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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爱为名的诈骗:受害人如何以诈骗罪挽回损失 | 发现刑辩

2026-0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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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谈了两年恋爱,他送我的'定情三金'其实是我自己刷的卡;他说'婚后共同住的婚房',是用我的名字抵押贷出来的款。”


男方隐瞒已婚、诱骗女友以自己名义贷款买车买房,卷走96万余元。


女主播编造"为爱殉情"的人设,让被害人转来434万元,转手买下玛莎拉蒂、香奈儿包和卡地亚表


婚恋诈骗把欺诈藏进了亲密关系,它让受害人在情感与财产的双重打击下,连该告谁、怎么告都理不清;且该类案件往往会先被贴上"情感纠纷""经济纠纷"的标签,立案难、定性难、追赃更难。


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为你讲透婚恋诈骗的构罪特征,并提供实务操作指南:当你或身边亲友一旦察觉被"以爱为名"骗走财物,应如何取证、把钱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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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惕"甜蜜"背后的危险信号:诈骗罪在情侣关系中的特殊样态


信号一:人设是"造"出来的,身份是"藏"起来的


有的"男友"明明已婚,却包装成"丧偶的单身创业者";有的在婚恋网隐瞒已婚,以"交友结婚"为名借走女方银行卡取现;还有的同时与多人登记结婚,把"新娘""新郎"当成了敛财工位。当一段关系从"你是谁"这个根本问题上就开始造假,感情就不再是感情,而是骗取信任的道具。


【典型案例】周某隐瞒已婚身份,在"世纪佳缘"婚恋网以"交友结婚"为名结识多名女性,骗取银行卡及密码后ATM取现、借走手机据为己有,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信号二:钱,永远在"有正当理由"的时候出现


正常恋爱也有消费、也有周转,但诈骗式恋爱里,索要钱财往往裹着一层看似合情合理的外壳——投资生意、家人生病、置办三金、筹备婚房、支付彩礼——小额试探、大额收割。


【典型案例】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婚恋诈骗案中,被告人在四年间多次以"与男方结婚"为名与不同被害人订立婚约、索要彩礼与见面礼,累计骗取5.8万余元,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信号三:你的房子、车子、包,正在变成他的"提款机"


有的诱骗你用自己名义去抵押房产、贷出资金交给他用;有的伪造不动产权证、虚构权属去处分不动产;有的谎称内部渠道低价购房收"占房费"。当一段关系开始系统性地"吸"走你的不动产和高价值财物,这种关系可能早已越过恋爱的边界。


【典型案例】张某通过微信结识梁某后隐瞒已婚,以谈恋爱为名编造买车、买房、还贷等理由,诱骗梁某从网贷、银行贷款并转账,谎称妻子的奔驰smart轿车系为梁某购买,诱骗梁某贷款15.7万元"买车"、承诺"买房写梁某名字",卷走96万余元,被害人就这样成了骗子的"提款机"。张某最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信号四:得手之后,人消失了


  感情还在升温,钱一到手,对方却突然冷淡、找借口失联、拉黑删除——这不是性格不合,而是诈骗既遂后最本能的反应。


【典型案例】女主播丁某编造"为爱殉情"人设,在长期关系中持续骗取被害人吕某434万余元,赃款尽数用于购置玛莎拉蒂轿车、香奈儿包、卡地亚手表等奢侈品挥霍,被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婚恋场景下的诈骗之所以特殊和隐蔽,正在于它把欺诈藏进了亲密关系,让人无从防备。身份造假你看不出来,索财理由你不好意思拒,财产混同你分不清是赠与还是骗局,等发现时人已失联。当遭遇以婚恋为名的骗局,往往已不仅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民事纠纷,其可能早已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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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掀开这段关系里被甜蜜盖住的地方: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与难点


(一)关键事实认定


1.是否虚构身份、隐瞒婚恋状况等核心事实


隐瞒已婚、虚构丧偶、冒充未婚、编造职业与资产状况,均属于对"与何人建立婚恋关系"这一决定性事项的欺骗,是此类案件认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最常见形态。被害人是否愿与对方建立婚恋关系、是否愿在此基础上处分财产,取决于对对方身份与婚姻状况的正确认知;这一前提既为虚假,其后的财产处分便丧失了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


2.是否以虚假理由索取财物


财物交付是否"因虚假事由而起",是区分民事赠与与刑事诈骗的关键。若索财事由——投资经营、资金周转、家人就医、置办三金、筹备婚房、支付彩礼等——客观真实,钱款一般属于民事往来;若事由系虚构,则交付行为的性质随之改变。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逐笔审查款项的给付原因,并核验该原因的真实性,而非笼统地按"恋爱期间转账"一体化处理。


3.是否呈现"小额试探、大额收割"的渐进式索财模式


双方自结识至首次索财的间隔、交往过程中索财频率与金额的变动是认定犯罪的重要考量因素。短时间内关系迅速升温、较早进入金钱话题、金额呈阶梯式放大,属于典型的设局特征。该项事实的意义在于证明行为的整体性:诈骗并非因偶发的单一谎言而成,而是由一系列具有内在关联的行为组合而成,故其在证据链上主要起补强作用。


4.财物的实际去向与用途


这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最直接的依据。款项用于真实经营、或按约定用途使用,与被用于挥霍、清偿个人债务、购买奢侈品、转移隐匿,结论截然不同。相关司法文件在归纳"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情形时,即将"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骗取资金""获取资金后逃匿""肆意挥霍骗取的资金"等列为重要表征,其核心审查思路即在于资金去向。张某案中的96万余元、丁某案中的434万余元被用于购车及购置奢侈品,款项用途本身即为认定目的的有力证据。


5.取得财物后的态度与表现


失联、规避、拒不归还,反映行为人并无归还意愿;积极沟通、部分清偿、主动说明情况,则构成反向指标。该项与第四项通常相互印证:款项既已被挥霍或转移,客观上亦无从归还,行为人往往选择回避。


(二)定性的难点与突破


1.非法占有目的起始时间的证明困难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争议常集中于:到底是交往之初即图财,还是感情破裂后不愿归还?前者构成诈骗,后者通常仅属民事纠纷。该起始时间难以直接从主观状态证明。


可行的证明路径,是将审查重心从主观想法转向客观行为轨迹,即是否伪造证明、是否刻意隐瞒婚况等预备行为与取得财物后的资金流向。例如周某在婚恋网隐瞒已婚、张某于结识之初即谎称未婚,均属"自始布设骗局"的客观证据。


2.赠与抗辩的介入


嫌疑人到案后普遍以"钱款系自愿赠与、恋爱期间互赠"为由抗辩。恋爱期间确存在大量赠与,如日常共同消费、节日红包、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通常不计入诈骗数额,从而将整笔资金一并归入赠与。


应对路径在于逐笔定性:依款项发生的场景、金额、名义及对方所述理由,区分情感表达性的小额赠与与因虚假事由交付的大额款项。张某案中法院认定的96万余元,系由"贷款15.7万买车""贷款29万买房"等有名目、有话术的款项逐一构成,而非笼统的恋爱花费。


3."情感纠纷"标签导致的立案谨慎


恋爱、同居、彩礼、分手费等事项天然带有民事属性,加之"严禁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办案要求,基层接警单位对同类报案通常持审慎态度,倾向于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4.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缺口


诈骗罪的成立,以被害人因行为人的虚构事实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为要件。若被害人明知对方参与赌博仍出借、明知项目风险巨大仍投资,或处分财产纯系基于真实感情而非错误认识,则因果链条中断,诈骗无从成立。反观周某案、张某案,被害人系因相信"未婚单身""买房写你名字"等虚假陈述而处分财产,错误认识要件成立,故诈骗罪得以认定。


5.犯罪数额认定中的扣减规则


数额既决定能否达到立案标准,也决定量刑档次。相关裁判规则明确,立案前已归还的款项、为骗取信任而返还的小额款项、案发前已被挽回的损失、部分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均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如张某案二审因案发前已归还部分款项,将退赔数额调整为91.64万元;赵某案203.4万元中,案发前已归还的27万余元亦予扣减。


对被害人而言,核算数额需尽量精准,虚高主张反而削弱报案材料的可信度;同时应明确,"扣减"仅影响数额认定,并不否定被骗事实与诈骗手段本身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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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务操作指南:如何取证、核算并挽回损失


(一)察觉异常后的证据固定


很多被害人发现被骗后的第一反应,是立刻质问对方、摊牌、争吵。这是最危险的一步:对方一旦警觉,会在几小时内删聊天记录、转移钱款、注销账号,等你想起来取证,证据已经没了。正确的顺序是:先固定,后摊牌!


1.聊天记录全量保全。不删、不清理、不先质问。微信、短信、社交平台的对话,通过"截图+录屏+导出"三重方式留存,并特别注意保留五类内容:对方自述身份与婚恋状况的对话、编造借款理由的话术、承诺还款或未来共同生活的表述、提及财物用途的说明、以及失联拉黑的记录。录屏的价值在于完整呈现对话的连续性与时间线,避免截图被质疑不完整或不真实。


2.转账与财物凭证。银行流水、微信与支付宝的电子回单、信用卡账单、网贷与银行贷款合同、车辆登记信息、房产抵押与贷款材料、奢侈品发票与支付记录,以及任何借条、协议、婚约字据。


3.身份线索。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实名信息、社交账号、照片、工作单位、住址,以及共同社交圈中的证人(介绍人、同事、共同朋友)。身份信息是立案的前提。


4.资金流向线索。对方收款账户、钱款是否被转入第三人账户、是否流向消费或赌博平台。这条线索直接用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也能为后续财产保全指明方向。


(二)整理资金往来清单,把数额算清楚


清单的更大作用,在于帮助自己厘清哪些款项可以主张诈骗、哪些只能走民事路径。因虚构事由而交付的大额款项,是刑事报案的核心;而情感表达性的小额赠与、日常共同消费,若硬塞进诈骗数额,反而可能稀释整个材料的可信度。


(三)刑事追赃之外,还有民事这条线


已被认定为诈骗数额的部分,救济通道在刑事程序之内。不属于诈骗损失的部分,以及涉及第三人的责任,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基于不同事实与对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均可独立主张。需特别注意:是否构成"同一事实",判断标准是自然意义上的事实本身,若所依据的仍是同一笔款项的交付事实,仍会被认定为同一事实而不予受理。


"以自己名义贷款、抵押"的情形尤须单独处理。房产与债务均登记在被害人名下,被害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关系独立于诈骗事实,刑事追赃并不中止银行依合同主张权利,也不当然免除被害人的还款义务。被害人应及时与银行沟通展期、和解,或就合同效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避免征信受损、房产被强制执行。亦须有心理准备:向银行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的举证难度较高,多数情形下仍须先行偿债以保住征信与房产,再向行为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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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婚恋诈骗让被害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把赤裸裸的骗局当成感情经营,把成体系的榨取当成共同开销,直到人财两空。对被害人而言,真正的转折点往往只有一次——在你察觉异常、还没摊牌的那个窗口期。把证据固定好,把账算清楚,让"情感纠纷"的标签失效,被骗走的钱、房、车、包,才真正有可能回到你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