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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 ||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2023-05-2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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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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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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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案例1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再331号

案例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民申454号

案例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川民提字第441号

案例4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宁民申字第381号

案例5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民终7836号

案例6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1民终1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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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评析

一、主流观点分析

二、赔付的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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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一、及时审验驾驶证

二、发生事故后及时换领新的驾驶证

三、交强险应当无条件赔付

四、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咨询或代理



引  言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呢?保险公司据此主张“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免赔能成立吗?司法实践对此存在不同的意见。


本文列举了一些典型案例,对相关裁判观点进行分析,从而帮助大家了解法律风险,加以防范。




裁判观点


案例1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再331号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只是公安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出于提高安全意识等目的采取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二)曹某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未增加保险公司赔付风险。驾驶证未审验不属于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等法定的无驾驶资格情形。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做出的责任认定书事故成因来看,曹某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将“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作为免责事由应属无效。本案中,从免责条款规定的内容来看,“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与无证驾驶、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无证或实习期内驾驶特种车辆等情形均归入驾驶人违规而免责的情形。但从交通法规对驾驶证逾期审验的处理与其他违规情形则完全不同。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驾驶人曹某的驾驶证处于有效期内,虽然逾期10多天未审验,但该情形并不属于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法定情形,并不影响曹某的驾驶资格,曹某应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合法驾驶人,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仍然具有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资格。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看,曹某的驾驶证未审验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涉案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了驾驶人在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情形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实质上免除了保险人在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条件下的法定理赔义务,不当限制了投保人对车辆使用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除其应承担的保险理赔责任。


综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民申45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梁某驾驶证已到期,其情形属于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且符合案涉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部分中“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条款,应属于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提示义务后,方可免责。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判断。但驾驶证过期这一明确触碰免责条款中禁止性规定的事由,保险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承担更为严苛的审查和提醒义务,仅以一般形式上的告知并不能成为完全阻隔其履行理赔义务的依据。故二审法院在事故车辆“整车未见突发性机械故障”的情形下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0000元系对案件事实综合评判后的责任认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川民提字第441号


本院再审认为,何某驾驶证已过期,其情形属于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且符合案涉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部分中“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条款,应属于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需免除赔偿责任,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提示义务后,方可免责。


目前,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法》所要求的对保险免责条款的明确提示义务所采用的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在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声明栏中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附则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以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的内容,并由投保人签名签章予以认可。


本案中,投保人签名处的“何某”签名字迹,不是何某本人书写,且人保成都分公司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系何某的委托人代签,故该鉴定结论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并没有向投保人何某本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虽投保人何某交纳了保险费,但仅表明其愿意订立该保险合同,是对签订保险合同行为的追认,保险合同对其生效,不能因交纳了保险费而推定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对此,二审判决仅以在保险合同中用黑体字显示其免责条款而认定其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其适用法律有误,本院应予纠正。


故本案所涉的免责条款对何某不产生法律效力,人保成都分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何某支付保险金。


案例4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宁民申字第381号


本院认为:雅如发在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驾驶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涉案保险合同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属于将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雅如刚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其已收到了《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申明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已向其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作了明确说明,雅如刚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上述签字行为应视为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已经就上述免责条款向雅如刚作出提示,故原审判决认定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判决驳回雅如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案例5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民终7836号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辩称,事发时于某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系无证驾驶,属于商业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于某事发时驾驶证过期,事后于某到车管部门办理新的驾驶证,新驾驶证上有效期间与旧驾驶证上有效期间是连续衔贯的,应视为于某驾驶证脱审,与商业险保险免责条款中的“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并非同一概念,无法证明于某事发时系无证驾驶,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告知和说明义务,故对其该辩称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应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35115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于某的驾驶证处于脱审状态,与“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并非同一概念。上诉人主张本案属于无证驾驶,其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6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1民终10093号


一审法院认为,虽事故发生时张某的驾驶证过期未年检,但事后张某的驾驶证已顺利通过年检。驾驶人因个人原因没参与年检,但是在未被公安机关依法注销驾驶证的情况下,均不属于“无证驾驶”,应当属于持过期证件驾驶。故对驾驶证未按期年检的,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员系“无证驾驶”而拒赔。


二审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机动车。这一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所规定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不等同于丧失驾驶资格。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条款,驾驶证被注销可恢复与驾驶证被注销,在超过有效期的时间条件与法律后果上均有明显区别:


在时间条件上,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但未超过二年的,属被注销可恢复,即超过有效期一年但未超过三年的,属被注销可恢复;被注销超过二年的,即超过有效期三年的,属被注销。


在法律后果上,被注销可恢复情形,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可以恢复资格,并换领新证;被注销情形,属重新申请并重新考试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可见,驾驶证被注销可恢复不等同于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形。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张某的驾驶证虽已超过有效期限应当被注销,但属于被注销可恢复状态。张某提交的新换领的驾驶证应视为交警部门对张某在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资格进行了追认。交警部门在处理该事故中,亦未认定张某丧失驾驶资格,故不能认为事发时张某驾驶证已被注销或者无驾驶资格。


且驾驶证与驾驶资格并非同一概念,驾驶证超期并不等同于驾驶资格丧失,机动车驾驶员持超期未年审的驾驶证上路行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该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不因此必然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故此,一审判决永诚保险公司对涉案事故损失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观点评析


一、主流观点分析


驾驶证逾期审验情况下,保险能否赔付的主流裁判观点有:


(一)无条件赔付


这种观点认为,驾驶证逾期审验驾驶机动车不属于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无条件赔付。案例1、案例5和案例6均持此种观点。具体理由是:


首先,驾驶证审验只是公安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出于提高安全意识等目的采取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


其次,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影响驾驶员的驾驶资格,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补办,补办后的新驾驶证有效期间与旧驾驶证上有效期间是连续衔贯的,应视为驾驶证脱审。补办驾驶证后,视为交通管理部门追认驾驶员具有驾驶资格。


第三,驾驶证处于脱审状态,与“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并非同一概念。


第四,驾驶员因个人原因没参与年检,但是在未被公安机关依法注销驾驶证的情况下,均不属于“无证驾驶”,应当属于持过期证件驾驶。


第五,驾驶证与驾驶资格并非同一概念,驾驶证超期并不等同于驾驶资格丧失,机动车驾驶员持超期未年审的驾驶证上路行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该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不因此必然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所以,驾驶员逾期审验不属于保险免赔情形,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付。


(二)有条件赔付


这种观点认为,驾驶证逾期审验驾驶机动车属于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形,保险公司可以免赔,但应当履行提示义务。案例2、案例3和案例4均持此种观点。具体理由是:


首先,驾驶证已到期,其情形属于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且符合案涉保险合同责任免除部分中“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条款,应属于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其次,驾驶证过期这一明确触碰免责条款中禁止性规定的事由,保险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承担更为严苛的审查和提醒义务,仅以一般形式上的告知并不能成为完全阻隔其履行理赔义务的依据;


第三,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属于将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在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表示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免赔。


二、赔付的要点分析


结合上文,我们可以看出,驾驶员逾期审验保险赔付问题需要涉及到以下要点:


(一)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不是一个法律观念,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无证驾驶”的提法。理论上,无证驾驶的范围较广,包括了没有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吊销、暂扣、非法取得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持军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境外驾驶证在境内驾驶等情形。


未携带驾驶证其实也是广义上的“无证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作出了规定,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分为两种:


1.绝对无效的免责条款,如显失公平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等四类;


2.效力待定的免责条款,如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免责,违反保险条款免责,需要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履行则有效,未履行则无效。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赔付属于免责条款,首先要认定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是否属于禁止性规定,其次要审查是否与相关保险条款内容一致,第三要审查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三)禁止性规定


禁止性规定从民事行为的角度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但行政法上是否如此区分,是法律上的空白。


不过,未携带驾驶证都是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设定了处罚,但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对交通事故的影响,基本为零。同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虽然被行政法规禁止,但未设定法律后果,可见其危害性小于未携带驾驶证。


所以,如果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可以作为免赔条款,那么未携带驾驶证同样也可以作为免赔条款。以此类比,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保险免赔于法于理均有不当。


(四)驾驶证有效期


驾驶证是有有效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得驾驶机动车,但未设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而且,最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年龄70周岁以上的人依然具备申领驾驶证的资格,意味着驾驶证的有效期不受年龄限制。


所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同于驾驶证被吊销、注销、暂扣等情形,不应作为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免赔条款。


(五)保险赔付类别


机动车的保险分为两类,交强险和商业险。


即使保险公司主张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作为免赔条款,也只是商业险免赔,交强险应当无条件予以赔付。


超过有效期本身也没有什么危害性,不会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一般来说也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而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也没有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作为免赔事由。


所以,商业险也不应将其作为免赔事由合理合法。



律师建议


烟火律师认为,由于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与保险免赔之间存在不同的观点,为避免发生事故后存在被动和不利,驾驶员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一、及时审验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就可以申请换领新的驾驶证,换领长期有效驾驶证以后就不存在驾驶证超期的问题。


二、发生事故后及时换领新的驾驶证


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应当及时申请换领新证,避免驾驶证被注销或被吊销。


三、交强险应当无条件赔付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发生交通事故,并不属于交强险保险人的免赔事由,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由此也可以看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其实并不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驾驶证有效期内驾驶不违法,随着驾龄的增加,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其实更加不会有危害性。


四、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咨询或代理


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牵涉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尤其是在免责条款的赔付上更加复杂,普通当事人无法胜任,需要及时聘请专业的交通事故案件律师咨询或代理,避免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