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郭凤林
引 言
朋友或合伙人之间,一笔大额转账过去,转款人在备注里写了“借款”,但收款人却说是合伙投资款。没有借条,只有一张银行转账凭证,法院会怎么认定?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本文通过一起历经一审、二审的百万款项纠纷案,为您解析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合意”的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二、案情简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Z某某(男)与L某某(女)系朋友。2013年,Z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L某某支付了人民币100万元,转账凭证附言中明确标注“借款”。
(二)纠纷经过
此后十余年间,Z某某称曾多次向L某某催讨该笔款项,但L某某均未偿还。2026年1月,Z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L某某诉至法院,要求L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三)诉讼情况
原告Z某某诉请:判令L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L某某承担。
被告L某某辩称: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双方在某工程项目中的合伙投资款。L某某还指出,其与丈夫曾为Z某某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代偿,双方存在深度合作关系,Z某某仅凭单方备注“借款”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Z某某与L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四、法院裁判
(一)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Z某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其向L某某实际交付了100万元款项,且转账凭证附言明确为“借款”,Z某某已完成借贷关系的初步举证责任。L某某抗辩本案系合伙纠纷,但未提交合伙协议、出资记录、利润分配等有效证据,亦未对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L某某偿还Z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二)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Z某某提供的转账凭证上“借款”的附言是其自行备注,属于单方意思表示,L某某在收款时无法知晓该备注内容。现有证据不能客观反映转款时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Z某某提交的转款凭证不能证明双方已形成借款的意思合意。此外,二审中L某某提交了新证据,证明在案涉转账后,双方及关联人之间存在多笔相互转款及业务合作关系,这与一般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不符。
(三)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Z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Z某某负担。
五、律师分析
(一)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明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意味着,原告不仅需要证明款项已交付,更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
本案中,虽然Z某某提交了转账凭证,但该凭证上的“借款”备注系其单方行为,无法证明双方在转账时已就“借款”一事达成共识。因此,该转账凭证只能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而不能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
(二)实务要点: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转移
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对举证责任规则的精准适用。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L某某在一审中提出合伙抗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Z某某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然而,在二审中,L某某提交了双方存在多笔相互转款、业务合作等新证据,使案件事实陷入了“可能是借款,也可能是其他经济往来”的模糊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到Z某某身上,他必须进一步提供借条、借款合同、催收记录等证据来补强其主张。由于Z某某未能完成这一补强举证,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三)类案观察:裁判趋势
司法实践中,对于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的审查日趋严格。尤其是当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如合伙、买卖、投资等)时,法院不会仅凭转账凭证上的单方备注就轻易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双方的关系及历史经济往来;
2.款项交付的背景和目的;
3.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
4.双方是否有关于还款期限、利息的约定;
5.原告是否能提供催收记录等其他间接证据。
六、律师建议与法条索引
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笔者对涉及大额资金往来的当事人提出以下建议:
1.签署书面凭证:无论是借款还是其他性质的资金往来,都应签署正式的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金额、用途、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借条、借款合同是最直接的证据。
2.保留沟通记录:在转账前后,通过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就款项性质进行确认,并保留好完整的沟通记录。例如,“XX,我借给你的那100万收到了吗?”对方的肯定回复就是有力的证据。
3.注意转账备注:虽然单方备注效力有限,但规范的转账备注仍是辅助证据之一。建议在转账时写明“借款”并注明用途,同时与对方进行口头或书面确认。
4.及时主张权利:对于借款,应及时催收并保留催收证据(如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等),避免因时间久远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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