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首页 > 发现研究 > 专业文章

反网暴法出台之前,网暴维权能做些什么 | 发现刑辩

2026-09-087

image.png

引言:

2026年7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多部门联合起草的《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期现已届满。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制网络暴力的法律草案,其系统涵盖了平台责任、政府治理、社会共治与司法保护等制度框架。[1]对于正在承受网络暴力困扰的当事人来说,专门立法虽具积极意义,但从草案出台到正式施行仍需时日,而侵权信息的扩散并不会因此停歇。更为现实的困境在于:在立法空窗期,当事人究竟可采取何种有效应对措施?事实上,通读草案不难发现,它并非平地起高楼,而是将近年来分散于各类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中的经验进行了系统性归拢。换言之,草案试图解决的痛点已在现实中凸显,而化解这些痛点的法律工具大多早已生效。因此,本文无意去揣测最终的法条表述,而是希望循着草案指引的方向,为大家梳理当下即可援用的维权规范,并就行政、刑事、民事三条救济路径的选择与衔接,分享一些实务看法。


一、案件不少,判决不多


最高人民法院曾披露过一组颇具代表性的数据。以2022年为例,全国法院一审收案诽谤刑事案件618件,绝大多数由被害人自诉,检察机关公诉的仅29件;当年审结587件,作出判决的只有79件,判决有罪的仅43人[2]案件量增长迅速,定罪者却寥寥无几。这种反差的根源,主要在于自诉人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存在现实困难,而彼时公诉的标准又缺乏细化指引,门槛偏高。[3]随后几年的规范更新正是顺着这些痛点展开的。2023年两高一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细化了取证协助与公诉标准,[4]2024年施行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平台应当承担的处置与协助取证义务。[5]


随着上述规定的落地,司法数据一度出现明显波动。2023年相关刑事、民事案件量及有罪判决人数均大幅增长,[6]但2024年网络诽谤公诉案件较上年回落逾四成,2025年审结的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生效判决人数亦分别同比下降24.4%和56.8%。[7][8]从实务观察来看,数据起伏既表明程序落地需要周期,也反映出维权难点已发生转移。进入2026年,网暴手段愈趋复杂,“开盒”行为呈现产业化特征,部分涉案信息来源于境外“社工库”,加之AI换脸等技术滥用,取证与定责门槛再度抬升。[9]对于深陷网暴的当事人而言,宏观治理的长期成效往往缓不济急。当侵害方式日趋隐蔽和技术化时,如何在现行制度框架内找到切实可行的维权抓手,是实务中最需回应的核心问题。



二、草案的着眼之处与当下的对应路径


将草案拟补的环节与现行做法对照,大致可以看出困难所在,也能看出眼下还有哪些替代方案可供选择。[10]

1.png

有一处变化值得留意。草案第37条在补齐禁令管辖与执行的同时,另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这一前置要件,而《民法典》第997条并无此项要求。若该条款最终通过,日后申请禁令,恐怕需先完成向平台通知删除并被拖延或者拒绝这一步。眼下依第997条申请尚无此限制,有意申请的当事人不妨从速,并注意留存向平台通知的记录。


图片


三、网暴发生之初:先取证,后处置


事件发生初期的48小时,往往决定后续维权空间的大小。操作顺序上,应始终坚持“先固定证据,再采取屏蔽防护措施”。


(一)向平台主张快捷取证


依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25条,网络平台有义务及时保存涉案信息及浏览、评论、转发等数据,并提供快捷取证功能,这是一项现行有效、可直接主张的权利。[13]在交涉时,请妥善保留工单编号与平台回复记录。这份沟通留痕,日后在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时,将成为证明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关键材料。若平台拒不配合,当事人可依据该规定第26条、第30条向网信部门投诉举报。实务中,建议优先通过平台官方举报通道提交书面请求,同时将截图、链接、时间戳等证据打包上传,以利平台快速响应。


(二)固定传播范围


恶评与谣言的传播量,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严重”的核心指标。在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原告律师正是凭借法院签发的调查令,从平台调取了案涉30个视频的后台数据,查明累计播放量达7213977次,评论23789条。[14]这种精准固证的做法极具参考价值。但需注意的是,律师调查令须以民事诉讼已立案为前提,若当事人拟直接提起刑事自诉,在立案前的取证环节仍须另循他途。建议当事人在取证过程中同步使用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电子证据固定工具,以增强证据的公信力。


(三)确定行为人


锁定屏幕背后的侵权人真实身份,往往是自诉案件最难逾越的程序障碍。当事人固然可依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8条第2款请求平台协助提供账号认证信息,但实践中受制于平台内部合规要求,其配合程度往往有限。因此,以下两条替代路径可供参考:


路径一:借道民事诉讼。被害人可先以平台为被告提起名誉权诉讼,若平台以信息系用户发布为由抗辩,即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请求法院责令平台提供足以确定该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平台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取得关键身份信息后,原告可申请追加该用户为被告,法院应予准许。[15]


路径二:借道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以被侵害人身份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查明行为人身份。根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第2款,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无论是作出处罚决定,还是不予处罚或者终止调查,均应送达。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罚人或者被调查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住址。拿到这份文书,当事人后续无论是转入刑事自诉,还是提起民事赔偿,便都扫清了被告身份不明的障碍。若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后迟迟不予送达,宜先行沟通催告,必要时可在对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主张程序违法。若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立案,当事人可就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6]


在此,还有一个常见的实务误区需要澄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6条所称的“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实际上是法院最终受理自诉案件的审查条件,而非自诉人一开始提起自诉的绝对门槛。[17]如果苛求被害人凭一己之力查清网线另一端的真实身份才准许起诉,那么司法解释中的协助取证制度便会落空。由于这一点往往直接关乎立案成败,建议在起诉状中进行专门的说理与阐明。


【实务建议】面对铺天盖地的恶意,当事人亲自回看并逐条截图无异于遭受二次伤害。具体的取证工作宜交由信任的亲友或专业律师代劳,建立独立的证据台账,统一编号并妥善保存。同时建议对关键网页进行录屏操作,以动态反映链接、发布时间及评论互动情况。这既是规范的固证标准,也是对当事人心理防线的必要保护。待初步取证完成后,请立刻开启平台的“一键防护”与私信屏蔽功能。但同时也需留意,屏蔽仅意味着当事人“眼不见为净”,信息的发酵仍在暗处继续,后续仍需委托专人保持监测,以防遗漏新增侵权内容。


四、三条路径的选择


选择哪一条路径,先要回答三个问题。其一,信息是否仍在扩散。仍在扩散的,应先走平台处置与网信举报,这是眼下唯一能在数日内见效的方式。其二,行为人身份是否已经确定。身份未定的,刑事自诉难以推进,宜先按前文所述的两条路查明。其三,传播范围与后果是否达到公诉标准。达到的应争取转入公诉;尚未达到的,治安管理处罚与民事诉讼往往更为可行。


三条路径并非互斥,多数案件宜并行推进。各自的提出对象、所需材料与预期结果,可参见下表。



image.png

(一)平台处置与网信举报


平台的投诉举报依据是《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26条,平台需在服务显著位置设置入口,及时受理并反馈结果。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第29条第2款的“移送机制”:公安机关对网信等部门移送的涉网暴线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须立案侦查。在当事人直接报案受阻时,借助这一通道往往比反复往返派出所更有效。


此外,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有优先安排。第27条要求平台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第24条第2款则规定,网暴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或者侵犯用户个人隐私,或者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平台还应提供防护指导与保护救助服务,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18]当事人若属于上述群体,应主动向平台主张优先处理权,并留存相关身份证明以备核查。


(二)治安管理处罚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规制网暴最直接、快捷的行政路径。该法第50条第1款明确了多项可适用于网暴的处罚情形,包括恐吓威胁、公然侮辱诽谤、多次发送信息或跟踪滋扰、散布他人隐私等,可处拘留或罚款,情节较重者可以并处。针对“开盒”行为,第56条对非法获取或提供个人信息设有专门的处罚规定。


实务中需关注第50条第2款新增的“责令禁止接触”制度:对滋扰、纠缠等行为,经批准可责令行为人在限期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违者将受到处罚。这填补了过去对持续骚扰型网暴缺乏行政强制手段的空白。


第90条要求公安机关对报案应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报案被口头劝返的,可据此要求说明理由并请求以书面形式作出,此往往是后续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或向上级反映的关键材料。同时,应注意行政与刑事的界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方给予治安处罚,若先行行政拘留后又追究刑事责任,已执行的拘留应当折抵刑期。草案第38条拟建立的双向移送机制,正是基于这一脉络。[19]


【实务建议】报案材料宜依公安机关的审查逻辑组织:依次列明行为人身份线索、行为公然性、持续时间与次数、被侵害人是否可被识别,以及造成的具体影响(包括心理创伤、工作生活干扰等)。这种分项梳理,通常比直接提交大量未经整理的截图有效得多。


(三)刑事追诉:自诉的门槛与公诉的转换


在自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正确启动方式,是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要求公安协助,而非径行向公安求助。依据《刑法》第246条第3款及《指导意见》第11条,经协助取证达到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立案;若确实无法收集,公安应书面向法院说明情况。[20]


公诉方面,《指导意见》第12条明确了四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造成被害人或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随意以普通公众为对象、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恶意评论;侮辱诽谤多人或多次散布;组织指使在多平台大量散布。前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王某甲诽谤案,适用的正是第三种情形。[21]


实践中较为可行的策略,是“以自诉推动公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郎某、何某诽谤案”便提供了清晰流程:


图片


该案中,检察机关同时就传播扩散数据及公众安全感遭受破坏等事实,向公安提出一并收集固定的意见。可见“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并非抽象判断,需以具体的传播数据与影响材料为支撑,被害人在自诉阶段即应朝此方向准备。另需注意,检察机关主动履职的在实践中多以“建议”方式提出,公安机关是否采纳尚有裁量空间;而被害人依《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申请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则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前述王某甲案走的正是后一条路,只是诽谤案件的监督意见须报上级检察机关同意,耗时通常不短。草案第41条第3款拟将主动履职的情形亦表述为“通知”,意在拉齐两者效力。[22]


(四)民事诉讼及其与刑事程序的衔接


民事路径并非刑事路径受阻时的备选方案,多数案件中二者宜并行推进。管辖方面,民事诉讼对被害人相对有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当事人一般可在本地起诉。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可单独提起,不以提起诉讼为前提。审查重点在于侵害正在或即将发生,且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该禁令具有实质拘束力。江苏高院发布的一起网络暴力典型案例中,被告在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后继续发布视频侮辱原告,法院认定其妨害司法秩序、主观恶性较大,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决定。[23]


名誉权诉讼的另一价值在于“事实认定”。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对低于刑事诉讼,取证手段较为充分。先行取得的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的传播范围、内容虚假性等事实,通常可作为后续刑事自诉的重要材料。草案第44条拟规定法院可结合网暴告诫书、侵害禁令等认定违法犯罪事实,正是同一思路的延伸。若该条款最终落地,上述文书得以进入刑事事实认定,对被害人举证能力的补强不容低估。


图片


五、关于企业维权路径的特别说明


企业能否援用上述规范尚不确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32条将网络暴力信息限定为“对个人集中发布的”,未及法人及其他组织;草案第2条则扩及“个人、组织”,是否保留“组织”二字尚有争议,此处不作评断。无论结果如何,企业当下的路径与个人本就不同:刑事上,侮辱罪、诽谤罪的对象通说限于自然人,商誉受损可考虑《刑法》第221条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有偿删帖索财的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民事上可提起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之诉;行政上,中央网信办2026年5月启动的“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恶意炒作涉企信息”专项行动提供了专门举报渠道,需跨地区处置的可上报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24]也需提醒,正当的商品测评、消费评价与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动辄以网暴相称要求平台删除,既难获支持,也容易招致更大反弹。


图片


六、边界、展望与结语


反网暴本身也不应成为压制正当批评的借口。现行规定与草案均明确,依法实施的舆论监督或检举揭发不受此限。实务中,界定批评与网暴,通常需考察若干具体因素:言论有没有事实依据,用词是否夹带侮辱,双方是否存在利益关联,以及议题本身算不算公共事务。面对网上错综复杂的转发与跟评,司法层面同样需要找准平衡,既不应以法不责众为由一概免责,也不宜将一般性跟评一律作犯罪处理,《指导意见》对首发者、组织者与跟风者本就有区别对待的要求。对自媒体而言,把客观事实和主观评价分开写、留存好核查记录,就是比较稳妥的表达底线。当然,草案本身也留有几处隐忧。比如“挑动对立”“集中持续”等表述依然有些宽泛。可以预见,随着平台罚则上限被大幅拔高,平台为了自保可能将审查动作前置。未来如何避免公众正常的讨论空间被无形挤压,仍需要时间来检验。


回到具体的个案,作为律师,接到这类委托时最先要和当事人讨论的,往往不是怎么追责,而是到底要不要追责。刑事程序严苛且漫长,反复回忆细节、公开开庭直到文书上网,每走一步都可能把当事人重新拽回受创的情境里。在吴某某、陈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最初的网帖最终牵连了与被害人同时段入住同一酒店的二十余名女性,甚至学校不得不专门为其中即将参加高考的高三女生安排心理辅导。[25]网暴的恶意常常如同失控的涟漪,在无形中扩散,将许多原本毫无交集的无辜者也一并裹挟其中。因此,在选定维权策略时,将隐私暴露的次生伤害预先评估在内,替当事人守住心理边界,从来都不是消极退缩,而是一项更具温度的务实专业选择。目前推进中的立法,正试图把平台取证、公安协助和禁令等环节整体前移,初衷正是为了帮受害者卸下过重的维权负担。但在新规真正落地之前,把手头现有的规范工具用足,先帮当事人按下伤害的“暂停键”,护送他们安稳地重返平静生活,或许才是眼下实务工作最真实、也最温暖的意义。


图片


注 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6年7月29日公布,载"中国网信网",https://www.cac.gov.cn/2026-07/29/c_1787072711938509.htm 。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2023年9月25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2972.html。

[3]同前注[2]。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第11条、第12条。

[5]《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7号)。

[6]钟雨欣:《专访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纠正网暴"法不责众"倾向,为受害者讨回公道》,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24年3月5日,转引自"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32799.shtml 。

[7]《专访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加强网暴治理 增加司法政策供给》,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25年3月9日,转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8401.html 。

[8]《专访周加海: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积极应对人工智能法律治理新挑战》,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26年3月,转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2351.html 

[9]同前注[8]。

[10]同前注[1],第13条、第37条、第39条至第41条、第47条至第49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

[12]《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5年3月14日发布,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载"中国网信网",

https://www.cac.gov.cn/2026-04/30/c_1779289298718765.htm 

[13]同前注[5],第25条。

[14]《许昌市胖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某某与柴某某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9月29日判决,载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3日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五;该案同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4月20日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8。

[15]同前注[5],第8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3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6月27日修订)第115条、第116条第2款。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316条;周加海、喻海松、李振华:《〈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5期。

[18]同前注[5],第24条第2款、第26条、第27条、第29条第2款。

[19]同前注[16],第3条、第8条第2款、第50条、第56条、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5条第2款。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3款;同前注[4],第11条。

[21]《王某甲诽谤立案监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238号(检例第238号,第五十九批,2025年12月11日发布);该案刑事判决部分另见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3日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4年12月30日判决。

[22]《郎某、何某诽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137号(检例第137号,第三十四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30日判决。同前注[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0〕18号)。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无锡:无视"人格权侵害禁令"网暴他人 罚款1万元》,载"人民日报客户端"江苏频道2023年6月17日,

https://www.peopleapp.com/column/30039051491-500004045650 

[24]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整治恶意炒作涉企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载“中国网信网”,

https://www.cac.gov.cn/2026-05/29/c_1781797255442297.htm

[25]《吴某某、陈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1日一审判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刑终267号刑事裁定;载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3日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