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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业务资讯( 第二十九期)

2024-07-08216

目录概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4〕29号)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多家上市公司公告“补税”事项,预计业绩将受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企业纳税问题“倒查30年”答记者问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工商联:现将《2024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两会精神,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持续优化小微经营主体税费服务,聚焦落实国务院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要求,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走深走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决定,联合开展2024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24年“春雨润苗”行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着力推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重点,聚焦经营主体关切,围绕“惠达小微 助稳向好”主题,强化部门之间、系统上下的协同联动,推进各项税费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经营主体,持续助力其增强信心底气、走稳发展步伐。

二、行动安排

在延续并深化以往三年“春雨润苗”行动10大类系列活动36项服务措施基础上,2024年重点推出12项服务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工协作、持续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面向新办主体,做好开业辅导。落实好精准推送“4+N”工作机制和细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有关要求,在常态化开展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基础上,重点开展好面向新办小微经营主体税费辅导的“开业第一课”。紧紧把握新办户内在需求,按照课税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类型、申报周期、税费种认定情况等信息进行分类,将新办户适用政策及解读、操作指引、风险提醒等内容打包推送,推动税费优惠政策、便利化办税缴费服务举措、提示提醒等信息快速直达。统筹线上线下培训辅导渠道打造“新手训练营”,聚焦新办户关注度高的热点税费问题,组织专题培训和可视答疑,帮助新办户做好税费业务办理、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二)优化自助布局,提升办理体验。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进一步打造方便快捷的办税缴费生态圈,满足小微经营主体税费业务“就近办、便捷办”需求。同时,聚焦小微经营主体办税缴费高频事项,进一步畅通办理环节,提供更多创新形式的智慧办税体验和多元化服务。

(三)深化征纳互动,推进通办快办。持续深化“非接触式”办税,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办理服务。进一步优化完善征纳互动服务运营体系,运用征纳互动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高效精准的办问协同服务,提高全程网办效率。深化拓展征纳互动服务应用场景,建立健全收件、办理两地窗口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依托征纳互动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跨区业务联办通办服务。按照推进办税服务厅转型升级的相关要求,优化办税服务厅区域布局,辅导进厅小微经营主体快速办理税费事项,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税成本。

(四)发掘优质主体,完善梯度培育。紧密把握“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类个体工商户不同成长阶段需求,探索差异化帮扶举措,精准聚焦“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优势,探索个性化培育举措。深入发掘优质小微经营主体,定制升级梯度培育方案,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进一步升级,选树优秀典型,实施激励举措,激活发展动力。

(五)聚焦重点行业,落实全程服务。加大对科技创新、制造业小微经营主体的全场景、全周期政策辅导力度,促进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细,不断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聚焦跨境小微经营主体,梳理纳税申报、类型变更、经营模式变更、贸易方式变更等关键节点,根据企业所处不同成长阶段的服务需要,从政策落实、系统操作、风险防范、难题纾解等角度细化制定针对性服务举措,持续跟踪推进服务落地,构建全程“护航”服务模式,更好助力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

(六)关注重点群体,暖心精准帮扶。联合社区、园区、院校等建立拥军涉税服务团队、助残爱心服务团队、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站,深入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细心做好相关政策宣讲和困难帮扶工作,有效助力重点群体稳就业、享红利、感温暖。

(七)增强税企沟通,推动深层交流。发挥工商联桥梁纽带作用,聚焦税费热点话题,各省级部门统筹开展线上、线下税费专题讲座,进一步丰富小微经营主体培训辅导渠道。用好工商联“政企面对面”、德胜门大讲堂等平台,增设税务专题活动,听取企业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围绕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提升,共同谋划税收工作优化方向,持续推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八)加强诉求分析,提升响应质效。用好重大建言、政协提案、信息专报、社情民意信息等渠道,及时收集民营企业税费意见和诉求。通过持续开展数据分析,深入挖掘小微经营主体的高频、热点诉求,依托税费服务诉求和舆情分析办理联席会议等制度,积极响应、上下联动、协同治理,帮助小微经营主体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九)协同下沉服务,打造共治格局。各地市县级税务局和工商联探索联合本地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共同构建协作服务机制,明确相关工作职责,组建分类服务专班,协同联动下沉一线,充分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及时了解、快速协调、有效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合推动响应集成化、协作畅通化、效果最优化,打造一体推进的协同共治新格局。

(十)细化三方协作,增进双向体验。在小微企业相对聚集的产业园区,建立健全“产业园区+税务机关+企业协会”三方协作机制,三方选派代表开展常态化对接协商,推出精细化个性化的税费服务。联合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走进园区,实地了解园区和企业运营情况,协同收集解决税费诉求和典型问题;邀请园区代表、企业协会代表走进办税服务厅,实地感受税费服务优化效果,对有益经验和亮点措施积极复制推广。

(十一)探索多元联动,提速矛盾化解。在税务机关与工商联协同联动的基础上,探索构建司法体系、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社区街道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通过加强支部共建、签署合作协议、搭建协作体系等方式,完善税费矛盾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就地化解小微经营主体税费争议。通过树立优秀企业代表、诚信纳税人代表先进典型等方式,培养小微经营主体法治思维,选聘诚信纳税人为特邀调解员,发挥群众自治力量,德润人心、谏善劝从,不断提升税法遵从度。

(十二)规范涉税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积极对接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等,进一步拓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信息的公示渠道,引导小微经营主体自主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面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定制服务,提供专场辅导、专项走访等个性化服务。组织开展企业、税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座谈活动,加强行业交流和供需互动。依托税收大数据,探索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站式体检”,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合规性建设、优化委托服务质效提供改进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同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制定好本地实施方案,细化服务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2024年“春雨润苗”行动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关联统筹,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贡献力量。

(二)发掘创新亮点,积极总结推广。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勇于守正创新、精于发掘亮点,在深耕常态化措施、打造特色化措施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创新举措的总结推广。


(三)持续做好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总结好阶段性、创新性工作成果,做好经验提炼和案例归集,并有序有力有度开展好行动宣传,不断提升行动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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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跨境电商是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积极运用新技术、适应新趋势、培育新动能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与海外仓等新型外贸基础设施协同联动,能够减少中间环节、直达消费者,有利于促进外贸结构优化、规模稳定,有利于打造国际经济合作新优势,已经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为拓展跨境电商出口,优化海外仓布局,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

(一)大力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发展。指导地方依托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优势产业集群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培育“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模式发展标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聚焦本地产业,建设产业带展示选品中心,与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合作,设立产业带“线上专区”。支持依法合规引入数字人等新技术,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带动更多优势产品出口。鼓励地方立足特色优势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服务体系。

(二)提升服务跨境电商企业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本地贸易规模大、带动效应好的跨境电商企业“一企一策”提升“一对一”服务能力。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技术等企业可按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壮大一批科技领军企业。持续推进品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建设独立站、海外品牌运营中心,增强品牌培育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塑造良好企业形象。

(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借展出海”。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出口、支付、物流、海外仓等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重点展会。支持按市场化原则提升现有地方性跨境电商展会办展水平,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举办海外专场推介、对接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展,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多展示对接平台。

(四)加强跨境电商行业组织建设与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地方性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跨境电商行业自律,引导有序竞争,提升维权能力。指导有条件、有意愿的主体研究申请建立全国性跨境电商行业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跨境电商行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将相关领域人才纳入人才需求目录和高层次人才目录,结合实际配套出台支持举措。落实好现行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高校通过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方式开设“跨境电商+小语种”相关课程,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市场提供人才支持。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畅通跨境电商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优化服务模式,为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优化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模式,为跨境电商国内采购提供保险保障。

(六)优化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按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营销、仓储、物流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外汇收支手续,进一步拓宽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七)推动跨境电商供应链降本增效。推动头部跨境电商企业加强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企业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更好赋能上下游产业链发展。鼓励有实力的跨境电商企业在遵守国内外法律法规前提下,积极应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工具,提高数据分析、研发设计、营销服务、供需对接等效率。

三、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建设

(八)推动跨境电商海外仓高质量发展。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发展。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相关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用好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资源,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加强对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支持。编制出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退税操作指引,进一步指导企业用好现行政策。

(九)增强跨境电商物流保障能力。促进中欧班列沿线海外仓建设,积极发展“中欧班列+跨境电商”模式。支持物流企业结合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特点,加强海运、空运、铁路、多式联运等运输保障能力建设。鼓励物流企业与东道国寄递企业开展合作,提升“最后一公里”履约能力。

(十)助力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走出去”。更新发布国别合作指南,加强对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走出去”指导和境外报到登记,引导合规有序经营,实现互利共赢。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入驻商贸物流型境外经贸合作区,用好合作区电信、网络、物流等配套设施与服务。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加强与各类境外经贸合作区、港口等合作,探索创新国内外产业协同联动的经验做法。

四、优化监管与服务

(十一)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探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拼箱“先查验后装运”模式。加强海关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提升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研究扩大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试点。

(十二)提升跨境数据管理和服务水平。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允许跨境电商、跨境支付等应用场景数据有序自由流动。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依法依规利用数据赋能产业链上下游,增强生产企业柔性化供应能力。

五、积极开展标准规则建设与国际合作

(十三)加快跨境电商领域标准建设。鼓励地方汇聚行业、企业、高校、智库等资源,积极参与跨境电商生产、营销、支付、物流、售后等各领域的标准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协会、企业等参与制定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与跨境电商主要市场开展进出口产品标准对接。

(十四)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水平。修订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鼓励地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权益维护等培训力度,提升企业风险应对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跨境电商合规出海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务、税务资源对接,指导企业妥善应对海外纠纷。引导企业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尊重风俗习惯。积极推动企业提升绿色化水平,推广可再生、可回收、可降解产品与技术。

(十五)持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世贸组织、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万国邮联等多边机制谈判和交流合作,深入参与电子单证、无纸贸易、电子交易等方面的国际标准与规则制定。在自贸区谈判、双边经贸联(混)委会、贸易畅通工作组中推动加入跨境电商、物流快递、支付结算等议题。大力发展“丝路电商”,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相关领域的经贸合作。鼓励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等深入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央地协同,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以适当方式宣介跨境电商出口和海外仓建设成效,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发展。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

202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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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为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六、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七、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统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多家上市公司公告“补税”事项,预计业绩将受影响。


税务政策变化后升级产品甚至停产、30年前税费遭追缴、关联交易价格偏低需补缴税……今年以来,多家A股上市公司遭遇补税。

其中,博汇股份因一则停产公告引发市场热议。该公司公告称,6月12日起对4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40万吨/年环保芳烃油生产装置及相关配套装置进行停产。在这之前的3月份,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

维维股份子公司30年前的税款遭追缴,也颇受市场关注。其子公司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对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消费税进行纳税申报,应补缴税费8500.29万元。

除了上述两家公司外,今年以来存在补缴税费情况的公司还有顺灏股份、北大医药、藏格矿业、华林证券、联建光电等。

多至数亿、少则千万的税费和滞纳金补缴,无疑将给上市公司业绩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比如,若补税的话,博汇股份受到的影响较大,对2023年利润及2024年一季度的利润影响分别约为3亿元和2亿元;藏格矿业预计补税影响该公司2024年度损益约2.14亿元。还有些公司预计补税给业绩带来的影响在数百万元至数千万元。
6月13日晚间,博汇股份一则停产公告引发市场热议,也引发了市场对补缴税费的关注。

根据公告,博汇股份于6月12日起对相关生产装置及配套装置进行停产。同时,该公司将采取各项节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逐步安排员工放假、减薪、裁员等方式。

紧接着,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发布通报称,根据税收风险筛查情况,该局发现博汇股份存在少缴消费税风险,经综合研判于2023年11月6日向企业送达了风险提示单,并多次开展了纳税辅导和约谈。在企业不主动配合消除涉税风险的情况下,该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于2024年3月27日向其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对相关应税产品依法依规缴纳税款。

博汇股份税费一事,要从去年年中说起。2023年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下称《消费税执行口径》),对重芳烃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也就是说,博汇股份部分产品被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为应对该政策影响,2023年7月起,博汇股份开始对芳烃抽提装置进行了改造,产品由重芳烃升级到重芳烃衍生品。但是2024年3月份,博汇股份收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对此,该公司存在较大异议,认为重芳烃和重芳烃衍生品为两种不同产品,重芳烃衍生品不归属重芳烃范畴。

博汇股份在3月29日的公告中称,将提高相应产品的销售价格;适当减少相应产品的产能,在该事项进一步明确后,确定受影响产品的未来方向;加强环保芳烃油产品的产能和销售力度,增加未受影响的产品业务的销售规模,弥补经营业绩。

于是,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下发两个多月后,博汇股份对主要生产装置进行停产应对。

“截至目前,企业未予缴纳。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企业沟通,继续争取企业配合,深入做好政策辅导,依法依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称。

需要补缴税费的不只博汇股份,维维股份子公司30年前的税款也被要求补缴。6月12日晚间,维维股份发布公告称,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截至2024年6月4日,子公司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枝江酒业”)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对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消费税进行纳税申报,应补缴8500.29万元;目前滞纳金金额尚不能确定。

顺灏股份也存在补缴税收的情况。该公司4月份发布公告称,已完成补缴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和城建税及附加合计420.26万元,相应滞纳金399.02万元,共计819.27万元。

4月份还有北大医药、藏格矿业和华林证券发布了补缴税款的公告。北大医药称,经公司自查,需补缴2019年度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费共计1382.02万元,需缴纳滞纳金共计562.71万元,合计需缴纳1944.73万元。该公司已按要求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完毕。

藏格矿业称,经公司初步测算,全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下称“藏格钾肥”)2021年至2023年需补缴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各项税费共计3.98亿元,缴纳滞纳金共计8171.96亿元,合计缴纳约4.8亿元。

华林证券则需补缴2018年至2021年期间企业所得税2932.32万元,并承担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公司初步测算,约为1800万元,具体金额将以入库时金三系统自动生成为准)。

更早之前的1月份,联建光电公告称,公司少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979.5万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为此,该公司控股股东捐赠了现金2000万元,并已于2024年1月3日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
这些公司被追缴税费的原因不尽相同,分别存在政策变化、少计税、未按规定申报、关联交易价格偏低、对税收政策理解有偏差等情况。

博汇股份便是因为政策原因被追缴税费,依据是《消费税执行口径》第三条。这条规定是“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根据博汇股份2023年半年报介绍,该公司主要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应用于多领域的特种芳烃系列产品,具有年产40万吨环保芳烃油和年产40万吨重芳烃的生产能力。2023年7月份开始,该公司对芳烃抽提装置进行了改造,产品由重芳烃升级到重芳烃衍生品。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你单位2023年7月以后生产销售的‘重芳烃衍生品’应以重芳烃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澥浦税务所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称。

维维股份子公司枝江酒业需要补税,是因为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对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消费税进行纳税申报。一时间“税务倒查30年”的声音四起。

对此,根据媒体报道,湖北宜昌当地有关部门表示,不存在“倒查30年”,此次对枝江酒业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系审计部门发现枝江酒业前期有税款欠缴,税务部门按照程序正常追缴,“审计追欠,没有特殊原因和背景,不要误读”。

值得注意的是,枝江酒业原为维维股份控股子公司,2020年维维股份将所持枝江酒业71%的股权全部转让,同年年末维维股份已不再将枝江酒业纳入报表合并范围。但根据转让协议,如税收机关因枝江酒业存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而对其进行交割日前税收追溯征收的,由维维股份负责补缴前述税款。

顺灏股份则是补缴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和城建税及附加。普陀区税务局对该公司2017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及有关涉税事项进行纳税评估后,对该公司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出售部分股票补征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和城建税及附加,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北大医药是通过自查发现需要补缴税。联建光电是被检查发现少计税。根据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联建光电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联建光电2017年度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1.32亿元,该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979.5万元。

藏格矿业子公司被追缴税费,是因为关联交易卤水价格偏低,需要补缴增值税和资源税等相关税金。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藏格钾肥与藏格矿业全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下称“藏格锂业”)为关联企业,2021年至2023年,藏格钾肥向藏格锂业销售卤水,与地区其他纳税人卤水销售价格相比,藏格钾肥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藏格钾肥需要将销售额调整后应补缴的增值税、资源税及其他税费和滞纳金及时缴纳入库。

华林证券需要补缴税款,系因相应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在前期未有明确的适用细则,该公司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根据公告,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华林证券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该公司对税收政策的适用条件理解有偏差,2018年至2021年期间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税额的优惠政策。华林证券需对已享受的部分减免税额予以补缴。
补缴税费和滞纳金也将给上述上市公司业绩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有些影响较小,有些影响则较为严重。

博汇股份便属于后者。“‘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将对公司生产重芳烃衍生品装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博汇股份称,经该装置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2023年7月~12月共销售14.04万吨,2024年1~3月共销售8.5万吨(预估)。

“如按税务通知书的要求,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则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及2024年一季度的利润影响分别约为3.0亿元和2.0亿元,对公司2023年度业绩以及未来年度生产经营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023年公司业绩将由盈利转为大额亏损(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博汇股份称。

博汇股份2022年、2023年重芳烃及重芳烃衍生品的收入分别为9.17亿元、6.21亿元,占其营收比重分别为30.91%、22.34%。

子公司补税对藏格矿业的影响也较大。“藏格钾肥补缴税费与藏格锂业企业所得税退税后,预计影响公司2024年度损益约2.14亿元,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藏格矿业称。

根据公告,藏格钾肥向藏格锂业销售卤水事项补缴税费后,藏格锂业将产生增值税留抵退税1.23亿元,企业所得税退税1.42亿元,合计抵退税2.65亿元。

维维股份、华林证券、联建光电因补税遭受的业绩影响则可能在千万元级别。

其中,维维股份称,若公司承担补缴上述税收追溯征收款项,将计入2024年当期损益,鉴于滞纳金金额尚不能确定,若不考虑滞纳金因素,经初步测算预计影响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约8500万元。
截至6月13日,维维股份应收枝江酒业欠款本金1.23亿元,根据2023年维维股份与江苏综艺、枝江酒业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若税收追溯征收款项实际发生时,将直接在枝江酒业欠付维维股份的1.23亿元款项中予以抵扣。

华林证券也称,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2024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2024年度归母净利润约4732万元,最终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联建光电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则将计入2023年当期损益。该公司称,预计将影响2023年度的净利润约4000万元(影响的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顺灏股份类似,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2024年当期损益。该公司预计,将影响2024年度归母净利润约800万元,最终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补缴税和滞纳金对北大医药2023年和2024年的业绩均有一定影响。该公司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计入2023年当期损益共计1872.52万元,计入2024年当期损益72.21万元。根据相关规定,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近期,有反映部分地区发生税务部门针对企业纳税问题“倒查30年”及要求企业补税的情况。请问对此有何看法和评论?


答:国家税务总局已关注到相关反映,也充分理解广大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关切。这里,需重点说明的是:首先,税务部门没有组织开展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检查,更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近期反映的有关查税补税,有的是对企业以前年度欠税按程序进行催缴,有的是对企业存在的税收政策适用风险按程序予以提示告知,均属税务部门例行的依法依规正常履职行为。第二,税企双方始终休戚与共。依法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支持企业发展是税务部门的应尽之责,广大经营主体好,国家税收才能好。税务部门一贯坚守保经营主体就是保经济税源的理念,坚决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防范和查处违规征税收费行为,积极助力各类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第三,加强税收监管也是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我们将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推进精准监管、精确执法,重点打击偷逃抗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守法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同时,也请广大纳税人对税务部门依法履职予以监督、理解、配合,对有关涉税争议,欢迎和支持纳税人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妥当解决,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