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言
近年来,USDT(泰达币,业内俗称“U”)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跨境换汇等犯罪资金流转的“通用语言”。许多当事人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才意识到:买卖“U”,是可能坐牢的。本文结合现行政策与司法判例,梳理涉USDT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并简要分享笔者亲办的两个案例。
一、USDT是什么
USDT是Tether公司2014年发行的虚拟货币——发行方宣称每枚USDT均有1美元资产储备,价格长期锚定1美元,被广泛用作加密货币交易的计价单位和出入金通道,即数字化的美金。
四个特性使它成为监管最难对付的对象:跨境无摩擦(链上几分钟到账,不经银行)、准匿名(钱包地址不实名,可无限开设)、价格稳定(满足赃款“快速进出、锁定价值”的需求)、交易不可逆(确认后无法撤回)。正因如此,USDT成为电诈、网赌、地下钱庄的“标配”结算工具。实务中的“U商”,即在法币与USDT之间撮合兑换、赚取差价或手续费的场外交易者,正是本文讨论刑事风险的主体。
二、国家关于“U”的政策规定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政策文件,逐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法律地位、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相关业务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
现行有效的是2026年2月6日八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泰达币等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流通;境内开展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等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未经批准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三、涉“U”犯罪的五大罪名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U商挂单卖U、赚千分之几差价的日常,最常见的归宿就是本罪。入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解释》第12条)为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根据《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帮信意见》),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3个以上且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的,也可认定“情节严重”。
“明知”如何推定?《帮信解释》第11条列举了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频繁隐蔽通信、销毁数据等情形;《帮信意见》第5条新增两项:因涉诈被金融机构限制、暂停服务后仍然实施的;事先准备应对调查话术的。该条还明确:对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不影响“明知”认定——以为是给赌博网站结算,实际是诈骗资金,照样入罪。如(2023)赣0729刑初100号案件中,四被告人银行卡多次被冻结、止付仍继续收款卖U,均定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至九个月。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4)甘09刑终86号案件中,行为人虽以买卖虚拟币赚差价为名,但并未直接参与虚拟币交易,银行卡主要用于收款提现,还向家人交代如何规避银行询问,被风控后依旧大额取现进行线下现金交易,最终认定掩隐罪而非帮信罪。
二者的区分是涉U案件最核心的争点,可归纳三个维度:介入时点(帮信是上游犯罪进行中提供通道,掩隐是既遂后转移、转换赃款)、明知程度(帮信是概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掩隐是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行为重心(帮信是提供账户通道,掩隐是主导兑换、转移过程)。
(三)洗钱罪
《刑法》第191条规定该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五至十年。当上游是毒品、金融诈骗等七类犯罪时,同样的换U行为即从掩隐罪升格为洗钱罪。(2020)苏0506刑初579号案件中,同一批被告人就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定洗钱罪、其余部分定掩隐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四年六个月。
(四)非法经营罪
以U为媒介做换汇生意,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入罪门槛为非法经营数额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即“情节严重”;2500万元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万某园等案(入库编号2025-18-1-169-001),被告人将客户支付的人民币或以人民币购买的USDT转给境外换汇方换回美元,法院认定系“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实现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价值转换”,属变相买卖外汇,经营额2.45亿余元,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颜某康等案(入库编号2025-03-1-169-002),收购境外人员以奈拉购买的泰达币、变现人民币后按指示支付境内账户,形成“奈拉—泰达币—人民币”链条,经营额逾250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上游犯罪(诈骗罪)的共犯
《帮信意见》第8条明确: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事先通谋或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共同犯罪处罚。介入时点在诈骗既遂之前、与上游形成稳定配合的,直接按诈骗罪共犯处理——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起点十年以上。网络赌博场景另有规则:《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1万元以上或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属开设赌场罪共犯;达到5倍以上的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涉U行为主要罪名速查表:
四、律师的合规建议
给普通持币者
认清底线:境内参与法币与U的兑换经营,本身即属非法金融活动,无“合规化”空间;个人持有不违法,但变现渠道务必谨慎。警惕“高额溢价”:报价明显高于交易所行情、承诺稳赚不赔的,大概率是在给赃款找出路。因无法识别资金来源,卖U风险显著高于买 U,应当更加谨慎。
给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明知或应知他人从事虚拟货币业务仍为其提供服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将被追责。企业不应为境外虚拟货币平台提供支付、推广、技术、场地等任何形式的支持;金融、电信、互联网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依法从严惩处。
给已涉案人员及家属
一是尽早委托律师:罪名之间量刑差距极大,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定性之辩,价值远超审判阶段的量刑之辩;二是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帮信意见》第10条明确,被诱骗实施、参与时间短获利少、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查的,可依法从宽,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五、两个亲办案例的简要分享
以下案例系笔者亲办,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案例一:冯某“取现换U”案——通过辩护实现大幅减刑
检察院指控:2024年8月起,冯某加入“收现换U”团伙,负责买卖U币的安排:成员以“币商”身份按上线话术与客户谈好汇率,驾车上门收取现金,同时将USDT转入客户钱包地址,现金汇总后上交上线;上线还事先交代了应对公安调查的话术。截至案发组织交易20余次、金额约300万元,量刑建议十年。法院认定:冯某使用加密通讯软件与上线联系、按话术与客户沟通,应当知道客户是在被蒙骗情况下交付现金;“取现转U”是诈骗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与既遂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属事中帮助,构成诈骗罪;辩护人陈从强律师认为其未参与顶层决策和人员管理,处于被支配、被安排地位,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退赔责任限定在违法所得范围内,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案例二:汪某为境外赌博网站“充U”案——打掉开设赌场罪
汪某经营淘宝店铺,赌客以购买商品名义下单付款,汪某收款后将USDT转入赌博网站指定地址,网站向赌客账户充值上分,汪某按比例收取佣金。公安以开设赌场罪和帮信罪拘留,辩护人陈从强律师认为:汪某与赌博网站并无共谋,不接触赌客、不参与网站运营与利润分成,所获系固定比例佣金而非赌场经营收益,不符合开设赌场罪共犯“通谋、共同经营”的要件;其提供的是资金兑换帮助,处于链条末端、可替代性强,主观上仅为概括性明知。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其仅构成帮信罪。
结 语
USDT本身是中性的技术产物,但它的跨境性、匿名性和价格稳定性,决定了它天然站在反洗钱监管的对立面。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境内不存在合法的U币兑换业务;凡以涉U为业者,都应清楚自己的刑事法律风险。对已卷入其中的人而言,尽早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在定性层面争取降档、在量刑层面争取从犯与从宽,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现实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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