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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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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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案例
案例一 (2019)最高法知民终1号
案例二 (2019)最高法民终329号
案例三 (2021)京民终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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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一、基于新事实或新证据的变更
二、仅为对诉讼请求进行明确的变更
三、法律关系性质完全改变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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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引 言 现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案件比较多,原告方当庭变更诉讼请求面临一种风险:要不要给被告新的答辩期?如果给,需要重新公告送达,将更加遥遥无期。
裁判案例
案例一 (2019)最高法知民终1号 本院认为,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取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原则上应给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以便其能够对新增诉请所依据的新事实或者新证据作必要准备,以充分行使其辩论权。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本案中,CJ株式会社在原审庭审中将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由法定赔偿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提升至人民币1000万元,但是并未提供新证据,而是对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作了新的阐明。这种对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提高并非典型的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并非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而且,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已经给分众晶视公司与分众信息公司对于提高后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发表意见的机会,保障了分众晶视公司与分众信息公司的辩论权。原审法院对此的处理并无明显不当,分众晶视公司与分众信息公司的上述主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19)最高法民终329号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起诉状副本与提交答辩状的规定,意在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在原告起诉后,给予其一定时限,就原告的诉讼请求有针对性的提出反驳意见、准备相关证据,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党侯美、高举、兴茂侏罗纪公司等为高乃则所欠王连生的债务提供担保,王连生一审起诉请求高乃则、党侯美、高举、兴茂侏罗纪公司等四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未明确债务人与保证人责任的具体如何承担。一审庭审中,王连生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高乃则就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党侯美、高举、兴茂侏罗纪公司等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债务人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与诉讼请求基础不同,在债务人与保证人同为被告的情形下,债权人应当明确其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和诉讼请求基础。起诉时,债权人未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债权人进行明确。从本案《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内容来看,名为变更诉讼请求,实为对其诉讼请求的明确,也未增加党侯美答辩与举证的负担,人民法院无需再次送达以及重新指定答辩、举证期限。党侯美经一审法院合法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放弃了其举证质证以及答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案例三 (2021)京民终146号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耀莱公司于同年5月22日签收一审法院依法送达的吴铮的起诉状,但其未在法定十五日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耀莱公司已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应重新给与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之后,吴铮变更诉讼请求,仅是相应减少了耀莱公司的还款数额,并非变更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亦未损害耀莱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耀菜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对于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予审查,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给予答辩期,需要视诉讼请求的性质而定。
一、基于新事实或新证据的变更 案例一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取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建立在有新证据或新事实的基础上,则应当重新指定,反之则无需重新指定。赔偿数额增加,只是建立在对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作了新的阐明之上,则无需重新指定。 案例三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吴铮变更诉讼请求,仅是相应减少了耀莱公司的还款数额,并非变更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亦未损害耀莱公司的合法权益。 所以,不论是增加或减少诉讼标的额,只要没有增加新证据或新事实,都无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
二、仅为对诉讼请求进行明确的变更 案例二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未明确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和诉讼请求基础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原告进行明确。本案名为变更诉讼请求,实为对其诉讼请求的明确,也未增加被告方的答辩与举证的负担,人民法院无需再次送达以及重新指定答辩、举证期限。 所以,如果变更诉讼请求本质上属于对责任承担方式的进一步明确的,不属于重新指定答辩期和举证期的情形。
三、法律关系性质完全改变的变更 如果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性质完全不同,属于两种不同的诉讼请求,应当重新给举证期限,否则将视为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结 语 烟火律师认为,不论是否为缺席审理,变更诉讼请求需不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和答辩期的认定标准是一样的。只要不是法律关系性质的改变,不是提交新事实或新证据,变更诉讼请求无需重新指定举证期和答辩期。 所以,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不用过分担心因重新指定举证期和答辩期从而导致诉讼时间拉长的问题。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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