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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之道 || 执行案件中,能否申请查询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信息?

2022-12-285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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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办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强制执行案件中,经常会面临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局面。此时作为律师,我们首先会想到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能否申请法院调查?以及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现有规定:可直接申请执行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


在回答以上问题之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应当知道:第一,在执行程序中无法直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新的被执行人。自2018年1月1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现已废止)》施行之日起,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秉承更加严格、审慎的态度,特别是《民法典》施行之后,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债共签”、“事后追认”等严格要件。因此,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在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配偶并非案件的共同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不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第二,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债权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系,该种共有状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整体上,而非一个或某一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有财产也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在执行实践中,可作为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之一,法院可以根据实体法的规定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根据现有规定可知,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是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登记在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但问题是,当债权人不知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状况时,能否申请法院调查、查询?这是更为紧迫的问题。



二、能否申请调查、查询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曾在四川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时曾遇到此种情形,但遗憾的是法院既不同意主动调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愿意给律师开调查令进行查询,法官给的理由倒也很简单:被执行人的配偶并非被执行人,主动查询案外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有滥用调查权之嫌。2019年12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范围包括:(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当事人的财产证据和信息、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其中“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如何理解?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信息算不算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这都无法为律师调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信息提供合法性依据。虽然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被用来强制执行,但债权人苦于无法提供配偶名下的具体财产线索,导致案件陷入僵局的比比皆是。执行案件中,因申请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信息,法院是否同意,并无公开的书面回复,故笔者无法查询到其他法院更多的意见。无论法院是否同意调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信息,都能找到一定的理由。


在查询相关规定中,也只查到2016年8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案件财产调查工作标准》对此问题予以了回应:法官可主动查询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及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信息,其第5条规定:“查询被执行人配偶身份信息。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通过查询基本财产信息和关联案件信息,未发现足额财产的,应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婚姻配偶信息及其基本财产信息。”可以说,这为破解执行案件寻找财产线索的难题,提供了巨大便利,但这仅局限于重庆市。作为律师,当然非常希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财产调查工作标准》能在全国推开。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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