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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研析 |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外人以未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申请参与分配的处理

2026-09-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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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4)最高法执监571号

裁判时间:2024年11月28日

入库编号:2026-17-5-203-004



关键词:执行 执行监督案件  参与分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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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三、裁判理由

四、再审研析

五、实务建议




一、基本案情


某醇公司与某堡公司因供货协议发生争议,仲裁裁决确认某堡公司应向某醇公司支付货款4997万元。执行中,阜阳中院查封并拍卖某堡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成交价2210万元。案外人上海某建公司以案涉工程系其承建、某堡公司尚欠工程款7400万元为由,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阜阳中院以工程款结算情况未经生效判决确定为由不予受理,上海某建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向安徽高院申请复议。安徽高院认为执行法院应予受理,撤销了阜阳中院的异议裁定和执行通知书。某醇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查明,上海某建公司已另案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颍州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其在204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尚在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某醇公司的申诉请求。


二、裁判要旨


案外人以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申请对不动产处置价款参与分配的,即便该优先受偿权尚未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人民法院亦应当对其参与分配申请予以受理,并按参与分配有关程序处理。


三、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外人上海某建公司以其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该优先受偿权尚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1. 关于参与分配申请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 关于优先受偿权未经生效文书确认是否影响参与分配申请的受理


在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可以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上述规定旨在保护享有优先受偿资格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其不以取得执行依据为前提,即便该优先受偿权尚未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人民法院亦应当对其参与分配申请予以受理,并按参与分配有关程序处理。


3. 关于本案的认定


本案中,案外人上海某建公司基于承包人身份,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以其对案涉工程的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应按参与分配程序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再审研析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执监571号执行裁定,澄清了执行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程序规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不以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前提。对该规则的理解,可从四个维度把握:程序受理与实体审查的区分、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时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同源、执行程序与另案民事诉讼的程序衔接。


1. 程序受理与实体审查的区分


本案的核心逻辑在于:“是否受理”是程序问题,“优先受偿权最终能否成立及受偿顺位”是实体问题,两者分属不同层面,不应将二者混为一谈。民诉法解释第506条第2款已明确规定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条文中并无“须经生效文书确认”的限定。执行法院在审查参与分配申请时,只要债权人提交了初步证据材料,即应受理其申请,并按参与分配程序制作财产分配方案。至于优先受偿权是否最终成立、受偿顺位如何,应在分配方案异议阶段解决。


2. 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时机


本案中,上海某建公司在申请参与分配后,同步向颍州区法院提起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这一做法值得借鉴。虽然参与分配申请不以生效文书为前提,但优先受偿权最终仍须经实体审理确认。尽早启动实体确认程序,有助于在分配方案异议阶段占据主动。本案中,颍州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的工程款数额为2041万元,远低于上海某建公司最初主张的7400万元及诉讼请求8435万元,说明“主张金额”与“最终确认金额”可能悬殊。承包人在申请参与分配时,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合理确定主张金额。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在参与分配程序上规则同源 。


司法解释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并列,两类权利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程序规则保持一致。对于抵押权,实务普遍认可即便没有另案判决,抵押权人凭抵押登记材料即可申请参与分配,不需要先行诉讼拿到判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程序待遇应当参照担保物权,不能额外增设 “必须生效判决确认” 的前置门槛。当然,程序上允许申请参与分配,不等于直接支持优先受偿,实体上是否成立,仍要通过诉讼程序实质审理。


4.执行程序与另案民事诉讼的程序衔接机制。


当案外人已经另案起诉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受理参与分配申请之后,并非必须立即作出分配。执行法院可以视情况,中止分配方案的实际发放,等待另案审理结果;也可以预留对应份额,待优先权经诉讼确认之后再行处置。如果另案最终判决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则该债权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需要注意,本案解决的是受理申请的程序问题,不等于凡是承包人提交参与分配材料就一律认可优先受偿实体权利。若后续其他债权人对优先权提出异议,完全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开展实体对抗。



五、实务建议


(一)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


1.程序不以生效文书为前提,应果断申请参与分配。不动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拍卖之后,即便尚未取得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生效判决,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提交施工合同、竣工资料、结算材料等基础证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要等待拿到判决再提出申请,避免拍卖款项已经全部分配完毕,丧失程序机会。


2.同步提起实体确认之诉,尽早固定优先受偿权范围。虽然参与分配申请不以生效文书为前提,但优先受偿权最终仍须经实体审理确认。承包人应在申请参与分配的同时,尽快启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体确认之诉,以生效法律文书固定优先受偿权范围,避免在分配方案异议阶段因“范围未定”受阻。


3.提交参与分配材料时,完整留存提交凭证。如果执行法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应当及时提起执行异议、复议、执行监督,保障自身程序权利。


4.注意“主张金额”与“最终确认金额”的差异。承包人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合理确定主张金额,避免因金额虚高而在后续分配方案异议阶段被核减,甚至因虚假陈述产生不利后果。


(二)对普通债权人


1.知悉有承包人提出参与分配后,应当积极对优先权实体成立要件提出抗辩。重点关注优先受偿权范围与真实性的举证,包括承包人主张的工程款是否真实、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限于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虚增工程款等情形,不要仅以 “没有生效判决” 作为唯一抗辩理由。


2.若执行法院制作分配方案,将工程款债权列为优先受偿顺位,普通债权人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提起分配方案异议;异议不被采纳的,及时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体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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