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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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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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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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观点
(一)上诉人海某某的观点
(二)被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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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要旨
(一)重复诉讼的认定标准
(二)请求权基础的转换问题
(三)证据的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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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务角度:重复诉讼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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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复诉讼与备位诉讼的异同
(一)重复诉讼与备位诉讼的相同点
(二)重复诉讼与备位诉讼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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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引 言 在民事诉讼中,重复诉讼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多次提起诉讼时,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将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4民终1536号民事裁定书为例,分析重复诉讼的认定标准,并探讨其与备位诉讼之间的异同,从源头规避重复诉讼的风险。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宁04民终1536号案系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上诉人为海某某,被上诉人为马某甲、马某乙。案件的起因是马某甲、马某乙与海某某之间因水泥买卖产生的款项纠纷。马某甲、马某乙曾于2023年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海某某,要求其支付货款518117.7元及利息,但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随后,马某甲、马某乙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起诉,要求海某某返还418117.7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与前诉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前诉为买卖合同纠纷,后诉为不当得利纠纷,且马某甲、马某乙提供了新的证据,故不构成重复诉讼,支持了马某甲、马某乙的诉讼请求。海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诉讼,应驳回起诉。 二、双方观点
(一)上诉人海某某的观点 海某某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诉讼。理由是: 1.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两次诉讼标的虽略有不同,但前诉数额与后诉数额是同一事实引起,其实质在于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即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 2.前诉已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马某甲、马某乙在未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生效判决已确定该案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不存在生效判决认为该案的法律关系不是买卖合同,马某甲、马某乙可根据具体案件事实主张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形。 3.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纠纷败诉后的备位请求权,马某甲、马某乙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二)被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的观点 马某甲、马某乙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理由是: 1.前诉与后诉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前诉为买卖合同纠纷,后诉为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标的不同。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3.海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海某某私自占用货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三、裁判要旨 宁夏固原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诉讼,裁定驳回马某甲、马某乙的起诉。主要理由如下:
(一)重复诉讼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诉讼需满足三个条件:(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马某甲、马某乙的两次起诉均针对同一事实,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故构成重复诉讼。
(二)请求权基础的转换问题 马某甲、马某乙在前诉败诉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起诉,实质上是试图通过转换请求权基础来规避前诉的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不当得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纠纷败诉后的备位请求权,否则将导致一事不再理原则被架空。
(三)证据的重复性 马某甲、马某乙在后诉中提供的证据与前诉基本一致,新增的证据亦为之前已存在的证据,未能形成新的法律事实,故不足以支持其再次起诉。 四、实务角度:重复诉讼的认定标准 从实务角度来看,重复诉讼的认定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核心在于判断后诉是否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具体而言,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当事人是否相同:重复诉讼要求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完全相同,包括原告、被告及其诉讼地位。 2.诉讼标的是否相同: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权利义务。如果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可能构成重复诉讼。 3.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如果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则构成重复诉讼。 在本案中,马某甲、马某乙的两次起诉均针对同一事实,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故被认定为重复诉讼。 五、重复诉讼与备位诉讼的异同
(一)重复诉讼与备位诉讼的相同点 1.两者均涉及当事人对同一事实的多次诉讼。 2.两者均可能涉及请求权基础的转换。 (二)重复诉讼与备位诉讼的不同点 1.法律性质不同:重复诉讼是对同一事实的重复主张,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备位诉讼则是当事人在主位诉讼败诉后,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提起的补充诉讼。 2.法律后果不同:重复诉讼将被法院裁定驳回;备位诉讼则可能被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判。 3.请求权基础不同:重复诉讼的请求权基础通常与前诉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备位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则与前诉不同。 在本案中,马某甲、马某乙试图通过转换请求权基础(从买卖合同纠纷转为不当得利纠纷)来规避前诉的裁判结果,但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重复诉讼,而非备位诉讼。 当然,备位之诉是针对在同一个案件中,最迟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本案是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后另行起诉,虽然案由不同,但与备位之诉存在本质区别,其诉请被认定为重复起诉合理合法。
结语 烟火律师认为,重复诉讼的认定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院的裁判效率。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当事人在前诉败诉后,试图通过转换请求权基础再次起诉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重复诉讼而被驳回。因此,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充分评估诉讼风险,避免因重复诉讼而导致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同时,重复诉讼与备位诉讼的区分也值得关注。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及案件事实,准确判断是否采取备位诉讼的方式,避免败诉后再起诉被认定为重复诉讼,降低诉讼风险,提升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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