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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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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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拒执罪可以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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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哪些情节属于“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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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拒执罪中,“情节严重”是否与数额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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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执行义务的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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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拒执罪立案后履行了义务的,能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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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调解书属于“生效的判决、裁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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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问:所有转移、隐藏、变卖、处置财产的行为都属于拒执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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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问:违反“限消令”,一定构成拒执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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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问:单位可以成为拒执罪的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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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追究执行义务人拒执罪难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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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引 言 债权人对于拒不还款的“老赖”,恨不得统统以拒执罪对其进行判刑!那么,关于拒执罪,大家了解多少呢? 本文就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问:拒执罪可以判多少年? 答:
拒执罪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执罪是结果犯,必须以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为前提。 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拒执罪的量刑,共分为两个档次: 情节严重的,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3到7年徒刑,并处罚金。 二问:哪些情节属于“情节严重”的? 答:
共有12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立法层面规定,以下4类属于“情节严重”: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上述第5项进行细化,明确8种情形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问:拒执罪中,“情节严重”是否与数额有关? 答:
“情节严重”与数额无关。 拒执罪侵害的法益是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与执行标的的数额没有直接关联。 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标的的数额以及未履行部分的占比,均不影响本罪的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已履行绝大部分执行义务,未履行的执行标的数额极小,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问:执行义务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
执行义务时间的确定与主体有关。 对于被执行人、担保人、第三人等,由于判决、裁定中载明了执行义务,所以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作为执行义务确定的时间; 对于协助执行义务人,由于其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执行义务才确定,所以以其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作为执行义务确定的时间。 对于执行义务人发生在执行义务产生之前的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由于行为时执行义务尚未产生确定,不宜认定为拒不执行行为。如果符合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构成要件的,可以以该罪论处。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获得救济。 五问:拒执罪立案后履行了义务的,能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答:
这与拒执罪的诉讼程序有关,需要区别对待。 1.公诉案件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立案侦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履行义务或者在亲友协助下履行了相应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但是,只是酌情从宽处理,不能以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处理。 2.自诉案件
如果是自诉案件,双方可以达成和解,自诉人自愿撤回自诉的,不再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自诉人是在被强迫或威胁情况下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将不予撤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愿撤诉是关键。 六问:调解书属于“生效的判决、裁定”吗? 答:
属于。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指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从形式上看,调解书本身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但是,从实质上看,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中载明执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事项的,应认定为具有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七问:所有转移、隐藏、变卖、处置财产的行为都属于拒执罪吗? 答:
并不一定,需要考察以下因素: 一是看行为是否影响了执行。虽然执行义务人实施了转移、隐藏、变卖、处置财产等行为,但处置后自动履行了义务,则不宜认定为拒执罪。比如,虽然行为人非法处置了查封扣押的财产,如果其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可以视为尚未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进行,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当然,如果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其他财产才得到执行的,则构成拒执罪。 二是看处置的财产范围。如果执行义务人的财产超过了执行标的额,执行义务人的行为不会导致执行不能,也不宜认定为拒执罪。比如,查封、扣押、冻结不动产等不易变现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但被执行人又转移现金、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拒不交出容易变现的汽车等财产的,不宜认定为构成拒执犯罪。 三是看处置的财产价值。如果被执行人、担保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过隐藏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非法手段,致使法院无法查明其财产,属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构成拒执罪。 八问:违反“限消令”,一定构成拒执罪吗? 答:
并不一定,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1月8日对《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表示,执行义务人违反财产报告义务或限制消费义务,只有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才认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追究其拒执罪。如果取消该前提,则会导致一般违反财产报告义务、限制消费义务的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模糊,违背立法精神。 “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不宜理解为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已经实际执行完结,宜理解为法院决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依法将相关决定送达执行义务人的情形。当然,实践中执行义务人可能因下落不明,相关决定无法送达而并不知悉自己被罚款、拘留,此时执行义务人仍不履行义务,是否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需要斟酌。对此,应当在个案中具体判断加以解决。 另外,行为人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或高额动产,但确实存在高消费、高支出的,仍可认定其“有能力执行”。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显性”财产,还要考虑其“隐性”财产,不能让“老赖”逍遥法外。 九问:单位可以成为拒执罪的主体吗? 答:
可以。 单位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时,法院可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方式达到执行目的。 十问:追究执行义务人拒执罪难不难? 答:
一言难尽…… 结 语
烟火律师认为,虽然“老赖”们的行为可恨,但拒执罪作为一种刑事犯罪,必须严格限制其使用。只有“老赖”们的行为符合拒执罪的犯罪构成时,才能启动公诉或自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拒执罪虽然杀伤力很大,但是不能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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