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首页 > 发现研究 > 专业文章

再审研析 | 人民法院案例库:‌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通过AI获取且未经甄别核实的虚假案例的处理规则

2026-04-0143

image.png


案例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4)京0112民初19067号

裁判时间:2025年4月10日

入库编号:2025-18-2-494-001



关键词:民事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诉讼诚信原则  人工智能  虚假案例  妨害民事诉讼秩序  

图片



导 读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三、裁判理由

四、案例研析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任某璐诉曹某、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任某璐委托宁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庭审结束后,为论证该方观点,杨某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其中援引了两个与本案事实、争议法律问题相似的案例。该两个案例显示对应案件的案号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01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终12345号。通州区人民法院以案号为关键词,通过相关平台进行检索并获取相应裁判文书。该院将裁判文书与杨某提交的案例进行比对、核实,发现:杨某提供的两个案例与本案的事实细节、法律争议以及裁判逻辑高度契合,看似具有较强参考价值;但实际上,两个案例所述事实情况与相应案号对应的真实案件的事实情况完全不符。经承办法官询问,杨某承认该两个案例系其依据本案的事实提炼关键词和争议焦点后,反复向某人工智能语言模型软件提问后获得,其未经核实即将该两个案例写入代理意见提交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2024)京0112民初1906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曹某赔偿原告任某璐158273元;二、驳回原告任某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该院在判决书中对杨某提交虚假案例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载明:“本院对此提出批评,希望原告代理人引以为戒,在向法院提交参考案例、法条时,应当进行检查和核验,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放任人工智能模型生成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司法秩序。”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要旨


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诉讼参与人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获取且未经甄别核实的虚假案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三、裁判理由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对于杨某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获取且未经甄别核实的虚假案例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据此,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诉讼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和信用要求。具体体现为应当如实陈述、合法举证,也包括向法院提交的参考案例、法律条文等诉讼材料应当确保来源可靠、内容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二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据此,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从业者,更应当遵循诉讼诚信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对于提交法院的证据及其他材料应当进行甄别核实,确保真实、准确。本案中,杨某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获取案涉案例,未作任何核实即提交法院。案涉案例被证实系虚假案例,与对应案件真实情况完全不符。因此,杨某的行为已超出合理使用技术的边界,违反诉讼诚信原则和律师职业道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该条款规定的证据应当属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以期参考适用的案例,系诉辩意见范畴,不属于证据。故向法院提交未经核实的虚假案例的行为不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但是,诉讼参与人提交虚假案例的行为违反诉讼诚信,妨害民事诉讼秩序,其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后果、妨碍民事诉讼程度等因素,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杨某系故意提交虚假案例,且其事后能够主动说明案例来源,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法院酌情在判决中对其提出批评教育。


四、案例研析


上述入库案例以极富时代感的裁判态度,触及了人工智能时代民事诉讼制度面临的深层命题:当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幻觉”效应与诉讼参与人的诚信义务相遇时,司法应当如何划定技术使用的合法边界?本案中,代理律师借助人工智能获取两个形式上高度契合、实质上完全虚假的参考案例并提交法院,法院以批评教育的方式予以处理,并确立了“情节轻微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参照民诉法第114条处理”的裁判规则。这一看似简单的个案,实则蕴含着诉讼诚信原则的时代更新、证据法基本范畴的边界重塑,以及技术理性与司法理性如何协调的深层法理问题。


(一)法律适用分析


1.诉讼诚信原则的规范依据与适用边界


本案裁判确立了诉讼诚信原则在人工智能生成材料审查中的具体适用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信原则,不仅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亦约束律师等诉讼参与人。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包括:不得虚构事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提交虚假材料等。本案中,法院将诚信原则延伸适用于参考案例的提交行为,明确了“参考案例”虽非证据,但仍属于诉讼材料的范畴,提交虚假案例同样构成对诚信原则的违反。


2.虚假案例与伪造证据的区分认定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区分了“伪造重要证据”与“提交虚假案例”两种行为。证据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而参考案例是用于论证法律适用的诉辩意见。代理律师提交虚假案例的行为,因不属于证据范畴,故不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这一区分体现了法律适用的严谨性,同时也揭示了现有法律框架对虚假案例提交行为缺乏直接、明确的处罚依据。法院通过“参照”适用上述条款,实现了对新型诉讼不当行为的有效规制,具有一定的司法创新意义。


3.情节轻重与责任承担的比例原则


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后果及妨害诉讼秩序的程度。代理律师系因轻信人工智能生成结果而提交虚假案例,无主观恶意,事后主动说明来源,情节轻微,故仅予以批评教育。这一处理体现了比例原则的要求,为今后类似案件中区分故意与过失、情节轻微与情节严重提供了参考标准。


4.责任归属的认定方式


在传统侵权法理论中,责任归属遵循“行为——责任”的基本逻辑。然而,当人工智能介入行为过程时,责任归属变得复杂。本案法院的裁判思路确立了以下责任归属原则:第一,责任主体是诉讼参与人,而非技术工具。人工智能作为技术工具,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责任承担者。第二,过错形态以过失为主要形式。本案中,代理律师被认定为“轻信人工智能生成结果”,属于过失而非故意。这一认定对于区分责任程度具有重要意义。第三,行为的不法性来源于未尽审查义务,而非使用人工智能本身。法院并未否定使用人工智能的正当性,而是强调“未经甄别核实”这一核心行为要素。

   (二)人工智能技术对司法工作的影响


1.积极影响:提升效率与拓展思维


人工智能语言模型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其在法律检索、文书起草、观点归纳等方面展现出显著优势。律师利用人工智能辅助办案,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取类案参考、梳理裁判规则、优化论证思路,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和法律服务的可及性。本案中,代理律师正是借助人工智能获取了形式上高度契合的参考案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工智能在类案检索方面的技术潜力。


2.风险挑战:虚假信息的生成与传播


当前大型语言模型存在“幻觉”现象,即模型可能生成看似合理但实际虚假的内容。在缺乏有效甄别机制的情况下,此类虚假案例可能被诉讼参与人误用,导致虚假信息进入司法程序。本案中,人工智能生成了案号与内容完全不符的虚假案例,其形式逼真、内容契合,使律师难辨真伪。这一现象对司法公信力、诉讼效率及程序正当性构成潜在威胁。


3.司法应对:技术赋能与规则构建的平衡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司法工作提出了双重挑战:一方面,司法机关需有效应对虚假信息涌入诉讼的风险;另一方面,亦需避免因噎废食,阻碍技术合理应用。本案法院的处理方式体现了审慎包容的态度——既对不当使用技术的行为予以规制,又未过度惩罚,为技术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提供了有益探索。



总结


面对人工智能的浪潮,我们既需要拥抱其带来的效率提升和知识赋能,也需要警惕其可能引发的风险与挑战。本案裁判以审慎而坚定的姿态,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规范指引和理论启示。未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相关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将不断显现,唯有坚持法治思维、恪守诚信原则、强化责任意识,方能在技术变革中守护司法公正的底线。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介绍

专业致胜,成就经典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是以发现律师事务所罗毅律师为核心的精英律师团队,专注办理高审级民商事再审案件,致力推动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


再审团队现有十余名资深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均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为给客户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每个案件均由罗毅律师全程把控,两名资深执业律师承办和多名律师助理辅办,以流程管控细节,集中力量攻克疑难问题,竭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图片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