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信息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1955号
裁判时间:2021年6月7日
入库编号:2023-16-2-103-005
关键词:民事诉讼、借款合同、公司章程、股东约定、股东向公司汇款
导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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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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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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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审研析
一、基本案情
阿拉尔市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拉尔市某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起诉请求酒泉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泉某化工公司)返还1100万元借款及利息。
酒泉某化工公司辩称案涉款项是股东投资,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酒泉某化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除股东陈某叨和建设兵团某团实缴的1000万出资外,为公司项目建设及正常经营,建设兵团某团又汇给酒泉某化工公司1100万元。后因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建设兵团某团将经营性资产及负债移交阿拉尔市某国有资产投资公司。
二、裁判要旨
股东向公司汇款的性质,需结合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有关增资的规定、股东增资决议、股东之间的协议、股东和公司会计账册的记载、公司审计报告的记载、股东和公司之间关于案涉款项的付款和收款凭证等各项证据加以判断。公司股东为公司运营投入目标公司的款项,属于目标公司的债务,不是公司股东的投资款项。
三、再审研析
司法实践中,当双方对款项性质的约定不明确时,如何认定款项性质,成为实务中的一个难点。通过分析和总结,认定股东向公司汇款的性质主要有下列三种可能:
一、认定为股东出资。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认定需要结合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综合来考虑。从内部条件来看,比如,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增资的规定、作出股东增资决议、股东之间的协议明确约定、汇款凭证备注信息为投资款或出资款、会计账册明确作为注册资本记账等,若有这些材料则能够反映公司与股东之间关于出资或增资的合意,则被认定为股东出资的概率更大。从外部条件来看,工商登记是反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出资比例等的直接证据。工商登记的公示性,为股东出资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上的明确性。
二、认定为股东借款。
如果公司与股东存在明确借款合同,则借款关系的认定相对简单。但在仅有汇款凭证的情况下,就需要结合公司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综合判断,比如公司将该笔款项作为其他应付款记账,则被认定为股东借款的概率更大。
三、认定为资本公积金。
当股东对公司的投资超过注册资本,且投资款项性质无明确约定,也无其他证据证明系股东出资或借款时,从平衡股东、公司及债权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可能综合认定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综上所述,在实务操作中,为避免汇款性质的模糊而产生争议,建议公司和股东在进行资金往来时,应明确约定汇款的性质并制作相应配套证明材料。若是想以增资的形式进行投资,则需要股东间形成增资决议;若是想以借款的形式,则需要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明确本金、利息、期限等关键条款。同时公司应规范会计和财务管理,确保每一笔资金的流向和性质都有清晰的记录,若为增资款,则需计入资本公积金,在所有者权益中予以体现;若为股东借款,则需计入其他应付款中,以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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