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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之道 ||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实务研析

2023-01-052704

前  言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旨在解决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多个债权人如何分配的问题。本文就执行程序参与分配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 参与分配的概念


参与分配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或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所有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参与到执行程序中就债务人财产平均受偿的制度。


另外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执复14号裁判文书中提出了参与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参与分配是指不管被执行人是否为企业法人,只要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其财产申请分配的,执行法院均应按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现为17条)的规定启动分配程序。狭义的参与分配,则特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在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按债权比例公平清偿的分配方式。



二、 参与分配的条件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常参与分配需符合如下条件:


1、参与分配适用对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但当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是否就一定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七条规定,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可依照该规定制作分配方案,结合最高院(2019)最高法执复14号裁判要旨,笔者认为当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原则上进行财产分配的法院也应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以保障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笔者在实务中也就此申请过参与分配,并收到了执行法院制作的参与分配方案。


2、参与分配的一般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依据包括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调解书与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由仲裁机构依法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由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等几种类型。


但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不需要生效裁判文书等执行依据。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即不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则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须单独通过执行程序来进行债务清偿。如在(2022)冀03执复53号案中,法院以“异议人周颖虽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但在执行中是否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决定。根据海港法院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魏嘉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故本案在执行中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不予准许异议人周颖参与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周颖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异议及复议申请。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通过法院执行机构查询时,发现被执行人除了先期已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财产以外,无其他财产,而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现已查明的债权,即可认定满足该条件。



三、 参与分配的程序


「法律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1、提交申请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对查扣冻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没有执行依据,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但是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


实务操作中,有些法院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证据材料,但法律并未明确将该举证责任交申请人承担,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执监32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普通债权人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即有权参与分配,无需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2、提交申请书的对象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92条明确“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故申请书的递交对象一般为原申请执行法院,再由原执行法院向参与分配法院发参与分配函。但新修订的规定已删除该条规定,可见,新《执行工作规定》发布后,债权人并不是必须向原执行法院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主持分配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囿于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原申请执行法院怠于发函通知等情况,建议申请人可考虑同时将申请书提交至原申请执行法院与参与分配法院,并主动联系承办人,告知参与分配事宜。


2、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期限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对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执行的一般原则是先到先得,这是执行效率的要求。参与分配申请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后提出的,将无法获得支持,因此,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一定要把握好时机,必须在前述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分配方案的制定


「法律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之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1、分配方案的一般顺序为:执行费用>优先受偿的债权>普通债权。


债权的优先受偿性具备法定性特征,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优先受偿债权类型主要包括:1.建设工程价款及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抵、质押担保优先权。


在清偿完优先债权后,对普通债权,原则上按债权比例分配。但为支持首封债权人,部分地区出台相关规定给予首封债权人一定比例的优先受偿奖励,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规定“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参与该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的分配时,可适当多分,但最高不得超过20%” (即1∶1.2的系数)。


2、当有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给各个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对该分配方案,各方均应认真核查确认,对不合理或有异议的内容及时提出异议。



五、参与执行分配的异议与救济


1、对执行法院驳回参与执行分配申请的异议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下称《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法院不同意债权人参与分配申请,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具体执行行为,债权人对此如有异议,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法院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


「法律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故,债权人对执行法院的《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诉讼措施。


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五百零六条【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七条【参与分配的程序】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零八条【分配方案的顺序】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零九条【分配方案异议的提出】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条【分配方案异议的通知与审查】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七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八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九、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第55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第56条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出台《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助于更深度的理解参与分配制度,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检索了解。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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