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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传承 || 新的生育政策不能从根本上动摇我国“一夫一妻制度”

2023-02-15518

一、人身关系方面


1.婚姻关系依法设立后,受国家保护。婚姻双方在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后,其二人的婚姻关系受国家保护。而非婚同居关系的设立,无须经任何法定程序,亦不受法律保护。


2.有婚姻关系者,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配偶可依法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但同居者不享有该权利。


3.夫妻有相互扶养的权利与义务。夫妻一方需要扶养(如无业、疾病或受教育等情形下),如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其给付扶养费。但同居者仍然不享有该权利。


二、财产关系方面


4.夫妻者婚姻期间收入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无特别约定,即没有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夫妻财产约定的,夫妻适用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未明确归一方所有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同居期间的收入以一方个人所有为原则,以同居双方共同共有为例外。


5.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权。根据新《妇女权益保护法》第66条的规定,有婚姻关系的妇女可依法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联名登记权利。但同居者不享有该权利。


6.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死亡,除遗嘱者或遗赠扶养协议另有安排外,配偶为其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仅是非婚同居的话,该妇女并不能享有该同居者的继承权,但被继承人通过遗嘱设立遗赠者除外。


三、关系解除方面


7.婚姻关系需要依法解除。即解除婚姻关系则须依法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办理。但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无须经任何法定程序。


8.夫妻离婚时享有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权、离婚经济帮助权和离婚损害赔偿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时,若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若一方生活困难的,而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妇女不享有前述权利。


9.诉讼离婚时,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是我国新《妇女权益保护法》第67条的一个新规定。但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均没有该权利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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