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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有道 || 个人信息的反垄断保护

2023-05-24468

互联网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共识和重要议题。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个人信息之争。互联网企业通过收集个人信息进行筛选分析,然后推出个性化的产品,向用户推送有针对性的信息。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威胁,互联网企业会收集我们的身份信息、个人喜好,甚至会收集银行卡号、社交账号等重要信息。这些信息都存在被互联网企业非法使用的风险,可能被盗窃或泄露,给我们的生活带来隐私和安全隐患。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第六章新增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并将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规定在同一章节。除此之外,《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下半年相继施行。2022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对于数据跨境活动也进一步加以规范,明确了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及审查,旨在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商业数据以及国家秘密。同时,通过对竞争法律法规的重新审视,在反垄断法领域,也在不断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企业经营者也需要重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个人信息对企业的意义


1.个人信息能够服务于个性化广告,直接为企业创造利润。


免费服务是数字市场的普遍经营模式,常见的免费模式是双边市场中,一边免费,另一边收费,收费端主要依赖于在线广告。当前大部分在线广告都是个性化广告(targeted advertising),它是数字背景下企业最重要的营利方式,而其存在的基础是个人信息。用户使用免费互联网服务而留下的个人信息,既为个性化广告提供了基础资料,也能提高个性化广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个人信息能够帮助企业改善服务,间接为企业创造利润。


网站收集个人信息不只是为了发送个性化广告,也用于帮助企业改进服务,比如提高搜索结果的精准性。这种情况下,个人信息构成了互联网企业投入在线服务的关键考虑因素,如同制造企业的原料一样。例如,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苹果”时,网站需要判断用户到底是在搜索水果还是手机,这时不借助该用户或同类用户留下的个人信息将无从判断。借助个人信息分析而实现的服务改进,能够帮助企业留住现有用户并吸引更多的用户,为企业间接创造更多的盈利机会。


3.个人信息积累能够助推企业平台化,夯实企业生存基础。


互联网企业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能够长期屹立不倒的基本都是大型平台,其他企业要想生存往往也需接入大型平台。互联网企业的平台化离不开个人信息,没有大量的个人信息积累,就难以从一个领域跨入另一个领域。


二、企业争夺个人信息存在的问题


个人信息构成了互联网企业平台化的跳板,企业间的数据争夺就是对个人信息的争夺。企业的竞争力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及时获得有关数据和利用这些数据开发新的服务和产品的能力。有信息争夺就有信息损害,从当前的实践看,因企业间信息争夺引发的个人信息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隐私问题,即企业违法违规或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信息争夺之下,谁掌握的信息更多,谁就更可能获胜,所以企业总倾向于收集越来越多的信息。


在我国现行法中,不当收集个人信息的方式主要包括:(1)未公开信息收集规则而直接收集信息;(2)未明示信息收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而收集信息;(3)未经用户同意而收集信息;(4)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等。


2.安全问题,即不当使用已收集的信息。


信息争夺是为了获取客户、谋取利润。当企业拥有较多的个人信息后,就会将这些信息用于营利活动,并可能产生损害用户利益的情况。个人信息本身可被作为商品销售,例如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或出售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成为价格歧视的实现工具,即“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作为排挤竞争对手的手段,即限制用户转移信息或竞争对手访问信息以构筑市场进入壁垒等等。


3.法律责任,即企业违规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人格权编专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来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除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外,其他相关法律也规定了违法收集、处理、泄露、提供、出售数据和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例如: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个人信息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个人信息具有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双重属性,反垄断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干预,是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福利为目的。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使得企业想尽办法获取更多的个人数据,以获取个人数据为目的的企业合并就会有形成垄断并对个人信息造成损害的风险。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也与反垄断法发生了实实在在的关联。


数字经济下,企业掌握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就可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互联网企业为了获得大量用户的数据,会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甚至在用户不知道的情况下分享给第三方,形成数据垄断,这很有可能导致提高相关市场的进入壁垒,从而降低实际或潜在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机会。对个人信息的不正当使用也会侵害消费者福利,例如对数据不当利用进行价格歧视即大数据“杀熟”,由此也可看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正当利用也可以属于消费者福利的一部分,在竞争法领域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就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此外,企业未经用户同意合并个人数据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可以构成剥削性滥用,如德国脸书案。


2016年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对Facebook展开调查,分析Facebook在数据收集整合的过程中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终认定Facebook在对用户个人信息获取、合并及利用方面构成剥削性滥用行为,且得到联邦法院的认可。原因是脸书在没有征得用户有效同意的前提下,将从自有平台、第三方网站和软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与用户Facebook账号进行匹配与合并,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用户数量Facebook占有超过 90%的市场份额,其庞大的网络规模导致了很高的进入壁垒。使用者很难切换到其他社交网络,以至于用户被锁定。这种间接网络效应阻碍了市场进入,新进入者很难获取相当规模的用户数量。此外,Facebook在获取用户数据方面具有优势,这也成为一个市场竞争参数,因为用户数据对于产品设计很重要,利用数据通过广告将服务货币化,这可能进一步提高进入壁垒。由此认定Facebook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构成垄断。


四、反垄断法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反垄断提供的个人信息保护遵循间接保护原则。在反垄断法中,个人信息权益并不属于直接保护对象,消费者个体也不能以“数字平台垄断损害个人信息权益”为由提起反垄断诉讼。但是经营者不合理使用个人信息则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领域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例如:


第十六条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

(五)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或者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交易流程、服务项目。

……。


第十七条 差别待遇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

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之间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别。平台在交易中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隐私信息、交易历史、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

……。


五、小结


反垄断法既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也要保护消费者福利,经营者收集分析用户的个人信息可以推出更具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用户的使用感受。但是也需要合理合法地进行收集使用,特别是互联网行业,经营者之间常常进行吸收合并,极易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就容易利用个人信息进行一些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经营者要合理利用个人信息,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收集和使用。



【参考文献】

1.叶明、张洁:《反垄断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理据与路径》,载《华中科技大学报》第37卷第1期。

2.赵会杰:《个人信息反垄断法保护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22年硕士学位论文。

3.张占江:《个人信息保护的反垄断法视角》,载《中外法学》202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