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爆雷,明星代言摊上事了?|| 发现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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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把代言费装进腰包之后就真的“撇脱”了吗?
近日,知名P2P平台“爱钱进”APP出现兑付困难,大批投资者“血本无归”,湖南卫视著名主持人汪涵因在2016年-2018年期间代言过该APP而被推上了风口浪尖。网络上充斥着要求汪涵站出来归还投资者的血汗钱和退代言费的声音。
为此,汪涵团队作出了回应:
热搜还没降下去,7月5日,杭州第一大P2P平台“微贷网”又被爆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爱钱进”爆雷的新闻又跟着上了一波热搜。
其实“爱钱进”并不是第一个出现“翻车”事件的有明星代言的P2P平台,通过网络搜索可以得知,黄晓明曾给“东虹桥金融”在线代言,唐嫣、李湘、瞿颖、钟丽缇、胡静五人曾联合为“E租宝”站台,王宝强也曾担任“团贷网”首席体验官,结果都出事了。
从“爱钱进”官网简介我们可以得知,“爱钱进”是一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
我们可以理解为“爱钱进”是向出资人及借款人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一个网络平台,各方在“爱钱进”上享受的是提供信息的中介类的服务。
那么,问题来了,本次汪涵应不应该站出来承担责任,承担哪些责任?
民事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在于,“爱钱进”是否存在虚假广告?汪涵是否知道“爱钱进”发布的是虚假广告?如果是,则汪涵应与“爱钱进”一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假设汪涵在代言“爱钱进”时,并未实际使用或接受过“爱钱进”的服务,或者汪涵明知“爱钱进”进行了虚假宣传仍旧为其代言宣传,那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没收其代言费,并处以一倍代言费以上但不超过二倍代言费的罚款。
刑事责任
当前从事P2P行业,一旦刑事案发,往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居多,且多为单位犯罪。
通过查询发现,汪涵并非“爱钱进”及其运营公司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从单位犯罪的角度来说,汪涵不应该为“爱钱进”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还没有结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如汪涵明知“爱钱进”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情况,仍然为其进行广告等宣传的,则可能构成共犯,且应依法追缴代言费。
目前,汪涵很难被认定为“明知”,其在接受代言之前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很难像监管部门一样进行深入的、实质的调查,要认定汪涵在主观上为“明知”尚不充分。
可以说本次“爱钱进”的爆雷给投资者和明星都好好上了一课。对于投资者而言,明星代言不一定可信,代言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并不是对代言产品或品牌进行信用保证,投资须谨慎,不要被花言巧语宣传的高利息、快回报所迷惑。对于明星来说,接受代言不能只看重代言费的多少,对代言产品或品牌的选择应当更加慎重,多番考察核实,这既是对公众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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