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陆元辉、宋奕静
摘要 法释〔202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界定为“同一事实或者关联事实”的案件,并以“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作为“同一事实”的定义,从而在司法解释层面首次统一了“同一事实”的判断标准,终结了“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不同事实”等术语长期并存的混乱局面。本文认为,这一双要件定义在形式层面具有可操作性,但其内涵仍需借助“行为主体—法律关系—要件事实”三要素,以及“事实与法律事实之区分”“预决效力”“先决关系”等法理分析方法加以补足。 关键词:刑民交叉;同一事实;关联事实;先刑后民;民刑并行;预决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相互交织(俗称“刑民交叉”或“民刑交叉”)案件,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困扰裁判者的难题。其症结不在实体上的罪与非罪,而在程序上的先后与并行:当同一纠纷同时触及民事权利救济与刑事责任追究两套程序时,究竟是“先刑后民”由刑事程序统一解决,还是“民刑并行”由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各自推进?这一程序选择,最终取决于对“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是否涉及同一事实”的判断。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就法释〔2026〕19号所作说明所指出的,民刑交叉案件“本身就相对复杂,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还在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而案件该走哪条路,核心标尺正在于“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之区分。[1] 2026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全文共24条)。其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是指有关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或者关联事实的案件。”“本规定所称的同一事实,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的情形。”[2]由此,“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正式成为区分“先刑后民”与“民刑并行”两条程序路径的法定标尺。 本文以法释〔2026〕19号为中心,梳理“同一事实”概念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到“同一事实”再到“关联事实”的演变脉络,剖析其规范内涵与学理判断标准,试图为“同一事实”的准确界定提供一个融规范、学理与实务于一体的分析框架。 二、“同一事实”的规范演进:从术语分立到统一界定 “同一事实”标准的形成,经历了长达二十余年的探索。其间,“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事实”等术语交替使用,规范表述不一,直至法释〔2026〕19号才在司法解释层面实现统一。[3] (一)1998年《经济纠纷规定》:以“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为基准的双重表述 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98规定”)首次系统处理刑民交叉的程序关系。其第一条以“不同的法律事实”为分开审理的基准:“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又引入“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述:“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十一条则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4] 可见,98规定同时使用“不同的法律事实”与“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两个基准,术语并不统一。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同一事实”“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等涵义不尽相同的认定标准并存,给实务带来了认识分歧。[5] (二)2014年《非法集资意见》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同一事实”的引入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4年意见”)第七条,首次以“同一事实”作为涉刑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标准:“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6]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六条,进一步区分了“同一事实”与“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第五条确立“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六条明确“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7]这一区分初步勾勒出“同一事实→驳回、关联事实→继续审理”的分流框架,但“同一事实”本身仍未作界定。 (三)2019年《九民纪要》:以“不同事实”纠偏“先刑后民” 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28条以“不同事实”为关键词,类型化列举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的五种情形——主债务人涉罪而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担责、行为人以单位名义签约涉罪而相对人请求单位担责、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涉罪而受害人请求单位担责、侵权人涉罪而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理赔、受害人请求涉罪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担责——并专门纠正实践中“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一刀切做法。第129条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坚持“受害人就同一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第130条则规定了中止审理的严格条件。[8]然而,九民纪要同样未对“同一事实”给出定义,其使用的仍是“不同事实”的表述。 (四)法释〔2026〕19号:“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的法定定义 法释〔2026〕19号第二条的贡献在于:其一,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统一定性为“同一事实或者关联事实”的案件,以“关联事实”取代九民纪要的“不同事实”表述;其二,以“当事人相同+基本事实相同”双要件对“同一事实”作出法定定义;其三,第三条以“与涉嫌或者构成犯罪的行为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作为六类应当受理情形的总前提。[2]由此,“同一事实→先刑后民(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移送)、关联事实→民刑并行(依法受理、分别审理)”的裁判架构在司法解释层面正式定型。 三、“同一事实”的规范内涵:当事人相同与基本事实相同的双要件 法释〔2026〕19号第二条第二款将“同一事实”界定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的情形”。这一双要件定义包含两个维度: (一)主体维度:当事人相同 “当事人相同”要求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在身份上重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就本规定答记者问时所举之例即为此标准:行为人甲因合同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乙对甲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相同、基本事实同一,属于“同一事实”,适用“先刑后民”;乙另行起诉未构成犯罪的担保人丙,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当事人不同,则适用“民刑并行”。[3] (二)事实维度:基本事实相同 “基本事实相同”要求民事案件据以判断权利义务有无与大小的基本事实,与刑事案件据以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相同。从民事视角看,基本事实是关系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民事责任有无或者大小的事实;从刑事视角看,是关系罪与非罪、如何量刑的事实。二者重合,方属“同一事实”。[3] 这一双要件定义的规范意义在于:它以“当事人+基本事实”两个相对客观、可操作的要素,取代了此前“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等带有较强规范评价色彩的术语,为“同一事实”的判断提供了明确标尺,从而限缩了实务中以资金牵连、主体牵连等宽松标准不当认定“同一事实”、进而驳回民事起诉的空间。 四、“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的学理判断标准:三要素说 尽管法释〔2026〕19号给出了形式定义,但“基本事实相同”仍具抽象性,需要借助学理标准予以具体化。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10.2条提出,对“同一事实”的判定,应当从行为实施主体、法律关系和要件事实三方面要素分析是否存在同一情形:[9] (一)行为主体要素 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同时涉嫌刑事犯罪,且犯罪主体与民事行为主体同一的,可认定为“同一事实”;若犯罪行为主体与民事行为主体不同(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职务行为构成犯罪,但法人本身不构成犯罪),一般不宜认定为“同一事实”。 (二)法律关系要素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同时也是该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所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可认定为“同一事实”;否则(如主合同债务人涉嫌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同一事实”。 (三)要件事实要素 民事案件中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的,属“同一事实”;若民事争议事实并非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如票据背书转让并非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不属“同一事实”。 这一“三要素”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援引。有实务研究进一步将其概括为:从行为主体角度,必须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从法律关系角度,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一般可认定“同一事实”;从要件事实角度,只有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时,才属“同一事实”。同时,亦有论者指出,就主体并不完全重合的情形,可考察主体之间衍生关联性是否紧密——如民事责任因刑事主体的职务行为、表见代理或共同行为产生,具有紧密衍生关系的,可以认定主体方面具有同一性;就要件事实而言,借款人虚构部分事实骗取借款,未虚构的部分不属于刑事犯罪事实,对该部分事实所作民事主张应当继续审理。[10] 五、术语演变的法理基础:为什么用“事实”取代“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 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到“同一事实”的术语演变,并非单纯的文字调整,其背后有深厚的法理基础。 (一)“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学理区分 案件事实是“事实”层面的客观存在,法律事实则是对客观事实进行“规范”层面的抽象整合;同一案件事实可以为多个法律事实提供素材,同一客观行为在刑法上可能评价为犯罪,在民法上可能评价为侵权或违约。因此,“同一事实”的判断不应拘泥于先行的法律定性,而应回归客观事实层面的同一性。“同一事实”取代“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正是为了避免将程序选择问题与实体定性问题相混淆。 (二)预决效力理论 刑事判决对后续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具有“预决效力”。有学者主张,刑事案件中只有“主要事实”——没有该事实法院就不能作出该刑事判决的事实——才对后行民事诉讼产生预决效力。[11]这一“主要事实说”与“基本事实相同”的规范表述在逻辑上相似:只有刑事裁判赖以作出的基本事实,才可能对民事裁判产生拘束力,从而才有“刑事优先”之必要。诚如有实务研究指出的,“同一性”判断的根本标准,在于民刑诉讼所涉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牵连关系,以及该层次的事实是否具有刑事判决预决力;只有刑事诉讼中必要的、基础性的事实才能对民事诉讼产生预决力,进而发生“刑事优先”的程序效力。若民刑诉讼所涉事实并不存在牵连,或虽存在牵连但不能发生预决效力,则不应采取“先刑后民”。[10] (三)法秩序统一原理 源自德日刑法学的法秩序统一原理要求,宪法、刑法、民法等多个法领域构成的法秩序之间互不矛盾,不应作出相互冲突的解释。[12]以“同一事实”作为程序分流的标尺,正是为了使刑法与民法对同一客观行为的事实认定保持一致,避免刑民裁判的冲突。正如有论者所言,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当下最为首要和重要的,是以法秩序统一思维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难题”。[12] 六、“关联事实”的内涵及其与“不同事实”的界分 法释〔2026〕19号以“关联事实”取代九民纪要的“不同事实”表述。所谓“关联事实”,一般指在民事法律关系形成过程中,当事人或他人的行为虽涉嫌犯罪,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效力、责任等不产生实质影响的相关事实。其特点在于:当事人重合、行为关联、因果间接关联,但核心事实相互独立,各自具备独立的法律评价基础。[10] 与“不同事实”相比,“关联事实”的表述更为精准:它强调刑民两案之间存在牵连但非同一,从而为正面的“应当受理、分别审理”提供规范基础,也避免了“不同事实”在语义上可能被误读为“毫无关系”。对关联事实分别引起的刑、民案件,司法解释采取“分别受理、分别审理”的原则。法释〔2026〕19号第三条所列举的六类情形——行为人以单位名义订约涉罪而相对人请求未犯罪的单位担责、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涉罪而相对人或赔偿权利人请求未犯罪的单位担责、主合同债务人涉罪而债权人请求未构成共犯的担保人担责、部分债务人涉罪而债权人请求其他债务人担责、侵权行为涉罪而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理赔、以及其他关联但非同一事实的情形——即是“关联事实”的典型场景化表达。[2] 七、结语 法释〔2026〕19号以“当事人相同+基本事实相同”双要件统一定义“同一事实”,以“关联事实”取代“不同事实”,为刑民交叉案件确立了清晰的程序分流标尺,其规范意义与实务价值不容低估。但概念的整合并不等于问题的终结:“同一事实”的形式定义仍需借助“行为主体—法律关系—要件事实”三要素标准与“预决效力”“先决关系”等法理予以实质填充。唯有将形式标准与实质判断相结合,才能在“先刑后民”与“民刑并行”之间作出既符合规范文义、又契合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妥当选择。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尺 畅通民事救济——最高法民刑交叉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网,https://en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6093.html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2026年9月22日施行)全文,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2441.html 。 [3] 参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宿迁市检察官谈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新边界与检察履职》(2026年9月22日),江苏检察网, 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609/t20260922_1360293.shtml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2020年修正)第1条、第10条、第11条,参见沙河市人民法院转载,https://xtshfy.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70137.shtml 。 [5] 江西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重构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机制》,https://jzx.jxga.edu.cn/info/1592/16601.htm 。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第七条。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5条、第6条,参见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规制非法借贷的相关法律依据》,https://gbq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64464.shtml 。 [8]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28条、第129条、第130条,参见甘肃法院网:《刑民交叉案件相关问题解析》,https://chinagscourt.gov.cn/Show/58997 。 [9]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10.2条。 [10] 《民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的认定》,载《重庆法治报》2026年10月16日,https://szb.cqfzb.net/html/2026-10/16/content_114060_19943278.htm 。 [11] 参见《论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效力》一文对江伟教授“主要事实”主张的评述,https://www.sciscanpub.com/index/journals/ainfo/es/4232.html 。 [12] 刘卉:《以法秩序统一思维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llyj/201908/t20190819_428954.shtml 。 [13] 张卫平:《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处理的规则与法理》,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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