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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 || 逾期提供证据的认定及法律后果详解

2024-07-0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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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司法实践中,诉讼主体有时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逾期提供证据,给诉讼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本文就详细谈一谈逾期提供证据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让大家不再犯错。



裁判案例


案例1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5号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接受某公司提交的经济分析报告等补充证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首先,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构成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认为相关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应当采纳;同时,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其次,根据在案事实,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可以认定一审法院第一次确定的举证期限于该日届满。但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当日交换证据的情况,某公司明确提出延长举证期限并说明理由,一审法院给予其30天延长举证期限,某公司应当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据。


再次,直至2020年1月15日一审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之日,某公司才提交了包括经济分析报告在内的补充证据,虽然其对未在30天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据的原因进行了解释,但由于其没有在延长举证期限内就其不能按时提交补充证据说明原因并申请再次延长举证期限,某公司在一审开庭审理时提交经济分析报告在内的补充证据,已构成延期举证


复次,对于某公司延期的举证行为,一审法院经当庭评议,一方面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补充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另一方面,已经当庭对某公司逾期提供补充证据的行为予以口头训诫,一审法院上述审理程序符合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


最后,一审法院在接受某公司逾期提交的补充证据后,已经当庭要求某物资公司对相关补充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且给予某物资公司庭后10天发表质证意见的期限,并明确告知某物资公司,逾期不发表意见,若相关证据被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有可能会对某物资公司造成影响。显然,一审法院并没有因为当庭接受某公司逾期提交的补充证据而剥夺某物资公司质证以及补充提交反驳证据的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接受某公司提交的经济分析报告等补充证据符合规定,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2  (2023)吉民申306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龙一审答辩时已提出其收入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主张,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证明,但直至一审开庭审理时,陈某龙未针对其上述诉讼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亦未向一审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原审法院对其逾期提供证据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案例3  (2023)闽民申31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向某某公司送达的二审诉讼通知书明确各方若存在新的证据,应于询问前向二审法院提交,某某公司并未向二审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2022年8月25日,二审法院于询问中组织了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某某公司在询问中未向二审法院表明其需要提交新的证据,仅二审法院要求其提供证据原始载体进行核对时,其表示在庭后五天提交公证材料,但未明确公证材料具体是什么。后二审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某某公司仅在再审申请书载明其在公证的三份材料,并没有提出该公证材料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能推翻原判决。某某公司也没有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申请再审。二审法院已依法保障了某某公司的诉讼权利,某某公司未能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及时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某某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二审法院仓促判决偏袒一方的理由,亦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律师评析


一、逾期提供证据的四种情形

1.举证期限届满后


一般来说,开庭前人民法院都会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有些法院是规定多少日内进行举证,有些法院规定在某月某日前进行举证。不管哪种形式,当事人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工作。超出该期限的,就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逾期提供证据。


2.庭前证据交换之日后


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证据不太多,在庭前证据交换之日提交证据也是可以的。双方正常举证、质证即可。超出该日期的,也属于逾期提供证据。案例1中一审某公司的行为即是。


3.庭审结束后


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调查或二审法院询问时出示证据,法官和对方当事人一般不会反对。更有甚者,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突然发现还有证据没有出示的,又提出举证请求。这两种情形都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逾期提供证据。


4.裁判作出前


有些案件庭审已经结束,即将作出判决时,一方当事人突然向法庭提交证据。


这种情况非常少见,但确实存在。烟火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件中,被告方就是这样干的。我收到法庭送达的证据后虽然很诧异,不过还是对其发表了质证意见。


以上四种情形,司法实务中一般以第一次开庭时作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之后视为逾期提供证据,将面临非常的被动和风险。普通人一般对法院给出的举证期限都非常紧张,生怕错过时间。这是一种好的意识,也是具有好的法律素养的一种表现形式。


案件证据比较多的情况下,当事人还是应当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以便于法庭判断是否需要单独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以提高庭审效率。试图搞证据“突袭”的,将面临巨大的诉讼风险,应当避免。


二、逾期提供与延期提供

逾期提供证据是指超过了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供证据。


延期提供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提供证据。当然,延期举证的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才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逾期举证是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


延期举证是双方行为,合法行为,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延期的前提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举证,申请延期。案例2中,当事人无法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又不书面申请延期举证,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三、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逾期举证提出了几种处理方式:


1.视为未逾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视为未逾期将逾期提供证据的违法效果予以消除,取得正常的举证效果。


2.责令其说明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所以,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可要求其就逾期证据的理由提供相应证据。法律后果是:


(1)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不予采纳该证据。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也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应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所以,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不论哪种情况下逾期,法院均会采纳,但当事人要为逾期付出代价。


(2)理由成立的


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3)赔偿对方必要费用损失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四、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对策略

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对方该如何应对呢?


1.接受对方的证据并正常质证


对方没有故意或过分逾期提供证据的,不提出异议,正常进行质证,使对方的逾期提供证据变成“视为未逾期”。


2.接受对方的证据并发表质证意见,但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会责令对方说明理由,必要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会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3.提出异议,不接受对方逾期提供的证据


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证据是否属于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如果不属于则不予采信该证据;如果属于则采信该证据,要求另一方发表质证意见。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还是要认真的发表质证意见,不要情绪化对待,只是一味不认可,不发表具体的质证意见。


当然,对于对方故意或恶意逾期举证,可以请求法庭对对方予以训诫、罚款,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支出的必要费用。



结 语


烟火律师认为,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举证是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应当尽量遵守,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举证的,一定要书面申请延期举证。

故意不及时举证或恶意拖延诉讼的,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承担败诉和被训诫、罚款的双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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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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