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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传承 || 夫妻一方赠与婚内房产给非婚生子女的效力及另一方的权益维护

2023-08-3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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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


梁某与叶某于1987年5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1月25日登记离婚。


1997年9月23日,梁小小的母亲张某在某医院非婚生育梁小小,1998年10月27日,经某法医鉴定中心物证学检验鉴定,梁小小是梁某的亲生孩子。1998年11月3日,梁小小的母亲张某与梁某签订一份《协议书》,主要载明:“一、梁某同意把梁小小交由其母亲张某终生抚养,梁小小母亲张某不提抚养费之事;二、梁某同意将508房的房地产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梁小小,梁小小母亲张某作为其生母及其法定监护人,梁某应全权委托梁小小母亲张某代办房地产转让给梁小小的事宜,从此梁某不再回来此房,骚扰梁小小及其母亲的日常生活。”之后,梁小小及其母亲张某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直至梁小小2012年就读高中寄校住宿时止。1998年12月31日,508房登记在梁某名下。


2013年8月1日,梁小小母亲张某与案外人黄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将508房出租给黄某,约定租赁期限为4年,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每月租金为1500元。


2017年3月23日,梁某与案外人何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梁某将508房转让给案外人何某,转让价格为380000元。同日,案外人何某向梁某支付380000元。2017年4月1日,上述房屋登记在案外人何某名下。


2017年5月10日,梁小小委托某评估公司对508房进行市场价值评估。2017年5月12日,某评估公司出具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555000元。2017年5月19日,梁小小以梁某违反具有抚养义务的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出售,侵害梁小小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赔偿其损失555000元,叶某作为第三人。



【一审判决】(2017)粤0703民初3582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赠与合同纠纷。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梁某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的行为发生在其与叶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行为应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梁小小母亲与梁某在叶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签订《协议书》约定无偿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梁小小,损害了叶某作为夫妻一方对于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且梁小小母亲和梁某交往并生下非婚生儿子即梁小小,私下签订《协议书》无偿转让梁某与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梁小小诉请梁某赔偿555000元损失的意见,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梁小小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梁小小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2018)粤07民终513号


二审法院另查明,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及国土证办理登记后,梁某将相关权属证书交予梁小小的母亲张某收执。另查明,梁某与叶某于2014年11月25日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分割以下:(1)房产1,产权归女方所有。(2)房产2及地下车库归女方所有。(3)男方在协议之日内一次性支付女方现金100000万元人民币整。”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赠与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的问题。综观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涉案《协议书》由梁某与梁小小的监护人张某签订,梁某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本院认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是梁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梁某系将508的房屋赠与其非婚生儿子梁小小,且以不再支付梁小小的抚养费为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规定,梁某作为梁小小的生父,对梁小小负有抚养和教育义务,其以赠与房屋给梁小小作为其履行对梁小小抚养教育义务的方式,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并不违背社会伦理和善良风俗,也符合上述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法律规定。故一审判决认定梁某所签订的《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对于涉案《协议书》是否损害叶某合法权利的问题。本院经查,梁某与叶某于2014年11月25日离婚时双方已对婚内财产进行了分割,除将双方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割给叶某外,还约定梁某向叶某补偿10万元,但并未涉及涉案房产。因此,无论双方离婚时是否基于梁某存在过错,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也充分考虑了对叶某权益的保护。而对于梁某是否向叶某隐瞒了本案涉案房屋等的其他婚内财产,以及梁某将涉案房屋赠与梁小小,后又于2017年3月再次将涉案房产出售给案外人何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叶某作为共有权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叶某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通过向梁某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方式寻求救济。


第三,涉案《协议书》签订后,梁某已经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梁小小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于1998年12月31日办理产权登记时登记在梁某名下,而梁某也确认其在办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后,将相关权属证书交予梁小小的监护人张某收执。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规定,本案涉案房屋未过户并不影响赠与关系的成立和有效,且该赠与行为也已经实际履行多年。因在1998年梁小小接受赠与时年仅一周岁,故梁小小陈述称根据当时的政策无法办理房产登记的意见亦具有合理性和可信度。综上,本院认定梁某赠与房屋给梁小小的行为已成立并有效。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梁某赠与房屋给梁小小作为其履行对梁小小抚养教育义务的方式,本身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故其辩称涉案《协议书》是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且其已通过取回权属证书并将涉案房屋卖与案外人的方式行使撤销权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关于梁某应否向梁小小赔偿相关损失的问题。承前所述,涉案《协议书》成立并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多年,现因梁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何某,并已办理了权属转移登记,故梁小小已无法请求判令梁某继续补办过户手续。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梁小小请求判令梁某向其承担赔偿相关损失的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本院认定梁某应赔偿损失555000元给梁小小。


【再审判决】(2018)粤07民申77号


再审法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理程序合法,判决正确。梁某、叶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故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梁某、叶某的再审申请。


一、赠与婚内房产给非婚生子女和赠与第三者,赠与是否有效,司法实践处理方式存在不同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交往关系,并向其赠与大额财物的,因该赠与并非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赠与行为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夫妻共有财产权益,且又有悖公序良俗,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对于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因具备受赠主体特殊性和赠与行为道德性的双重属性,很多法院认为不能一味地将保护的天平倾向于夫妻另一方,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还应当考虑到非婚生子女享有的受抚养权利。故当赠与非婚生子女的金额没有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综合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子女实际需要等因素加以判断),则法院很可能认定该赠与有效。例如,本文选取的案例。因此,向第三者的赠与和向非婚生子女的赠与,司法实践的处理是有差异的,需要特别注意。


二、如何避免夫妻一方因向非婚生子女赠与或支付抚养费而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损失?


未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且没有夫妻财产特别约定的,如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非婚生子女或向其支付抚养费,则会直接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在离婚时候可以分割的财产价值也随之变少。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赠与是否有效的问题上,也因为该赠与是否为支付抚养费,金额是否合理,是否侵害配偶财产权而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既有法院认定赠与无效,抚养费问题应另行再诉;亦有法院认定赠与有效,侵害配偶财产权益应另行主张。那么,为避免夫妻一方因向非婚生子女赠与或支付抚养费而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损失,配偶可以提前做好以下准备。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家庭成员,应对价值较高的家庭财产登记和变动情况保持警觉。一旦财产登记在夫妻一方个人名下并且瞒着配偶转移财产,等发现再去考虑解决措施,有可能会无法追回全部财产。


2.可以提前与配偶签订《夫妻财产约定》,通过书面方式明确约定如一方生育非婚生子女,子女的抚养费由过错方承担,属于过错方的个人债务;如因过错方个人债务导致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应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相应补偿。


三、一旦发现配偶生育非婚生子女并长期赠与财产,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


1.遭遇配偶出轨带来的冲击后,很多人更希望的是出轨一方最好净身出户,但实际上除非过错方自愿交付所有财产,否则要求过错方净身出户的可能性趋近于零。


2.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与过错方协商沟通,积极地固定和保留对方出轨并生育子女、并赠与财产给出轨方或非婚生子女、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等相关证据。若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可申请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要离婚,则可在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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