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数据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之一,我国政策层面不断加强对数据资源的重视,尤其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称“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作为可以做会计处理及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为企业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政策依据,理顺了数据资产化的路径。然而,在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由于对政策的不熟悉或没有及时对数据资产化,导致未能将全部数据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可能使国有企业价值低估,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本文将从数据合规的角度,分析可能涉及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刑法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流失可能涉及的罪名如下: 刑法 条文 罪名 主观要件 168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故意行为 169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过失行为 上述罪名主要针对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过失等行为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本文将主要讨论《刑法》169条“失职罪”的情形。失职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失职罪的追诉门槛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滥用职权罪的追诉门槛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三、国有企业因数据资产而引发的 资产流失行为分析
(一)国有企业收集的数据均具备资产价值 1.数据本身存在经济价值。国有企业在资产处置转让过程中,若负责人故意或过失地将数据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实质上是隐瞒了企业的重要资产信息,可能导致股权转让价格远低于企业实际价值。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还可能构成对国有资产的侵害。这就不得不提到国有企业持有的资产类型。 根据《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称“数据二十条”)描述国有企业在履职过程中收集到的数据都应被视为公共数据,由此产生的公共数据是有价值的。如笔者此前的文章中提到,四川省已有多家国有企业完成了数据资产入表工作。例如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共数据服务平台运行产生的数据、成都市金牛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智慧水务监测数据和运营数据为对象入表,四川旅投数字信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标准地址库数据为对象入表等。 2.数据可被交易获利。除了数据本身存在价值属性外,《数据二十条》明确“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基于此国有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是可以产生收益,那么国有企业为更好地发挥数据的流通性激活数据价值则更需要完成数据入表工作,从而能够客观地对外进行授权。例如《上海市数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托公共数据运营平台进行交易撮合、合同签订、业务结算”。 (二)国有企业应当完成数据资产入表工作 1.完成数据收集就应当入表。按照《数据二十条》“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国有企业只要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对数据进行了收集,无论数据的收集方式是采用线上系统收集或是线下人工收集都应当视为投入了相应的成本,如放任已收集的数据不加以处理则可能导致前期的投入产生损失。 2.国有企业负有推动数据流通的责任。按照《数据二十条》精神,国有企业肩负强化数据要素高质量供给的责任,所以加快完成数据入表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公共管理,赋能实体经济发展。
(三)数据资产没有及时入表而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在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的过程中,若国有企业负责人未能及时识别数据的价值,或者没有及时将数据作为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进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对数据资产进行合理估值和处置,这有可能构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笔者根据《刑法》169条“失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1.客观方面。失职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具体表现可能由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所管理的国有企业已收集了某种重要的数据但是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或者疏忽没有完成数据资产入表的工作,可以理解为不负责任。 2.结果方面。数据资产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可能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生: (1)低估国有企业价值。如果数据资产未被纳入资产负债表,那么在股权转让的估值过程中,这部分资产的价值就可能被忽略或低估。这会导致整体国有企业价值被低估,进而可能在转让时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造成国有资产的间接流失。 (2)信息不对称。未及时将数据资产入表,可能导致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受让方可能不了解企业实际拥有的数据资产及其潜在价值,从而不愿意为这部分未披露的资产支付合理对价,进一步导致国有资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流失。 (3)错失未来收益。数据资产往往具有长期价值,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如果这部分资产未被识别和入表,其潜在的未来收益可能在股权转让时被忽略,导致国有资产在转让价格中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3.主观方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三十八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如果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承担责任。故相关负责人应当知道其需履行勤勉义务,属于其管理并可能纳入国有资产的生产要素均应当悉数纳入。 四、律师在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化提供的支持
(一)协助国有企业完善数据资产管理体系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数据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数据资产的分类、计量、确认和披露等标准和方法是数据合规的重要措施。同时,律师可以协助国有企业加强数据资产的安全保护和管理控制,确保数据资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国有企业通过建立完善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和流程体系,为数据资产的会计处理和股权转让提供有力保障。
(二)推动数据资产化探索 为了更好地发挥数据资产的价值并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律师可以协助国有企业积极探索数据资产的路径和模式,协助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国有企业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实现数据资产市场化,提高数据资产的流动性和可交易性。 (三)加强法规意识与合规能力 国有企业应加强法规意识的培养和提升合规能力水平。一方面律师可以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增强企业对相关专业性问题的学习和理解;另一方面律师可以协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体系,确保企业在数据处理和股权转让等各个环节中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同时律师还可以协助企业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政策动态和监管要求,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五、结语
在当前政策规定数据可以作为资产进入资产负债表的背景下国有企业若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未能将全部数据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将可能引发法律问题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因此国有企业应高度重视数据资产的管理和会计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资产管理体系强化数据资产评估与披露工作加强法规意识与合规能力水平并积极推动数据资产证券化的探索与实践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