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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东尼”案大快人心:法院对“碰瓷式维权”说“不” | 发现原创

2026-07-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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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传红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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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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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回顾:一次精心设计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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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审判”:不只看形式,更要看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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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规:新《商标法》给出了明确的制度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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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示范意义:让商标回归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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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引言


一家注册在英国、只有两名员工、业务范围与美发毫无关联的公司,跑到中国来起诉了上百家乡镇理发店。多数案件以被告和解赔钱告终。


但这一次,在张家港,结果不一样。


2026年6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英国寐谷资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该公司“违背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立法目的,超出正当行使民事权利的边界,意图通过维权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民事权利的滥用。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个程序细节——法庭辩论终结后,寐谷公司曾向法院申请撤诉,被法院裁定不予准许。


想告就告,想撤就撤?法院说:不行。




案件事实回顾:一次精心设计的“维权”


事情的起点并不复杂。


张家港市杨舍镇,张先生夫妻经营着一家名为“东尼美发店”的乡镇理发店。2025年7月,他们收到法院传票——英国寐谷资本有限公司起诉他们商标侵权,索赔5万元。


起诉的逻辑是这样的:


一个名叫“东尼沙龙”的商标,由案外人戴义于2009年注册。2025年1月,该商标转让至收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随后,收云公司将该商标授权给英国寐谷资本有限公司。寐谷公司再授权山东两家律师事务所,以“诉讼代表人”身份在中国批量起诉。


一套完整的“授权链”:中国公司持有商标 → 授权给英国空壳公司 → 英国公司委托中国律所起诉中国个体工商户。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了几个关键事实:


收云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无实际经营人员,却持有173枚商标。寐谷公司仅有两名员工,业务范围完全不涉及美发、美容等行业。寐谷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表明涉案商标真实有效地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


也就是说,从商标持有人到维权主体,没有一个环节在真正从事美发行业。商标不是用来做生意的,是用来打官司的。


还有一个细节:张先生在应诉过程中发现,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名叫杨乃钦,而寐谷公司的首任董事也叫杨乃钦。法院就此向原告释明后,原告拒绝核实。这不是猜测,这是判决书里写的事实。



“穿透式审判”:不只看形式,更要看实质


如果只做形式审查,这起案件似乎“无懈可击”——原告持有合法授权的商标,被告的店名确实包含了“东尼”二字。


但张家港法院没有止步于此。


第一,审查权利基础是否真实。法院没有满足于查看商标注册证和授权书,而是追问:这个商标到底有没有人在用?收云公司无实际经营人员却囤积173枚商标,寐谷公司两名员工且业务与美发无关——这些事实指向一个结论:涉案商标从未真实有效地用于生产经营。


第二,审查维权目的是否正当。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保护真实经营者的品牌商誉,不是让人囤积一堆不用的商标去起诉别人。法院认定,寐谷公司的行为“意图通过维权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维权的“壳”下面,装的是牟利的“核”。


第三,拒绝撤诉申请,释放明确信号。这是本案一个极易被忽视但极具分量的程序动作。法庭辩论终结后,寐谷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准许。


但这一次,法院裁定不予准许。


为什么?因为“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法院已经通过庭审查明,这起诉讼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如果准许撤诉,原告可以换个地方、换个被告继续同样的操作,司法资源等于被白嫖,法律的警示功能也无从发挥。法院用“不准撤”告诉所有人:司法程序不是你可以随意进出的旋转门。



法律新规:新《商标法》给出了明确的制度工具


张家港法院的判决,恰好发生在《商标法》修订的关键节点。


2026年6月26日,新修订的《商标法》通过。其中两条规定直接回应了此类问题:


第九条明确:“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张家港法院的判决虽然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但其裁判逻辑与新《商标法》的精神高度一致。正如有评论所指出的,“张家港法院的判决走在了立法前面——司法实践已用具体案件,把诚信原则从抽象条文变成了可操作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也持续释放信号。2026年1月,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明确提出“加大对批量维权诉讼牟利案件的治理”。2025年11月,最高法发布了5起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从政策表态到案例指导,再到法律修订,规制“碰瓷式维权”的制度框架正在加速成型。



判决的示范意义:让商标回归本位


这份判决的价值,不止于帮助一家理发店免于赔偿。


它回答了“商标权到底是什么”这个根本问题。


商标不是文字垄断权。一个人注册了“东尼”两个字,不代表全中国所有叫“东尼”的理发店都成了侵权者。商标的价值来源于市场使用过程中积累的商誉,而不是注册证书本身。如果一个人从不经营、从不服务任何顾客,只是囤积商标去起诉别人,他拥有的不是权利,而是一件武器。


它告诉所有被起诉的小微经营者:你可以不妥协。


张先生小学文化,夫妻二人经营一家乡镇理发店。收到传票后,他没有选择“花钱消灾”——那是这条产业链最希望看到的。他查阅资料、学习法律、收集证据,光打印费就花了约300元。最终,他赢了一场原本看似不可能赢的官司。


它向整个“维权产业链”释放了一个清晰的信号:此路不通。


这条产业链的商业模式建立在两个前提之上:一是被告怕麻烦、愿意和解;二是法院只做形式审查、不会深究权利基础。张家港的判决打破了第二个前提。如果更多法院效仿这种做法,批量起诉的“算账逻辑”就会被颠覆——起诉成本高于预期收益,这门“生意”自然做不下去。



结  语


张家港法院的判决,是一次教科书式的穿透式审判。


它没有满足于“有商标注册证就是权利人”的形式判断,而是穿透了层层授权关系,追问了一个最朴素的问题:你到底在不在真正做这门生意?


答案如果是否定的,那么判决将是否定的!


这个判决与普通人的朴素认知高度一致——一个从来没有开过理发店的公司,凭什么去告一个开了十几年理发店的人侵权?当司法裁判回归这个最基本的常识,那些试图用“合法外衣”包装牟利行为的人,就会发现:舞台还在,但戏已经唱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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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