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行使期改为18个月 || 发现论典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常用的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被废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与即将实施的司法解释进行区分,将上述三个即将废止的司法解释分别简称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基本对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不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造成显著影响。但其中最重大的修改,即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调整为最长不超过18个月,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此应高度重视!
此外,还有三处修改值得关注: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删除了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规定。上述变化对于人民法院处理管理费有什么变化,我们将拭目以待;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删除了如果发包人不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人民法院不支持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请求的规定;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范围及条件予以放宽,不再以债权为限,也不再以实际施工人受损害为条件,即使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实际施工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点击图片查看全文
罗毅主任再审团队介绍
专业致胜,成就经典
罗毅主任再审团队,是以发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罗毅为核心的精英律师团队,专注办理高审级民商事再审案件,致力推动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2020年度办理各类型案件标的额80亿元。
罗毅主任担任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四川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再审团队成员十余人,均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竭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136 9944 1025
1390817615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