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李瑶
前 言 “如未达成绩效目标,则本人自愿离职,并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办理离职及交接手续,同时公司有权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当劳动者面对这样一份《绩效目标责任书》时,签,意味着将自己置于一个随时可能被“合法”辞退的险境;不签,公司立刻发出书面警告,随后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的“生死状”,究竟是公司自主经营权的正当行使,还是披着绩效管理外衣的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2N赔偿金,公司为违法解除买单 先说结论。笔者近期办理的这起多人劳动争议案件,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都获得违法解除赔偿金(2N)的支持。其中既有入职十余年的老员工,工作年限被认定为11.5年;也有入职五年的员工。法院在认定工作年限时,对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在关联企业之间变动工作单位的,依法将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最终获赔金额从数万元到二十余万元不等。 这个结果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公司不能以“绩效管理”为名,行“随意解聘”之实。 那么,法院为什么这样判?我们从头说起。 一、一份“目标责任书”引发的连锁反应 2023年9月,某N公司向多名员工分别发送了《202X年目标责任书》。该责任书明确要求:在考核期间内完成加盟新签指标,如未完成,“则本人自愿离职……同时公司有权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员工对上述条款提出异议,均未签署。 2023年9月底,N公司向员工出具《处罚通知书》,以“不服从公司管理,未按照公司管理层要求按时提交公司重要文件”为由,给予书面警告。 2023年国庆节后,N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管理安排”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从“不签目标责任书”到“书面警告”再到“直接解聘”,整个过程仅用了两个工作日。 二、拒绝签署“目标责任书”,算不算“不服从管理”? 公司方的逻辑链条是:员工拒绝签署目标责任书 → 构成“不服从上司的管理”→ 属于《员工手册》规定的二级过失行为 → 公司有权解聘。 这一逻辑看似自洽,但经不起法律的推敲。 (一)“目标责任书”的性质是绩效管理,还是劳动合同变更?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公司要求员工签订的《绩效目标责任书》中,包含“未完成考核目标则自愿离职,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条款,该内容实质上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补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员工拒绝签署包含“自愿离职”条款的目标责任书,是正常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因此被认定为“不服从上司的管理”,更不构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违纪行为。 (二)公司的处罚程序是否保障了员工的申辩权? 即便假设员工的行为构成违纪,公司的处罚程序也存在严重瑕疵。 《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在给予纪律处分前,公司应当告知员工处罚原因,以便员工有机会作出说明、申辩。然而,公司在作出书面警告后,未给予员工任何说明、申辩的机会,便于数日后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定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反了自身制定的《员工手册》,不具有程序正当性。 (三)书面警告直接升级为解聘,是否合理? 根据《员工手册》,二级过失行为的处罚原则是逐级递增:口头警告 → 书面警告→ 降职 → 解聘。 公司在作出书面警告后,仅隔数日便直接升级为解聘,跳过降职等中间环节,有违公平原则与比例原则。 更重要的是,并无证据证明员工除拒绝签署目标责任书外,还存在其他严重扰乱公司经营秩序的行为。绩效目标责任书中涉及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等重大权益内容,员工对此进行斟酌或提出异议,实属人之常情,并无不妥。 三、法院认定违法解除的三个核心理由 综合来看,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层面的考量: 第一,权利行使的合法性层面。 拒绝签署包含“自愿离职”条款的目标责任书,是劳动者依法行使缔约自由和协商权利的表现,不构成违纪。公司将员工的合法权利行使等同于“不服从管理”,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否定。 第二,程序正义层面。 即便公司认为员工存在违纪行为,也应当按照《员工手册》规定的程序,给予员工说明和申辩的机会。公司跳过这一程序直接解聘,违反了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也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第三,处罚的相当性原则。 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员工仅因拒绝签署一份涉及自身重大权益的文件,就被直接解聘,处罚与行为之间明显不成比例。 四、面对“生死状”,劳动者该如何应对? 结合本案的裁判要旨,笔者向广大劳动者提出以下建议: 1. 谨慎签署涉及“自愿离职”条款的文件。 “目标责任书”“军令状”“绩效承诺书”等文件,如果包含“未完成目标则自愿离职”“公司有权解除且不支付补偿”等条款,实质上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签署前务必仔细阅读,对不合理条款有权提出异议。 2. 拒绝签署不等于违纪。 劳动者拒绝签署包含不合理条款的文件,是行使合法权利,不构成“不服从管理”或“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3. 注意保存证据。 妥善保管劳动合同、目标责任书、处罚通知书、解除通知书等文件,以及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沟通记录。这些是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 4. 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如被公司违法解除,应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法解除的,劳动者有权主张2N赔偿金。 “不签就开除”,看似是公司管理权的强势宣示,实则是法律红线的触碰。 本案的裁判结果清晰地表明:用人单位不能以“绩效管理”为名,行“随意解聘”之实。 劳动者拒绝签署包含“自愿离职”条款的目标责任书,是正当行使权利,不构成违纪。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未遵循法定程序和比例原则的,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2N赔偿金。 “生死状”面前,法律站在劳动者一边。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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