持如果未在申报前彻底梳理干净,一旦在审核问询、现场检查甚至同行动态举报中被揪出,轻则直接中止审核并引来监管问询,重则被以“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一票否决,相关中介机构亦会被倒查追责。 对于拟上市公司典型的案例就是两年前撤回科创板上市申请的渔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申报科创板IPO期间,其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代他人持有15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2.8%)。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该代持事实隐瞒不报,导致股权结构与前十大股东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企业虽然随后主动撤回了科创板上市申请并终止审核,但监管部门坚持“申报即担责”。证监会对渔翁信息隐瞒代持等信披违规与财务造假行为立案调查,最终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计处以高达1,790万元的罚款。 即使侥幸在IPO阶段未被发现代持情形,如果上市后被发现相关主体依然会被追责。2025年12月广东证监局经过现场检查,发现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和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以及董事兼总经理存在为他人代持合计1.32%公司股份的情况,而相关主体未及时告知公司为他人代持股份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准确。就此,广东证监局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以及董事兼总经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上交所也向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下发了通报批评的决定。 2. 对实际控制人:行政处罚留痕与控制权动摇 如倍格曼案所示,实控人与董监高即便企业没有退市,也会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这一不良记录将直接限制其未来在资本市场的运作空间。 参与上市公司收购与控制权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有严重的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这意味着实控人未来想要通过协议受让、间接收购其他上市公司平台时,主体资格将受到实质性阻碍。 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或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即便仅是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在交易所与证监会审核再融资时,中介机构必须逐项核查诚信记录,直接触发“审慎审核”,甚至导致再融资项目搁浅。 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注入:在推进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注入时,实控人的诚信污点会成为交易所问询函的必问重点,要求详细说明相关违规整改情况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更危险的是,如果代持股份比例较高,一旦代持还原导致表决权分散,监管机构可能会重新评估实控人的认定依据,甚至引发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问题。 3. 对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钱权两空”的民事争议隐患 将身家性命系于他人名下,隐名股东面临三大胜率被击穿的司法风险: 代持人债务执行风险:代持人一旦因个人对外借款、对外提供连带保证被起诉,债权人申请法院冻结查封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根据最高院主流司法裁判尺度,外观主义优先保护善意执行债权人,隐名股东往往很难单凭私下签署的代持协议阻断执行。 私自变现道德风险:代持人在利益诱惑下擅自将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隐名股东最终只能向代持人追讨赔偿,却永远失去了具有巨大升值潜力的股权本身。 家事与意外风险:若代持人发生婚变,其配偶可能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代持人意外身故,其合法继承人更可能拒绝承认代持事实,引发旷日持久的股权确权诉讼。 4. 对名义股东(代持人):代人受过的资本出资责任 很多人觉得“帮朋友代持个名字”只是举手之劳,但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出资责任全面收紧。根据新《公司法》关于认缴期限及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名义股东是工商公示的法律主体。当公司经营恶化、产生巨额债务或破产清算时,外部债权人首当其冲要求显名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财税暗礁:巨额个税与滞纳金追偿 代持存续期间与还原阶段的税务风险往往被严重低估: 日常分红税漏缴:名义股东收到公司分红后再转给隐名股东,往往未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埋下偷税与税务稽查隐患。 还原阶段高额税负:未来将股权从名义股东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时,主管税务机关从形式审查出发,容易将股权变动认定为“有偿股权转让”,并按公允价值或净资产核定征收 20% 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可能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企业估值已大幅攀升,还原成本动辄高达数百万元。 三、如果企业已存在代持,如何安全“拆弹”? 如果企业历史沿革中确实存在代持,绝不能采取“装聋作哑”或“私下撕协议”的掩耳盗铃做法。必须在启动股权激励、外部融资乃至申报上市前的窗口期,通过结构化法律方案完成合规闭环: 第一步:全面回溯事实,固化证据链条 在动手清理之前,必须将历史代持的证据链整理成无可辩驳的闭环材料: 调取最初出资时的银行真实转账凭证与流水,证明出资款真实来源于隐名股东。 搜集历次代持协议签署原件及补充备忘录。 调取名义股东收到分红款后转付隐名股东的完整对账单。 梳理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表决权、签署书面表决指令的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与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审慎选择代持清理的具体路径 根据企业当前估值、各方信任程度以及税务成本,选择针对性的清理通道: 路径一:协议转让还原 o操作模式: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解除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按初始出资成本或象征性价格转让回实际出资人名下。 o实操要点:必须同步准备详实的“代持还原专项税务说明”,积极与主管税局沟通申请平价备案,证明该行为系所有权归位而非商业转让。 路径二:搭建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平移 o操作模式:隐名股东不再直接显名于目标公司,而是由实控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P)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由平台受让该代持股份,隐名股东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入伙。 o优势效果:既彻底消除了直接代持瑕疵,又避免了公司股东人数过多,同时将表决权牢牢锁定在实控人手中。 路径三:司法确权裁判/调解结案 o操作模式:当名义股东产生异心不予配合,或者当地税务机关对平价过户审查极其严苛时,实际出资人可通过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取得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 o优势效果:司法生效文书具有极强的对内对外既判力,能彻底打消未来其他股东对权属异议的追责,同时是向税务机关论证“非交易性产权过户”的凭据。 路径四:公允对价回购清退 o操作模式:若实际出资人本身具备监管禁止持股的身份缺陷(如同业竞争对手高管、限制任职人员),由名义股东或其他主体按市场合理公允估值支付对价,彻底回购该部分股权并解除代持关系。 第三步:建立经得起穿透问询的中介核查底稿 资本市场问询的关键不在于“历史上有没有过代持”,而在于“代持是否彻底解除、利益是否两清、有无任何潜在权属纠纷”。 签署全套声明与承诺函: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须各自出具书面《承诺函》,不可撤销地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已全部结清,代持关系自始消除,不存在任何附带条件或争议纠纷。 律师与保荐机构访谈:对所有代持参与方进行现场访谈,核验资金最终归宿,将全套痕迹固化于工作底稿中。 四、结语:把合规做在资本化前夜,是企业最省钱的顶层设计 股权代持本质上是企业在草莽生长阶段向未来借的一笔高利贷,你以为省下的是一时的工商手续与合规成本,但日后索偿的,可能是上市资格被一票否决、动辄数百万元的个税滞纳金、实控人资本运作通道被全面封锁,甚至是代持人反目引发的股权争夺诉讼。合规是不可逆的单向门,越往后拖,代价越呈指数级放大。对于正处于业务快速发展期、计划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或者准备引入外部机构投资的成长型企业,建议尽早落实三项动作: 及时启动历史沿革“穿透体检”:全面核查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真实银行流水与出资凭证,排查亲友代持、员工挂名与口头干股隐患。 锁定企业“黄金拆弹窗口期”:在企业净资产与估值相对较低的早期阶段完成代持还原与股权架构重组,以极低的时间和税务成本完成产权归位,不把历史包袱留到上市申报前夜被“敲竹杠”。 引入“非诉合规+争议攻防”双重视角:代持解除绝非简单补签一份《解除协议》,必须协同考量税务平价过户的可行性、防范显名股东恶意反悔的违约条款设计,以及未来面对交易所问询时的全套尽调底稿留痕。 资本市场的聚光灯终将穿透一切表面形式,与其在未来被交易所的问询函逼入墙角、让数年上市心血付诸东流,不如在资本化前夜沉下心来,为企业搭建一套干净、稳定且经得起司法与监管检验的底层股权架构。这不仅是走向资本市场的通行证,更是保障实控人、股东家业安全最稳固的护城河。 关于我们 发现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与商事争议解决团队长期专注于成长型企业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落地、投融资对赌谈判及拟上市企业历史沿革合规体检。若您的企业在股权权属、代持还原或合规规划中遇到疑难问题,欢迎与本所律师团队深入交流探讨。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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