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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彩礼”该不该还?——从一个女明星的官司,看懂彩礼返还的真正规则 | 发现原创

2026-0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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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海燕



前  言

这几天,一条热搜让无数人错愕:知名女演员景甜被加密货币领域知名人物孙宇晨起诉,要求返还“彩礼”3000万。景甜本人罕见发文回应:“我过去,现在,未来,都不会为钱出卖我的爱情,更不会出卖我的灵魂。”

舆论场上,有人嘲讽“分手后讨钱吃相难看”,有人调侃“富豪也心疼3000万”,也有人认真地问:这笔钱,到底该不该还?

作为一个执业近十年的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我想借这个案子,说清楚一个被很多人误解的问题——彩礼返还,从来不是“没结婚就退、结了婚就不退”这么简单。



一、先把案情说清楚


根据公开报道,这起案件的基本轮廓是这样的:


原告:孙宇晨,波场TRON创始人,代理律师为张起淮;


被告:演员景甜及其父母;


诉讼请求:以“彩礼”性质主张返还涉案财产,标的额3000万;


案件进展:已依法立案,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景甜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目前该异议仍在法院审理中,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


换句话说,这场官司现在连“在哪打”都还没定下来,更谈不上法院对“这钱是不是彩礼、该不该还”作出任何实体判断。公众看到的,只是双方在程序阶段和舆论场上的隔空交锋。


但正因为它还没判,才给了我们一个绝佳的机会,去讲清楚一个真正有价值的问题:如果这案子真要进入实体审理,法院会怎么审“彩礼到底要不要还”?



二、第一个关键问题:这3000万,算不算“彩礼”?


很多人以为,“彩礼”就是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钱。其实,法律上对“彩礼”的界定远比这个严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这里藏着本案的第一个胜负手:“彩礼”必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也就是说,同样是转账3000万,如果目的是“求婚、订婚、娶你过门”,它才可能是彩礼;如果只是恋爱期间的馈赠、共同消费、投资往来,那它就不是彩礼,而是另一类法律关系。


孙宇晨一方主张“双方父母已见面、达成婚约意向,因此这笔钱是彩礼”;景甜一方则定性为“碰瓷”。这3000万到底是“以婚约为目的的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直接决定了它适用哪套规则——而这个问题,恰恰是法院将来审理的第一个焦点,也恰恰是公众最容易忽略的地方。



三、第二个关键问题:就算真是彩礼,就一定要“全额还”吗?


这是本案最有意思、也最反常识的地方。


很多人脑子里有一条朴素的规则:“婚没结成,彩礼就应该退。”但法律早就不是这么“一刀切”的了。


先看基础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以下三种情形法院应当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果景甜与孙宇晨确实从未办理结婚登记,那么乍一看,似乎落在第(一)项里,“应当返还”。这也是孙宇晨一方主张返还的法律底气所在。


但——法律在这里埋了一个重要的“转折”。


202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六条,专门对“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作了细化: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注意这几个词:“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具体比例”


这意味着:“没领证”不再自动等于“全额退”。只要双方有过共同生活的事实,法院就不会机械适用“未登记即全退”的规则,而是要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孕育、双方过错等因素,在“全退”“部分退”“不退”之间酌情裁量。即,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孕育子女,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句话概括这套新规则的逻辑:彩礼返还的本质,不是“钱款清算”,而是“目的落空与否的衡量”。给付彩礼的目的,表面是“登记结婚”,实质是“结成并维续一个家庭”。如果这个实质目的已经部分实现(比如共同生活了、甚至有了孩子),那“全额返还”反而会造成新的不公平。

四、回到景甜案:如果进入实体审理,法院会看什么?


把上面的规则套到本案,将来法院若进入实体审理,大概率会围绕这样几个问题层层剖析:


第一层:定性。这3000万是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双方父母的见面、是否谈婚论嫁、给付的时间与方式、有没有婚约的明确意思表示——这些证据将决定它适用“彩礼规则”还是“普通赠与规则”。


第二层:是否登记、是否共同生活。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如果没有登记,那有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了多久?这是决定“退不退”的核心。


第三层:比例。即便认定应当返还,是否“全额”也存疑。彩礼有没有实际用于共同开销?分手是谁的过错?有没有孕育情况?这些都会让返还比例在“全退”和“不退”之间浮动。


第四层:程序。别忘了,眼下双方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这本身就是一场程序博弈,说明双方都清楚,实体结果远未落定。


所以,公众现在问“景甜到底该不该还3000万”,在实体审理之前,任何斩钉截铁的答案都是不专业的。唯一能确定的是:这钱的性质、双方的真实关系、共同生活的实态,才是决定胜负的关键,而不是舆论的好恶。



五、这场官司真正值得普通人记下的事


抛开明星与富豪的猎奇光环,这个案子其实给每一个普通人提了个醒,值得认真记下三句话:


第一,彩礼的“性质”比“数额”更重要。同样是给钱,目的不同,法律后果天差地别。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尤其要留个心眼——是赠与,还是附条件的“婚约财产”,事后可能决定你能不能要回来。


第二,“没领证就全退”是过时的误解。2024年的新规已经明确,共同生活、孕育、过错都会影响返还比例。法律正在从“形式登记”转向“实质生活”的判断。


第三,彩礼纠纷,证据为王。转账时的附言(本案中“五金”“彩礼”这类备注就曾成为定性的关键证据)、双方关于婚约的聊天记录、父母见面的情况,都可能成为法庭上的一锤定音。



写在最后


景甜在回应里说:“我过去,现在,未来,都不会为钱出卖我的爱情,更不会出卖我的灵魂。”她自嘲“眼光不行”“智慧欠奉”,但选择相信法律。


作为一个婚姻家事律师,我反而更看重她说的后半句——“我相信法律。”


因为法律对彩礼返还的规则,早已不是冷冰冰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越来越细腻地去衡量每一段关系里真实的付出、真实的共同生活、真实的过错与公平。它既不会因为一方是明星就优待,也不会因为另一方是富豪就偏袒。


彩礼要不要还,答案从来不在热搜里,而在“这笔钱为何而给、这段关系如何走过”的每一个细节里。


而这,恰恰是法律最讲道理的地方。


时间会证明一切,法律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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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