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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传承 || 从“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案”继承人赔偿浅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承担

2023-04-051337

引 言


2023年3月24日,上海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一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被告需赔偿摩托车受损费用16704元并承担诉讼费。由此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何老人的继承人需承担责任?本文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以案释法进行解析。




一、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有两类:

1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外界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基本能够明确自己日常行为的意义及对应义务,但其判断力较弱,受年龄和智力等因素的限制,该群体的判断能力相对较弱,易受外界干扰或是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性,因此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特别保护。


对于此类人员,需要判断其行为与认知能力是否相匹配,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要存在合同效力及侵权责任两类问题的后果承担。在合同关系中,需结合其行为是否适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付费价格是否与消费认知相匹配等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效力;在侵权责任中需由监护人来承担。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两种行为有效:


1.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典第19、22条已经进行了规定;


2.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与其年龄相适应,是指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何种情况下行为效力待定?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其生效或者不生效,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可能生效。


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先前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是在行为实施后予以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同样生效。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同意,又没有追认的,相对人可以在30日内催告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该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对该行为享有撤销的权利,撤销的方式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只要在追认前撤销,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承担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失怎么承担责任?


侵权损害责任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只可以作为减责事由,而非免责事由,监护人不能以尽到监护职责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诱因和明显过错的,应减轻侵权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确定监护人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应当结合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支出和负担、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公平地分担损失,合理确定赔偿责任归属。此外,将监护责任委托给其他人期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监护人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侵权人死亡后,责任怎么承担?


侵权人去世,则应当由其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案例一

原告张某某的女儿张小某,出生于2011年,为小学五年级学生。张小某于2022年4月19日晚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的手机通过某直播平台,支付给被告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某点卡专营店”5949.87元,用于购买游戏充值点卡,共计4笔。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充值款5949.87元。


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原告张某某的女儿张小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小某使用其父支付宝账号分4次向被告经营的点卡专营店共支付5949.87元,该行为明显已经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现原告对张小某的行为不予追认,被告应当将该款项退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充值款5949.87元。


案例二

2021年9月28日某中学课间,原告和侯某在玩耍和嬉戏过程中,侯某用手抓捏原告阴囊,造成其右侧睾丸扭转缺血性坏死。经鉴定原告右侧睾丸切除构成八级伤残。某中学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和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本起事故发生于保险责任期间。原告将侯某及监护人、某中学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侯某抓捏原告阴囊,造成其右侧睾丸扭转缺血性坏死,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侯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据证明其有独立的财产,其父亲梁某、母亲侯某作为监护人,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但事件起因源于原告先骚扰侯某隐私部位(阴部)。因此,原告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诱因和明显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应减轻侯某及其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某中学已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并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并不发生保险责任。根据原告与侯某在本案中的过错行为,判由侯某父亲梁某、母亲侯某连带赔偿原告50%的损失。连带赔偿原告1129716.95元。


案例三

2022年6月25日,老人陆某某推倒一辆停放在小区里的摩托车,车主陈先生报警后坚持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鉴定,摩托车损失为9000多元。警方对老人进行了精神鉴定,结果为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以老人涉嫌寻衅滋事为由立案调查。老人陆某某于1月24日去世。刑事案件终止审理后,车主陈先生向老人的遗产继承人提起索赔修车款的民事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一是,行为人推倒摩托车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如老人应承担责任其去世后责任由谁来承担?


法院认为,陆老太将陈先生的摩托车推倒具有主观上的过错,造成陈先生摩托车受损,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故陆老太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陆老太死亡后,其对陈先生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被告朱先生作为陆老太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陆老太遗产范围内赔偿陈先生16704元的经济损失。


结  语


司法实践中仍然频繁发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效力及侵权责任纠纷,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需积极履行监护义务,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及被监护人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尽到监护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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