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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研析 || 人民法院案例库: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责任承担

2024-06-261039

案例信息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沪民申3189号

裁判时间:2023年3月17日

入库编号:2023-08-2-277-004

关键词:民事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 减资 注意义务 通知



导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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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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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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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审研析

(一)股东减资的通知义务能否以公告代替通知?

(二)应受通知的债权人是否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债权数额明确为前提?

(三)关于减资股东的责任承担分析。

(四)新公司法的相关变化。

(五)实务中涉减资的注意事项。





一、基本案情


A建筑公司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B装饰公司未果,经调查发现B装饰公司原注册资本1300万元,2014年12月10日形成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拟由1300万元减少至200万元,股东汤某拟减少400万元投资,减少后实际投资为100万元;股东陆某拟减少700万元投资,减少后实际投资为100万元。同日,汤某、陆某共同出具《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载明公司对外债务为0元。同年10月23日,B装饰公司在《上海商报》刊登减资公告。B装饰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完成减资变更登记。


A建筑公司认为,其与B装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2013年10月签订承揽合同时就已确立,陆某、汤某作为B装饰公司股东减资时,理应通知债权人,却未履行通知义务,而是直接登报公告,损害了A建筑公司权利,应比照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认定两人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陆某、汤某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生效判决书确定的B装饰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裁判要旨


公司减资程序中,对于在减资变更登记前已经产生且未受清偿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数额是否确定、债权履行期间是否届满,均应纳入公司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债权人范围。如负有注意义务的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对未能通知债权人存在过错的,该股东应就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的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再审研析


1.股东减资的通知义务能否以公告代替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且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据此,公司在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负有法定的通知义务,不能在未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方式代替通知。


2.应受通知的债权人是否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债权数额明确为前提?


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后,应受通知的债权人系指在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对公司享有债权的主体,不以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必要,也不以债权数额明确为前提。从生效判决结果来看,B装饰公司减资前并未与原告结算完毕,因此在B装饰公司减资时原告对其客观上享有债权,理应被通知。B装饰公司在能够与债权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债权人而是登报公告,不符合法定程序,亦使债权人丧失在B装饰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3.关于减资股东的责任承担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负有按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全面出资义务以及维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责任。虽然减资事项的通知义务人为公司本身,但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结果,是否减资、如何减资均取决于股东共同意志,股东对于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属明知,且公司办理减资手续必须股东配合,故对于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股东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如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股东应当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陆某、汤某作为股东,明知原告向某装饰公司主张债权,仍然作出减资决议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其行为损害了某装饰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也损害了原告的债权,最终导致原告在某装饰公司减资前形成的债权在减资后无法获得清偿,应在减资1100万元范围内对某装饰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新公司法的相关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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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注册资本从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规定应在五年内缴足认缴出资额,同时对减资制度进行了完善,增加了非等比例减资情形、简易减资与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对一般减资的流程规定并没有特别的变化,主要是与时俱进,增加了一个减资公告的线上平台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以便降低公告成本,提高减资公告的便利化;同时新增的简易减资的程序相对简化,不包括通知债权人和债权人要求担保的步骤,但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公告,需要值得特别注意。


5.实务中涉减资的注意事项


1. 《公司法》规定的减资一般流程包括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减资手续等,办理减资流程中公司及股东均应注意前述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2. 股东作为公司减资的决策者与参与者,应当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存在对外债务(包括担保之债)的,必须通知债权人,提前清偿或为债务提供担保。实践中法律风险高发区为未通知债权人即办理减资或者在未清偿债务时向工商部门出具了虚假的关于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或承诺,相关资料在工商内档中会予以保存,若债权人发现股东违法减资,可通过调取工商内档作为证据,并主张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根据本则案例,在减资变更登记前已经产生且未受清偿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数额是否确定、债权履行期间是否届满,均应纳入公司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债权人范围,故股东在管理中亦应当切实关注公司的债务情况,否则可能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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