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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采购中的资格审查 | 发现原创

2025-02-1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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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是指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质资格、财务状况、设备、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履行合同的资格能力的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因此,资格审查包括几个方面:一是资质证明,二是业绩情况,三是特定要求。但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首先,对“资质证明”,供应商和采购人应该注意什么?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或供应商在实务操作中作何理解,笔者分析如下:


1. 对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要求,需要供应商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的相关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2. 对于“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则在实务中存在多样性。有的供应商会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不行),有的供应商会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此外,有的供应商会提供税收证明材料。笔者建议,资信证明建议以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开具为宜,不建议仅以纳税记录作为本项材料。


3. 对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无论是针对货物或服务采购,或是工程采购,根据完成采购项目需满足的最低条件。曾经客户单位咨询此处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与“特定要求、特定条件”有什么区别。举个例子,若完成A项目需要甲级资质,但供应商甚至没有该资质所指向行业的营业范围,则此处可以判断供应商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若供应商是只有乙级资质,则判断标准更符合不满足“特定要求、特定条件”。


4. 对于“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证资金的良好记录”,实务中本项需要税务证明材料支撑,如增值税、所得税纳税记录。笔者建议,根据招采文件,提供三年及以上的纳税记录为宜。


5. 对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实务中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判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 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实务中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要针对采购项目所应当具有的经营许可、资质条件。常见资质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医疗企业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中国强制性认证等。另一方面,主要是采购政策决定的条件,如采购进口/国产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预留采购份额、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其次,对“特定要求、特定条件”,采购人应注意什么?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因此,“特定要求、特定条件”要注意关联性和必要性。如果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或“条件”与采购标的、质量、履约能力无关,则“要求”或“条件”可能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笔者曾经处理一起信息系统采购项目的质疑工作,采购文件中关于“团队负责人”要求“一人多证”,该条件的满足,对项目履约质量是否有直接影响,难以判断,另一方面条件对中小企业满足可能性低,可能涉及“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嫌疑。


最后,对于“业绩证明”,采购人应注意什么


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因此,业绩情况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部分采购人(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一是把“业绩证明”放在资格条件的同时又作为评审条件,二是作为“业绩证明”的资格条件,不符合第十八条(无关联性、排斥竞争等)的规定。若要将“业绩证明”作为资格条件,则应当明确“同类业务合同”的范围,同时还要满足对同类业务合同的数量限制要求。对于“创新产品采购”的,除应当遵循前述规则外,还应当注意符合《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