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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研析 || 人民法院案例库: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时,中小企业的特殊救济措施

2024-08-1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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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1)沪0113民初13707号

裁判时间:2021年11月 22日

入库编号:2023-08-2-084-027

关键词:民事 买卖合同 中小企业权益 大型企业 逾期利息



导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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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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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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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研析




一、基本案情


某物产公司(乙方)与某上海轨道分公司(甲方)就某轨道交通工程钢材买卖事宜,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5日签署了3份买卖合同,关于付款,买卖合同均约定:双方结算完成后60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结算货款的95%,180日内支付剩余5%货款。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1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双方就上述合同项下货款进行了结算,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某上海轨道分公司已支付货款6,652,768.11元,尚欠上述两公司货款共6.588.493.81元。


另查明,某物产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批发业,在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社会保险费申报人数为3人。某物产公司的唯一股东为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物产公司及其股东均登记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小微企业库中。



二、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主张自身系中小企业,人民法院可参照国家工信部等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结合该企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大型企业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合同款项,即便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也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赔偿标准可参照适用国务院制定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即大型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且未约定逾期利息利率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如违约行为发生在该条例实施前,则不适用该条例中的计算标准。在该条例施行后,如果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仍在持续,可适用条例中关于逾期利息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研析


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该条例虽系行政法规,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本着保护中小企业实质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实质公平正义的角度,仍予以参照适用,本案即是其中一则典型案例。


(一)参照适用《条例》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的,系针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事项而制定的,对所涉及到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中小企业等在内的主体均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二)参照适用《条例》的合理性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的违约责任。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及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但也存在中小企业在与具备市场优地位的大型企业交易时,因在缔约谈判中较为被动,在最终订立的合同条款中未能约定相应违约责任,无法有效制约大型企业的违行为。尤其是在目前建筑市场领域发生的钢材、设备、建材等货物采购、买卖交易中,经常出现由作为采购方的大型企业单方制定采购合同,仅对供货商延迟交货进行违约约定,对采购方延迟付款不作付款,势必会加大供货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而约定,合同又不允许供货企业补充或修改。这样一旦采购方延言,索要货款周期长且成本高,诉讼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企业发展。因此,即使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合同相对方亦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相对应的违约责任,该项请求权既有合法性,亦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三)参照适用《条例》的要求


第一,主体要求。该规定的适用主体具有一定限制,首先,守约方为中小企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予以认定。企业在主张适用《条例》规定时,应当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举证证明其系中小企业。其次,违约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关于大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内容,结合企业经营具体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第二,适用时限。《条例》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条例》实施前发生的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逾期付款行为,不适用其规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责任标准。可适用或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数,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但在《条例》施行后,如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仍持续进行的,则自《条例》施行后产生的逾期利息可以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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