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近年来,各种诈骗手段随着经济发展变得层出不穷。其中以恋爱或者结婚为幌子的婚恋类诈骗案件尤为突出。此类案件的共同特征是诈骗者先树立各种优质单身的人设,再通过各种交友软件寻找诈骗目标。在与被害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诈骗者开始编造如紧急借款、投资理财、索要礼物、突患重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等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给予金钱上的帮助。为了打消被害人的疑虑,诈骗者还会佯装开始与被害人规划未来,在麻痹被害人的同时进一步以筹备未来或者结婚等事宜为由继续实施诈骗,一旦获得财物,诈骗者可能会选择消失,或是以分手、离婚为由拒绝归还财物。本文笔者仅以“胖猫事件”为引,结合亲办案例及近年来婚恋类诈骗案件的典型案例,谈谈婚恋类诈骗案件刑事控告要点及路径。
一、案件始末
2024年4月11日凌晨4点,一位21岁的男子决绝地跳入了重庆冰冷的江水中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那几天的重庆阴雨连连,仿佛也在哀悼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跳江的男子游戏ID名为胖猫,凭借惊人的游戏天赋攒下了数十万元。后胖猫通过一款语音聊天软件认识了27岁的谭某。据目前公布的聊天记录来看,胖猫和谭某通过语音聊天熟识后确认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二人仅见过两面,在谭某提出想结束异地恋后胖猫不远千里从湖南来到重庆,但两人并未同居。后女方以开店、节假日、购物等各种理由向胖猫索要金钱。从胖猫姐姐发的转账记录看,大部分都是胖猫转给谭某的大额转账,很多单笔转账都超过3000元,其中最大的两笔是2023年2月1日,给谭某支付宝转账102500元;2024年4月10日,即胖猫自杀前4天,给谭某转账66666.66元。谭某曾一度向胖猫给出“今年5月结婚领证”的承诺,或许正是这一承诺使得胖猫不远万里从湖南到重庆,并没日没夜地代练打单赚钱不断转账给谭某。胖猫自杀后第二天谭某与胖猫家属在派出所达成和解,并退还共计136666元。 那么,“胖猫事件”中谭某的行为究竟只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已涉嫌刑事犯罪?由于我们不是亲历者,亦对“胖猫事件”的了解均来源于网络,因此,我们无法进行全面评价。但可以确定的是,无论是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利用情感进行欺诈都是不可接受的。 二、婚恋类诈骗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及其犯罪构成要件
不同于传统的经济类诈骗案件,婚恋类诈骗案件的诈骗者往往借助情感这一神秘的面纱,为诈骗者实施诈骗行为奠定信任基础。我们也必须承认,情感的迷雾有时会让人难以分辨真伪。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可能会因为情感上的依赖而自愿给予财物,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诈骗罪就需要进一步甄别。类似“胖猫事件”中“捞女”和“捞男”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罪,我们需要先分析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及其犯罪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 1.客体要件 我国传统的通说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对象具体指公共财产、私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财产,包括财产性利益。至于,抛弃物、不法原因给付物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在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1]当然,诈骗的公私财物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是满足入罪要件之一 。 2.客观要件 诈骗行为客观方面由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于错误(信假为真)、使“自愿”交付(处分)财物(财产性利益)、进而取得他人财物等一系列连锁行为构成。其中,欺诈行为的方式、方法既可以是积极地虚构事实,也可以是消极地隐瞒事实真相。作为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应当具有使他人产生错误进而交付处分财产的作用。如果不具有这样的作用,即便使他人产生了错误,也不属于诈骗罪的欺诈行为。他人基于错误的“自愿”交付(处分)财物是诈骗构成的核心要素,是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关键所在。[2]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最核心的是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非法占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应当在占有财物的一方与被占有财物的一方之间形成转移财产占有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继承关系、征收关系等,这种法律关系就是占有的合法根据。没有法律关系基础而占有他人财物,即属于非法占有。同时诈骗罪的非法占有故意必须产生于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之前。如果行为人已经控制、支配他人财物,再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其据为己有,则不成立诈骗罪,而可能构成侵占罪或民事纠纷。换言之,诈骗罪不存在事后故意[3]。主观目的见之于客观行为,我们不能割裂地去单独评价某一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应当将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相结合综合评价其主观目的,这一点亦是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认定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重要方式。 4.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三、婚恋类诈骗案的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
笔者曾办理过类似婚恋类诈骗案的刑事控告案件。其中一案则是男女双方通过一款婚恋交友APP认识,后成为微信好友。在之后的聊天过程中,男方先是树立优质单身男性的形象,并以谈恋爱名义获取女方的信任。之后男方总是在聊天中透露自己是某方面专业人士的形象,并称自己负责的某项目投资门槛低且利润高。男方就是通过这样循循渐进的欺骗方式,使女方一步步地陷入其精心设计的骗局之中,最终投资了男方所谓的项目,致使自己被骗超百万元。实践中类似诈骗案不断频发,且大多婚恋类诈骗案件已从过去的线上转至线下,笔者以“诈骗罪、情感诈骗”为关键词在法信或人民法院案例库中进行检索,其中较为典型案例如下:
四、婚恋类诈骗案件刑事控告的要点及路径
由于婚恋类诈骗案件以感情为外衣,诈骗者的手段又具有较强的私密性和迷惑性,当被害人发现被骗后想通过刑事控告方式挽回损失或追究诈骗者刑事责任时,如何进行有效的控告则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不仅对被害人来说,对刑事律师的专业性亦是有较高要求的。如涉及的核心要点有三: 一是怎么告?即控告需要准备的材料、控告的主体、控告的证据、控告书的撰写等;二是找谁告?即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三是告了后?即如果案件成功受案,其后的跟进工作;如果案件未成功立案,后续的救济流程为何?具体如下: (一)怎么告? 1.刑事控告主体 刑事控告首先需要明确控告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因此从本条的规定来看,刑事控告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其中较为常见的控告主体是被害人本人。 2.确定涉嫌的罪名 当被控告人涉嫌多个罪名时,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先确定一个较容易立案且证据较为充分的罪名。常见的刑事控告罪名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以及职务侵占罪等。在此环节中,律师要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按照可能构成的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发现和固定证据,将证据进行整理,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再对是否构罪、构成何罪、此罪与彼罪进行深度剖析,最终形成完整的案件分析报告。 3.整理控告材料 控告材料的整理直接关系控告书的说理是否饱满,是否具有说服力。控告材料犹如建房的材料,材料是否为“真材实料”直接关系之后建筑物的质量。如何在诸多证据中找出有力的证据,如何在证据不够充分时合法搜集证据均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例如诈骗案件中的关键证据是行为人怎么虚构了事实?隐瞒了什么真相?被害人基于什么样的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这些都需要围绕客观证据的梳理来呈现给办案单位,从而为刑事控告的立案奠定前期基础。 4. 刑事控告书的撰写 刑事控告书应当载明,被控告人身份信息、案情简介及控告罪名、控告请求等。而控告罪名的确定、控告材料的梳理均是为撰写刑事控告书做铺垫,如前文所述,控告材料直接关系之后建筑物的质量,而刑事控告书犹如设计图,它需要将每一份控告材料用到实处。撰写刑事控告书时,需反复思考本案客观事实及证据与诈骗罪的关联,不断琢磨诈骗者的诈骗行为,慎重斟酌用词用语。一份内容明确具体,言简意赅,事实重点突出,理由充分的刑事控告书犹如一张漂亮的“名片”。 (二)找谁告?
前期整理好控告材料后需要前往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依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三)告了后?
A.成功立案 刑事控告有两种结果,第一种是成功立案,立案成功后控告人会领取《立案通知书》,当然这是较为理想的控告结果,大多情况下能领取到《受案通知书》亦是刑事控告成功一半。此时对于控告人而言,控告程序的核心流程已经完成,后续则是办案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推进案件。而刑事控告的实体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挽回控告人或控告单位的经济损失,这也是控告人进行刑事控告的重要目的。那刑事案件中究竟可以通过何种方式、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挽回经济损失呢? 1.退赃、退赔 控告人立案成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亦或是审判阶段都可以退赃退赔。因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赔偿被害人损失进而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被从宽处理甚至免予处罚,因此,很多案件中嫌疑人有强烈的退赃、退赔意愿。根据相关刑事司法文件规定,退赃、退赔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至少都可以从轻处罚。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的案件,控告人可自行或委托专业律师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或其辩护律师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挽回经济损失。 2.通过法院生效裁判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对于大多存在财产损失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作出刑事裁判时会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且会载明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中的财产损失赔偿仅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不包括间接财产损失。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1)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因此,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最先受偿,而退赔刑事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少数特定刑事案件,嫌疑人对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嫌疑人赔偿损失[4]。此类情形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除此之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例如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可以就医药费等赔偿费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害人可以就被毁坏财物的维修费等赔偿费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案件,被害人则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5]。 4.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刑事案件被害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原则上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B.立案不成功 刑事控告的另一种结果是不予立案。当办案单位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时,控告人应首先了解和分析不立案的具体原因,是管辖权的问题、是提交的证据不足,亦或者是法律适用错误等原因,若不予立案的原因合理,那么控告人则应有针对性地调整控告思路。若控告人认为不予立案的不合理,可采取的救济途径有以下三种: 1.申请复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申请复核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立案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控告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后,如果复核仍旧维持原不立案决定时,控告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应当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接到立案监督申请后,人民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结 语
爱情本该是男女双方纯粹的情感,现在却成为诈骗者的道具。他们打着爱的旗号,行骗于无形,让受害人不仅荷包大失血,心灵也遭受无情的撕扯。从轰动一时的“翟欣欣案”到令人扼腕的“胖猫自杀案”,这些案件将“捞女”和“捞男”这样的角色一次次推上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我们知道,这些“捞女”和“捞男”背后肯定还有很多的受害人,他们或许在痛苦的漩涡中挣扎,或是在失落的阴影里徘徊,又或者深陷虚假爱情的泥潭无法自拔。笔者希望通过此文,为受害人提供一条及时止损的路径。
注释: [1]冯军 梁根林 黎宏主编《中国刑法批注》第2506页 [2]胡云腾 熊选国 高憬宏 万春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下 第804页 [3]虞伟华:《全面厘定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概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法释〔2021〕1号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5]第六十四条 【涉案财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