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第115个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我们聚焦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的权益保障。自1954年《宪法》确立男女平等原则以来,我国持续完善女性劳动保护制度。然而,职场女性仍面临特殊生理期的健康与权益挑战。本文以法律视角带您全面了解“三期”女职工的核心权益。
01“三期”女职工劳动保护
特殊生理时期女职工劳动作业范围是否受限?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据生理阶段的不同分为四类:经期、孕期、哺乳期和非特殊生理期。如果女职工原岗位包含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应对工作内容依法调整,保障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
其他特殊生理期禁忌劳动范围可查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
法条指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四条
“三期”职工享有哪些假期和待遇?
以四川省为例,对“三期”职工假期及待遇的法律规定梳理如下:
(1)孕期
●产前检查: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工资照发。
●保胎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经医疗机构开具证明,保胎休息时间按照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工间休息假: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产期
●产假:基础98天+延长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胎增加产假15天。工资按生育津贴规定发放。
●流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15天;满4个月流产享42天。工资按生育津贴规定发放。
(3)哺乳期
●哺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日1小时,多胞胎每胎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且工资照发。
●母乳喂养假:实行纯母乳喂养额外享1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且工资照发。
法条指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82]劳险字2号)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第二十四条
02岗位变更与降薪的权益保护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岗?
调岗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三期”职工未就岗位变更达成一致,不得擅自单方调岗。但以下情形除外:
(1)原工作岗位包含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调整其工作岗位;
(2)孕期不能适应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因此,除双方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对“三期”职工的调岗应符合依法调岗情形且应作出有利于“三期”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调岗。
法条指引:
《劳动法》(主席令第24号)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第三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四条、第六条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降薪?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处于“三期”而降低薪资,亦不得以劳动保护为由,例如对“三期”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进行了有利调整,却以工作难度降低、工作任务减少为由而降低工资或减少劳动报酬。但如果女职工的工资中包含与业绩或其他成果产出挂钩的薪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成果调整,但不得降低基本工资。
法条指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五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国主席令第122号)第四十八条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第五号公告)第十七条
03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特殊保护
“三期”职工在合同解除中享有哪些保护制度?
●劳动合同解除限制:用人单位不得无过错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解除“三期”职工劳动合同。
●例外情形:若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例如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三期”职工在享受特殊保护的基础上,应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法条指引: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三期”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三期”职工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按照劳动合同终止处理,应将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延续通知书》,“三期”情形消失后,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用工。
法条指引: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第四十五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国主席令第122号)第四十八条
结 语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女性职工构建起平等就业权、同工同酬权、特殊生理期保护等多维度保障机制。
值此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谨向所有奋斗在各行各业的女性职工致以崇高敬意和节日祝福!愿你们在法治护航下,既能绽放专业价值,亦能收获职业尊严;既能在事业舞台乘风破浪,亦能在生活港湾温暖从容。期待全社会共同营造更公平的职场环境,让每位女性都能书写属于自己的精彩篇章。
祝所有女职工节日快乐,芳华永驻,心向朝阳!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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