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腾讯与老干妈一案为引,简析保全错误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 发现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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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日,腾讯与老干妈一案引发了新一轮的网络舆论狂潮。该事件以媒体公布一篇腾讯申请保全老干妈名下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为起源,以老干妈否认与腾讯的合作关系、贵阳警方发布初步调查结果通告掀起高潮,以腾讯与字节跳动人员的针锋相对引发舆论对于腾讯负面评价的一边倒。
基于本事件的起源——“腾讯申请保全老干妈名下财产”,笔者在此简要分析申请诉讼保全错误后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问题。
诉讼保全错误应承担责任的认定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2172号、(2015) 民申字第1178号两个案件确定的裁判观点,保全错误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据此,司法实践中认定保全申请人保全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
1 | 保全申请人主观上有过错; |
2 | 保全行为存在违法性(存在侵权行为); |
3 | 损害后果存在; |
4 | 保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其中,最重要的的是主观过错和行为违法性。
一、保全申请人主观上有过错
申请是否有错误,不能简单的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判断依据,应以申请人对出现保全错误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认定过错的标准。
案例
参考案例一:(2014)民申字第2172号
参考案例二:(2015) 民申字第1178号
参考案例三:(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
裁判要旨
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认定主观过错,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与法院生效判决产生不合理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才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案例
参考案例一:(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90号
裁判要旨
在房屋确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101、102房产归属不明,孙志恒申请保全的标的物为权属有争议的涉案101、102房产,孙志恒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范围和条件。孙志恒在申请保全时不存在恶意诉讼或故意以申请保全的方式侵害永翔公司的合法权益。尽管孙志恒房产确权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但并不能够认定孙志恒在申请保全方面存在损害永翔公司利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相反,应认定孙志恒申请保全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基于房屋确权请求并以争议房屋为限申请财产保全,不存在过错。
案例
参考案例二:(2014)常商终字第210号
裁判要旨
①从申请财产保全应尽的注意义务来看,因为财产保全是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被申请人的财产被保全后,可以通过复议、提供其他担保措施等方式解除保全措施,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确实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但是这种注意义务仅限于申请人在诉讼或仲裁时对自己的诉请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初步证明。
②尽管优鼎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未能获得判决支持,对优鼎公司来说是不可预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并不能够归责于优鼎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③最后,从财产保全的性质而言,财产保全仅是临时采取的紧急措施。被申请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除保全。天宁法院依据优鼎公司申请,于2013年5月17日冻结了四捍公司的账户。四捍公司既未向本院申请复议,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因此,四捍公司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对于四捍公司主张依据冻结期间银行贷款利息与活期存款利息之差的利息损失,与优鼎公司申请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125万元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该院不予采信。
基于上述裁判要旨,因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腾讯公司在起诉及申请保全老干妈财产前已知晓可能存在第三人伪造印章、涉嫌欺诈的事实,腾讯公司提供相关证据依法起诉,并据此在诉讼请求标的范围内申请保全了老干妈财产,并不能据此直接认定腾讯公司对可能存在的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之规定,财产保全需在被申请人可能不具备履行能力时进行。
(注:虽然在实务中,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人民法院普遍会同意进行保全,但是该操作实际上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慎进行财产保全的要求。)
而腾讯公司在明知老干妈作为一家大型实体企业具备对应其诉讼请求金额的履行能力时,仍然对其名下资产进行冻结,对于老干妈的资金流动会产生一定影响,使其可能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同时,在老干妈发出“从未和腾讯进行合作”的声明及贵阳警方公布“关于涉嫌伪造印章”的初步调查结论后,腾讯公司有义务对于本案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等进行核查,若确认存在伪造印章等行为且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时,应当立即向南山区法院申请解除对于老干妈财产的保全,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会据此认定腾讯公司对于保全错误存在主观过错。
因此,若最终保全错误的,腾讯公司具有被认定存在主观过错的可能。
二、保全行为存在违法性
起诉属于正常的诉讼行为,申请人在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为每次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定程序,其申请诉讼保全总额未超出其诉讼请求的标的额,该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其诉讼后的裁决能够顺利得到执行,并经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案例
参考案例一:(2016)湘民终513号
参考案例二:(2019)赣0104民初986号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其目的本身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该项申请经法院依法审查后得到法院裁定准许,该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具有违法性。
案例
参考案例:(2014)浙杭民终字第2029号
基于上述裁判要旨,腾讯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相应证据、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准予对老干妈进行财产保全的,此前申请保全的行为并不存在违法性。

三、损害后果存在
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保全错误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是因保全行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资金占用利息等并非被申请人可主张的实际损失。
案例
参考案例一:(2016)鲁11民终556号
裁判要旨
因此,莱芜汇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日照联贸公司存在恶意诉讼,莱芜汇丰公司关于日照联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日照联贸公司申请保全的账户资金及收益仍在莱芜汇丰公司的控制范围内,莱芜汇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因无法使用该账户资金造成的实际损失,对于其关于因日照联贸公司保全而造成损失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
参考案例二:(2014)常商终字第210号
裁判要旨
对于四捍公司主张依据冻结期间银行贷款利息与活期存款利息之差的利息损失,与优鼎公司申请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125万元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该院不予采信。
基于上述裁判要旨,在腾讯与老干妈一案中,因案件尚未审结,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老干妈因腾讯的保全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此项内容尚无法确定。
若从老干妈的整体经济实力考虑,冻结的一千余万尚不足以使得老干妈资金无法周转进而产生一系列经济损失,因此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可能最终仍无法确定。
四、保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保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要性和关联性,是支持损害赔偿请求的基础。若原告无法举证证明错误保全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
参考案例:(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80号
如上所述,老干妈损害后果可能最终无法确定。因此,本案中可能并不存在使得腾讯公司的保全行为导致老干妈经济损失的因果关系。
结语
综上所述,存在保全错误情形时,需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被申请人才可向保全申请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而在腾讯公司与老干妈一案中,虽然腾讯公司明知老干妈具备履行能力仍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但是因其申请保全的行为不存在违法性(申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提交了相应证据依据、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并经过了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且很难认定老干妈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腾讯公司可能无需为可能存在的保全错误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中涉及的腾讯与老干妈案情部分,仅基于截止到2020年7月3日已公布的案件细节进行,若后续公布更多案件细节且与此前相冲突的,本文将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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