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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粉丝应援背后的刑法风险 | 发现刑辩

2026-09-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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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条款性质的理论争议与定位

二、立法目的与制度价值

三、适用条件之体系化解析

四、行政前置程序的规范分析

五、辩护策略与实务要点


引言:

“应援”一词源自日语“応援”,最早可追溯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日本,指粉丝通过特定颜色的荧光棒、统一图案标志的应援物为明星加油助威。这一文化经日韩娱乐产业培育成熟后,随“流量经济”进入中国。2018年爱奇艺、腾讯引进《偶像练习生》《创造101》等选秀节目,以粉丝投票决定出道位,将粉丝经济推向高潮。据媒体统计,《创造101》期间仅摩点一个平台的公开集资额即达2147万元;某韩国歌手中国粉丝后援会为定制飞机应援,3分钟集资突破100万元,1小时超230万元。


应援集资早已脱离“为爱发电”的纯粹情感范畴,演变为一条涉及资金募集、管理、投放的产业链,卷款跑路、账目造假、资金挪用等乱象随之而来。这些围绕资金的行为,能否仅以民事纠纷或道德问题定性,还是已经触及刑法,是本文试图回答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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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援集资的行为模式与法律性质


(一)应援集资的行为模式


粉丝集资,指粉丝自发或在组织之下,集合众人之力向特定账户给付一定金钱,以达到预先计划数额,并将款项用于生日应援、制作周边、购买投票券、购买代言产品等目标的行为。其行为链路涉及三方主体:发起者,一般为明星官方后援会或头部粉丝;支持者,即众多分散的粉丝;以及承担资金归集与提现功能的第三方平台。常见的集资方式有三类:通过Owhat、摩点等平台开设集资链接,资金暂存平台、结束后由发起者提现;小范围群内通过支付宝、微信直接转账;以及头部粉丝开设网店、以售卖周边名义变相集资。


(二)法律性质的理论分歧


关于应援集资的法律性质,学理与实务存在三种主要观点。


其一,赠与合同说。该说认为粉丝出资具有无偿性,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但其无法回答“受赠人是谁”这一根本问题:集资款项并不直接给付偶像本人,偶像并非受赠人;发起者虽直接接收集资款,却自始不享有资金所有权,亦非受赠人。没有受赠人,赠与合同即无法成立。进一步而言,即便将集资理解为附义务赠与、附条件赠与或目的赠与,三者最终的法律后果均须将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而在应援集资中,发起者从未取得集资款的所有权,故赠与说在逻辑上难以自洽。


其二,委托代理说。该说认为普通粉丝委托发起者利用其资源代为应援。但委托事项的法律后果应归于委托人,而应援的利益归属者是偶像而非出资粉丝;且发起者往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为,构成间接代理,在需要披露委托人的场合,其事实上难以披露具体的委托人,故委托代理说亦显牵强。


其三,众筹说。互联网众筹按融资目标、方式及回报的不同,可分为捐赠型、回报型、股权型、债权型四种。其中捐赠型众筹是通过向出资者筹集资金,共同实现某一特定目标,该目标可以是慈善公益,也可以是某一项目或梦想。


(三)本文立场


笔者倾向于采纳众筹说,将应援集资定性为捐赠型众筹。这一定性的实务意义在于:应援集资原则上不违法,参与者在自愿且资金被合理使用的前提下,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前提始终是“资金被用于应援目的”。一旦发起者脱离该目的使用、占有资金,行为的性质便随之改变,落入集资型犯罪的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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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援集资与非法集资的界分


(一)非法集资的规范框架


非法集资并非《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而是一类行为的统称,在刑法上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与集资诈骗罪(第192条)。二者的共同前提是“非法集资行为”的成立,其认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该解释第1条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须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以此为标尺,可以清晰划出应援集资与非法集资的边界。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及其排除


依前述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须同时满足四项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即非法性;二是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即公开性;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即利诱性;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对照应援集资,公开性与社会性两项较易满足。粉丝集资通常通过微博超话、社交群等公开渠道发布,面向的亦是不特定的粉丝群体。争议集中于非法性与利诱性两项。


就利诱性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在于“存款”与“还本付息”的承诺。应援集资中,发起者并不承诺返还本金,更不承诺利息或其他金钱收益,粉丝的出资在法律性质上更接近无偿的捐赠或众筹支持。发起者承诺的是将资金用于特定的应援事项,而非向出资人给付回报。缺乏还本付息的承诺,利诱性即不成立。


就非法性而言,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规制的是未经批准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活动。应援集资以应援为目的,资金不进入经营或放贷环节,不具有经营金融业务的属性,难以认定其扰乱金融秩序。有观点认为,粉丝动辄集资千万,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情节,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说忽略了该罪“存款”的定性要件,仅以数额倒推定性,混淆了集资规模与集资性质。数额再大,若不具有还本付息与经营金融业务的要素,仍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综上,应援集资因欠缺利诱性与非法性两个核心要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集资诈骗罪的构成及其排除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在非法集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司法解释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列举了若干情形,包括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霍集资款、携带集资款逃匿、抽逃转移资金、隐匿销毁账目、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等。


应援集资通常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理由有二。其一,集资诈骗罪以“非法集资”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如前所述,应援集资因缺乏还本付息承诺而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集资行为本身不具非法性,故集资诈骗罪的前提即告欠缺。其二,应援集资一般不承诺金钱回报,其“回报”表现为应援效果的实现而非财产性收益,这与集资诈骗罪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的典型形态相去甚远。因此,即便发起者虚构应援事项、将集资款据为己有,亦应依据其行为的具体形态,分别评价为诈骗罪或侵占罪,而非径行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四)转化的可能与警惕


上述界分并非绝对。当应援集资突破其情感与公益属性,向出资人承诺保本付息、按期返利,或以发展下线、层级返利等方式扩张时,其非法性与利诱性即告满足,存在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乃至集资诈骗罪转化的现实可能。对组织大规模集资的“粉头”而言,应援集资的“安全区”建立在其非金融属性之上,一旦沾染金融化的回报承诺,风险性质即告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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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诈骗罪的适用与认定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因此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应援场景下,这一构造中的争议焦点不在于欺骗行为的有无,而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援集资中,若发起者自始即无应援的真实意思,以虚构的应援事项诱使粉丝出资,集资款到账后即据为己有、不予使用,其非法占有目的即可认定。反之,若发起者确有应援目的,仅因资金管理不善或事后起意占用,则不应评价为诈骗罪。判断的关键在于发起集资时是否具有真实的应援意思,这需要结合应援项目是否真实存在、资金是否实际用于应援、账目是否真实等客观事实综合认定。


(三)应援场景的典型行为模式


司法实践中,应援领域的诈骗行为呈现出若干固定模式:其一,虚构应援项目,以代买演唱会门票、签名专辑、周边产品为名收款后跑路;其二,伪造官方背书,伪造经纪公司授权书、专辑销量认证等文件,甚至PS与经纪公司的沟通记录、冒充工作人员发布信息,使粉丝误认集资获官方认可;其三,虚构明星线下活动,以合影、共进晚宴等名义骗取资金;其四,借刷单之名,以购买乐币等为名诱导粉丝向私人账户付款,事后删除拉黑。上述模式虽形式各异,但本质上均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粉丝财产。


(四)司法实践与量刑


相关判例的量刑普遍较重。常州某粉丝群管理员诈骗应援费2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北京某粉头谎称安排明星合影晚宴,诈骗近2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江阴吴某伪装内部人士,诈骗38名粉丝共计3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某女星微博数据组背后实为皮包公司,两年间组织200余次集资,以刷单之名诱导粉丝向私人账户付款,受害人600余人,涉案金额数百万元,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的入罪及升档标准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数额较大起点一般在3000元至1万元之间,数额巨大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上述案件中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万元乃至数百万元,远超数额巨大乃至特别巨大标准,重刑在量刑逻辑上具有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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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占罪的适用边界


(一)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基于委托、保管等关系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进而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经权利人请求后拒不退还。


(二)“代为保管”关系的认定


应援集资中,发起者基于粉丝的信任与委托,实际占有并管理集资款,处于“代为保管”的地位。其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消费、据为己有,即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当注意,侵占罪要求财物的占有系合法取得,此与诈骗罪中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财物形成根本区别。发起者合法取得集资款的占有后,方才产生侵吞意图,是侵占罪得以成立的前提。


(三)拒不退还与告诉才处理


侵占罪还以“拒不退还”为要件,即经权利人请求返还后仍拒绝退还。更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属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须由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告诉,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不予主动追诉。这一程序特征对粉丝维权具有直接影响:受侵害的粉丝须自行收集证据、主动告诉,方能启动对侵占行为的刑事追诉。


(四)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点与财物占有的取得方式。诈骗罪中,行为人自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财物;侵占罪中,行为人合法取得占有后,方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具体到应援集资,若发起者发起集资时即无应援真意、以虚构事项骗取资金,构成诈骗罪;若发起者最初确为应援目的,事后起意侵吞集资款,则构成侵占罪。实践中,这一时点的认定须结合资金流向、账目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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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数据造假与非法经营罪


应援领域的有偿刷量行为,如购买转评赞、播放量、人气值等,属于典型的“有偿发布虚假信息”。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发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李某、葛某梦案中,二人明知是虚假信息仍进行有偿发布、刷量推广,非法经营额16万余元,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但该罪须同时满足“以营利为目的”与“情节严重”两个要件,单纯的个人小额刷量更接近于民事违约或平台违规,是否入罪需结合虚假信息性质、经营数额与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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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粉丝参与集资时须提供姓名、手机号、住址、身份证号、支付账号等,这些信息一旦被组织者倒卖,即进入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评价范围。应援场景中的个人信息犯罪集中表现为倒卖艺人航班信息、高铁信息、身份证号、手机号,利用航空公司、铁路系统漏洞或“内鬼”非法获取明星行程信息,以及集资平台收集的用户信息被非法泄露或倒卖。依据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条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北京张某某倒卖艺人航班信息百余条、获利2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上海尹某出售明星航班信息1万余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佛山陈某系铁路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泄露明星高铁信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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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成年人参与集资的特殊问题


《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当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达1.83亿人,互联网普及率94.9%,粉丝群体中未成年人占相当比例。依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已支付的款项可主张退回;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参与大额集资的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实务中,集资平台往往仅在协议中作形式上的免责声明,并不进行严格审核。未成年人参与大额集资,若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该行为无效,可主张返还;组织者诱导未成年人参与集资,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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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监管现状与法律规制路径


2021年10月,Owhat平台发布无限期停止“粉丝会”商户服务公告,此前已陆续出现粉丝无法提现、购买周边不发货亦无法退款的情形。随后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取消所有涉明星艺人排行榜单,微博“明星势力榜”下线,北京广电全面叫停偶像养成类网综,Owhat、超级星饭团等集资追星APP相继下架。但集资并未消失,而是转向微店售卖周边、小范围直接转账等更隐蔽的方式,并通过“奶茶”“甜品”等暗语传递信息,处于监管盲区。


监管困境主要有三:非公开集资难以监管;当事人因时间成本高、程序繁琐,缺乏维权意识;维权举证困难,资金进入个人账户后流向难查,发起者做假账并不困难,工作室、经纪公司未直接参与集资环节亦无赔偿责任。


规制路径上,一是完善平台监管,对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交易进行提示,健全实名认证,限制未成年人交易;二是激活代表人诉讼制度,应援集资纠纷人数众多、标的同一种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条件;三是建立粉丝协会等自律组织,由工作室或经纪公司备案登记,制定章程与财务制度,定期公开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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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结语


应援集资的风险核心在于资金。围绕资金的募集、管理与占有,可能触及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与侵占罪,其中后两者是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评价工具,前两者虽通常不成立,却划定了应援集资不可逾越的金融红线;与之相伴的,还有数据造假引发的非法经营罪与信息倒卖引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对此,应援集资须保持资金透明,建立使用公示机制,以避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得承诺保本付息或变相回报,不得组织、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大额集资与高额消费;不得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不得组织有偿刷量、制造虚假流量。“为爱发电”不能逾越刑法红线,粉丝群体与相关从业者均应增强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