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如何适用民法典?|| 发现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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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最高院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第一部即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新法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作为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的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对民事案件的影响,根据第五条和附则规定,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根据案件事实发生时间,确定法律适用;2021年1月1日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般规定
1.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民法典;
2.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民法典,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
3.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
(1)原则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3)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具体如图:
二、关于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三、关于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衔接的具体规定
第一,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第四,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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