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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疾病“损伤参与度”的裁判规则与实务指引 | 发现原创

2025-03-0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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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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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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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裁判案例

案例1  (2024)豫民申4906号

案例2  (2024)豫民申4630号

案例3  (2024)晋民申922号

案例4  (2023)苏民申10299号

案例5  (2023)闽民申3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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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核心裁判规则

一、无过错原则优先适用

二、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责任分担

三、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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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个案的特殊性分析

一、过错要件突破

二、间接因果关系存在

三、损伤参与度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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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损伤参与度适用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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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律师实务建议

一、证据攻防重点

二、诉讼策略选择

三、地域裁判倾向把握

四、调解与和解的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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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引  言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疾病能否减轻侵权人责任?表面上看,各地法院的判决五花八门,互相矛盾。其实,这些判决都存在一个内在的逻辑。本文将结合多起典型案例,深刻揭示法院认定“损伤参与度”的内在逻辑,梳理裁判规则,从而为大家提供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实务指引。



第一部分  裁判案例


案例1  (2024)豫民申4906号

裁判要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法律上的过错,不应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受害人的死亡属多因一果情形,交通事故为间接和轻微原因,未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2  (2024)豫民申4630号

裁判要旨: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司法鉴定意见明确交通事故外伤与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外伤为主要原因,自身疾病为次要因素。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虽有一定影响,但非法律上的过错,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自负相应责任。


案例3  (2024)晋民申922号

裁判要旨:行人相较机动车一方处于弱势地位,机动车方在车辆驾驶过程中应当对危险的发生具有高度注意义务。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虽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案例4  (2023)苏民申10299号

裁判要旨: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下,必须考虑交通事故对导致伤残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而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交通事故的加害方。受害人的个人特殊体质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案例5  (2023)闽民申3838号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事故没有责任的,其身体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受害人自身的旧疾及体质状况仅是事故造成其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更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无关。


第二部分  核心裁判规则


一、无过错原则优先适用

当受害人对事故发生及损害扩大均无过错时,其体质状况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得减轻侵权人责任。这一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中得到明确体现。该案例指出,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2020)川民再442号案中,四川省高院明确指出,受害人晏某成无责任,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不支持损伤参与度的认定。


(2022)鲁民申554号案中,山东省高院也强调,受害人的体质状况不能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依据,原审判决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二、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责任分担


当损害后果系交通事故与受害人自身疾病共同作用导致,且符合以下要件时,可考虑损伤参与度:


1.受害人存在事故责任


(2024)豫民申4906号案中,李某顺负同等责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的适用条件。在受害人无过错和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自身体质或基础疾病不考虑“损伤参与度”。


2.自身疾病构成直接或主要原因


(2024)豫民申4906号案中,新乡医学院鉴定显示李某顺自身疾病为根本死因,交通事故为间接和轻微原因,所以酌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损伤原因力为15%。(2024)晋民申922号案中,受害人自身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为50%,法院依然判决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仅起诱发或次要作用


(2022)京民申4633号案中,北京市高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张某芝的损伤与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40-60%,并据此酌情认定整体参与度为40%。这一案例表明,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下,法院可以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合理划分责任。


三、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

损伤参与度的认定必须建立在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上,法官不能直接通过自由心证的方式进行认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首先对损伤与疾病的作用力提供专业意见,如(2024)豫民申4906号案中鉴定机构对直接死因、根本死因及参与度进行了专业分析。


法官应当结合事故责任以及鉴定意见,给出是否支持参与度以及参与度大小的认定结论。(2020)苏民申3386号案中,江苏省高院结合邱某华本身患有肺癌等疾病的事实,采信鉴定意见认定的自身疾病为主要因素,外伤为轻微因素的结果,从而判定保险公司对部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法院在认定损伤参与度时,应严格依赖专业鉴定意见,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部分  个案的特殊性分析

(2024)豫民申4906号案突破了无过错全额赔偿原则,关键在于该案存在双重原因力叠加:


一、过错要件突破

受害人李某顺被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不同于指导案例24号中无责情形,使其丧失了“绝对保护”地位。在(2021)闽民再1号案中,福建省高院也指出,受害人严某霖自身疾病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支持损失参与度的认定。然而,在(2024)豫民申4906号案中,由于受害人自身承担事故责任,错在过错,所以法院在责任划分时考虑了损伤参与度。


二、间接因果关系存在

该案中,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多个因果关系:


1.外伤仅导致轻微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不构成致命伤;


2.死亡直接原因为感染性休克,根本原因为自身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交通事故通过“创伤应激反应→卧床→肺部感染”的间接因果链产生影响,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


(2020)冀民申8002号案中,河北省高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殷某明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建议交通事故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作用,最终判令责任人赔偿20%的损失。这一案例与(2024)豫民申4906号案类似,均体现了在间接因果关系下,法院对责任比例的合理划分。


三、损伤参与度阈值

如果鉴定显示外伤参与度仅为5-15%,低于一般可归责范围(通常30%以上才考虑责任分担),但结合受害人自身过错,法院仍可作出责任减免。(2022)豫民申1154号案中,河南省高院指出,赵某芹在该事故中无责任,且不存在任何过错,其自身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应当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不支持参与度认定。


但是,在(2024)豫民申4906号案中,由于受害人承担事故责任,存在过错,故法院在责任划分时考虑了损伤参与度,酌定了责任比例。


第四部分  损伤参与度适用条件分析

烟火律师认为,结合现有的司法案例,主流裁判观点在损伤参与度的评判时,一般会考虑以下情形,也可以看作是损伤参与度适用的条件:


1.受害人存在事故责任;


2.专业鉴定意见明确损伤与疾病的作用力;


3.自身疾病构成损害主因(参与度≥50%)。


(2022)京民申4633号案中,北京市高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张某芝的损伤与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40-60%,并据此酌情认定整体参与度为40%。这一案例表明,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下,法院可以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合理划分责任。


(2020)苏民申3386号案中,江苏省高院结合邱某华本身患有肺癌等疾病的事实,采信鉴定意见认定的自身疾病为主要因素,外伤为轻微因素的结果,从而判定保险公司对部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部分  律师实务建议


一、证据攻防重点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质证是胜诉的关键。对于侵权方而言,应第一时间申请多因一果鉴定,明确损伤参与度,并确保鉴定机构具备资质且鉴定方法符合《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等行业标准。对于受害方,需重点审查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如鉴定依据是否充分、因果关系分析是否合理,必要时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此外,双方都应注重收集受害人的既往病史、诊疗记录等证据,以证明或反驳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影响。


二、诉讼策略选择

在受害人存在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侵权方可援引《民法典》第1173条过错相抵规则,主张减轻赔偿责任。若损伤仅为间接诱因,受害方则可主张适用“蛋壳脑袋规则”,强调侵权人应承担受害人特殊体质带来的风险。


此外,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并明确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范围以及责任免除的范围。对于多因一果案件,还需注意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避免赔偿范围的不当扩大或缩小。


三、地域裁判倾向把握

不同地区法院对损伤参与度的认定存在差异,律师需结合当地裁判倾向制定诉讼策略。例如,河南、江苏等地法院更倾向于在存在明确多因鉴定时支持责任分担,而北京、福建等地则对参与度认定持审慎态度,要求严格证明因果关系。

律师可通过检索类案裁判文书,分析当地法院的裁判尺度,并在庭审中援引有利于己方的典型案例。同时,应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适用条件,避免机械套用。


四、调解与和解的灵活运用

在多因一果案件中,调解与和解往往是高效解决纠纷的途径。律师应充分评估案件风险,向当事人阐明诉讼可能的结果及成本,引导其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在调解过程中,可结合鉴定意见、责任比例等因素,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对于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还需注意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付顺序及限额,确保调解方案的可执行性。


通过灵活运用调解与和解,既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也能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结语

烟火律师认为,交通事故案件中,自身体质“损伤参与度”的认定虽然复杂,但存在基本的逻辑规律,受害人无责的情况下,不考虑“损伤参与度”,受害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况下,自身体质为损害结果的根本原因或主要原因的情况下,考虑“损伤参与度”。


希望本文的分析能为大家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提供实用的指引,轻松应对。如果你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欢迎留言或私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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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