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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传承 || 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四则典型案例

2023-07-12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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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而家庭暴力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坚决向家暴说“不”,既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而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有力的震慑、教育、惩罚了施暴者,对防止家庭暴力衍生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本文分享四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四则典型案例,希望有助于推动社会形成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良好氛围。



一、离婚诉讼期间内一方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典型案例】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争夺2岁女儿的抚养权。男方的父母将孙女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女方探视、联系孩子。女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禁止男方及其父母藏匿未成年子女;男方及其父母应于收到裁定之日起7日内将孩子送回原住所。


【律师观点】针对在离婚纠纷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既损害了夫妻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探视权,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原住所,及时高效地实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范例,为审理该案的法院及法官点赞。


二、同居关系一方施暴另一方属于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典型案例】申请人舒某与被申请人洪某系同居关系,因洪某长期对舒某实施打骂、威胁、跟踪、骚扰等,舒某于2022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提交了村民委员会证明及伤情图片等证据佐证,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遂于24小时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洪某对申请人舒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洪某辱骂、骚扰、跟踪、威胁、接触申请人舒某。


【律师观点】家暴并不是简单的家务事,2022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因恋爱、交友而遭受侵害的女性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就是同居关系的一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件,反家庭暴力不仅仅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同居关系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人身保护令的受理及签发,为家庭成员外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指引。


三、夫妻一方跟踪、恐吓、自伤自残属于家庭暴力,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典型案例】黄某(女)与赵某(男)于2018年相识,2019年5月登记结婚。因赵某多次阻挠黄某外出上班,抢夺黄某手机、跟踪黄某并在公共场所吵闹等,2021年3月,黄某向赵某提出离婚。赵某不同意离婚,拿刀架在自己脖子上威胁自杀。后同住的家人报警,黄某随即搬出双方共同居所。赵某通过手机定位、使用黄某身份信息登录黄某淘宝、美团APP查找到黄某租住的小区,冒充警察到黄某租住小区的物业公司查询黄某出入监控,还雇佣出租车对黄某进行跟踪长达一个月。随后,赵某多次上门对黄某进行骚扰、恐吓,还以跳楼自杀相威胁,要求黄某随其回家。后黄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赵某骚扰、跟踪、接触黄某。


【律师观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施暴人对受害人的控制。本案中,赵某虽未对黄某进行殴打,但其采取长期跟踪、骚扰、威胁自杀等方式对黄某进行精神控制,逼迫黄某按照其意志行事,属于应当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精神暴力。本案系对精神暴力的准确识别和具体化,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明确精神暴力的行为方式具有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2〕17号《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明确将跟踪、骚扰列为精神暴力行为。


四、成年子女以威胁、恐吓、强行换锁等方式霸占父母财产属于家庭暴力,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典型案例】冯某(女)早年离异后未再婚,独自抚养独生女儿杨某。杨某成年后已结婚并生育两名子女,与冯某分别居住。2020年初,杨某要求冯某搬至自己家中居住,将冯某自有房屋用于出租收取租金,还要求冯某将银行存款、工资卡交由其保管。因冯某不同意杨某要求,杨某多次到冯某住所进行谩骂,还抢走冯某手机、砍断电话线,不许亲友探望、联系冯某。因冯某坚持不肯搬出自己的房屋,2020年5月,杨某持续责骂、恐吓冯某,持铁锤砸坏屋内物品,还请搬家公司将冯某家中全部用品搬走并更换门锁。冯某因无法进入自己房屋前往派出所报警,但杨某仍然坚持不肯开锁,也拒不归还冯某的物品。2020年6月8日,冯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杨某对冯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二、禁止杨某骚扰、跟踪、接触冯某;三、禁止杨某进入冯某住宅。


【律师观点】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首先应当尊重父母,这既是做人的道德底线,也是法律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支配权,成年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父母的财产权。除了殴打、虐待等身体暴力外,子女以谩骂、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夺取财产等方式对父母进行经济控制,亦属于《反家庭暴力法》所禁止的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应依法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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