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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行使指南 || 再审研析

2023-07-1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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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利,是股东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依法应当严格保护。但实践中股东如何准确行使知情权,亦有较多需要关注的要点,笔者以自身代理案件之经验予以梳理,以供实务参考。



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 起诉时不是股东,是否具有诉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股东权利与股东身份不能分离,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原股东享有有限诉权,必须先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才能进一步行使知情权。但从现有案例反映,原告若要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具有相当难度,故建议股东在具有股东资格时及时行使权利。


参考案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甘民申847号


2. 股东身份确认的依据

行使股东知情权必须以当事人具备公司股东身份为前提,而判断股东身份,主要以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公示的信息为依据;当公示信息未能显示的,考虑到知情权纠纷仅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可以公司内部基础材料,即股东名册、公司股权证为依据,认定原告具有股东身份。


对于隐名股东能否直接提起诉讼,实践中存在争议,法院原则上会驳回诉请;但隐名股东已经或正在履行相应的显名手续,且公司和其他股东均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法院可允许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对于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否提起诉讼,目前主流观点认为,瑕疵出资不影响股东身份的确认,一般不得以此为由剥夺或限制股东的知情权。


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6464号


3. 股东可以查阅、复制的法定范围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 股东可以查阅、复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哪些?

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修改)》第四十四条,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会计报表附注,是指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原理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和进一步说明,以便报表的使用者全面、正确地理解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企业对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所作的书面文字说明,是会计报表的补充,决算报告的组成部分,是根据有关会计报表和财务资料,并通过调查研究后编写的。


5. 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

实践中对此有争议:


有法院认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并非同一概念,会计账簿不包括会计凭证。因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的对象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方式,即列举式的立法已将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对象限定为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并不包括在内,故不应将账簿查阅权的对象作扩展到会计凭证的扩大解释。


也有法院认为,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系两个概念,会计账簿本身并不包括会计凭证。但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基础和依据进行登记,在确保会计凭证真实的情况下,才能确保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因此会计凭证应当包含在股东知情权的范畴。由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现实生活中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目的各异,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原因也不尽相同,法院可以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在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之间进行平衡,从而决定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6. 股东提知情权诉讼是否有前置程序要求?

【无前置程序要求】针对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公司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非必须履行对公司的事先通知程序,可以直接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权利。


【有前置程序要求】针对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需要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但前述规定系法律指引性规定,并非起诉程序性前置条件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股东事先必须说明查账目的,否则不享有诉权的强制性规定。在公司拒绝提供或在法定时限内未予书面回复的,股东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权利。


参考案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申1772号


7. 股东行使知情权有无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在公司运行中,股东知情权不受损害与保障公司权益互为条件,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适当保障公司利益,使双方利益均衡,即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同时又对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规定了正当目的性限制原则,但前述规定仅限制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即使股东存在前述情况,仍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参考案例:(2021)豫民申8628号


8.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股东应找谁追责?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可以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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