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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___共同战“疫”,有序复工——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复工指南

2020-02-21406

发现原创|| 共同战“疫”,有序复工——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复工指南

原创 黄冀、罗娜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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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0-02-21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前言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暴发,导致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遭受严重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正常上班。部分省份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最早的复工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部分行业须达到相关部门的复工条件后方可复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月1日下发《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疫情防控期间,除必须行业外,省内其他各类企业可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

据四川省政府官网的数据显示,春节期间,作为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关键领域,省内相关企业如食品加工业、医药行业等早已复工复产;四川全省复工复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超过2000家,复产面达15%左右;截止至19日,省属国有企业所属在川单户企业已复工1144户,复工率85.8%,其中重要必需领域单户企业已复工331户,复工率93%;此外,工业企业的复工率也达到55.7%。

2020年2月15日,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复工事宜,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按照分区分类防控要求,精准制定项目复工计划,做好项目复工组织保障。要加强对公共卫生、脱贫攻坚、重大产业、重要基础设施、重要民生工程等项目的帮扶和指导,推动项目尽早复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复工复核要求和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提高复工条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复工中的困难和问题。

鉴于此,在各行业纷纷开始复工复产的大背景下,本文将结合相关疫情防控政策对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复工事项进行分析梳理,以供相关企业参考。




建设工程项目复工注意事项

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复工,笔者主要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将其要求列举如下:

(一)复工前准备

1.成立项目经理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设立专人专岗,对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疾病控制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2.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用于需临时隔离观察的人员单独生活居住。隔离观察措施应符合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要求;

3.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项目应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

4.排查复工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

5.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

6.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已经消毒杀菌处理;

7.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达到复工要求。

针对该《指南》中规定的上述复工条件,部分地市州在此基础上对建设工程项目复工条件进行了细化。如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手册》中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项目为单位,施工总包企业牵头落实实名制管理,在市住建局“智慧工地”平台中及时填报项目劳务分包企业信息,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住址等实名信息,对故意错报、瞒报个人情况的,纳入实名制诚信记录,发起失信联合惩戒;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全面做好建筑工地开复工前后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排查、报告、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参建单位在申请项目复工前必须符合专人专岗负责、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进出登记制度、准备充足的防控物资等九项条件;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做好节后复工管理的通知》也对《指南》规定的复工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配备防控用品不少于一周的用量、项目工地每日15:00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当天疫情情况等,并要求除重大民生工程和应急抢险工程外,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原则在2月10日24时后方可申请复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工,擅自复工的,一经查实一律严肃处理。

目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针对当地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制定了复工条件及复工申请表,相关建设工程单位可直接登录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查询。

(二)疫情排查要求

施工企业应对武汉等疫情高发地区人员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过接触的人员精准排查。询问、核实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情况,并对进入工地的人员和车辆一律进行排查登记。

1.严防疫情输入性传播

对疫情未解除前返回湖北或途经湖北尚未返回的员工,各相关单位(企业)要动员其留在当地,暂时不返回。

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接触的已返回员工,应主动向单位(企业)疫情防控专员报告,由单位(企业)疫情防控专员向辖区疾控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

2.严防疫情扩散性传播

对14天内去过湖北、与湖北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员工,要求其暂不返回岗位,并督促其按要求自最后一次接触相关人员之日或抵达项目所在地起,居家隔离或项目设置的专门宿舍观察隔离14天,身体未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方可返岗。

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接触的员工,应及时向单位(企业)报告,并联系疾控机构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无异常后方可返岗。

隔离期间,所在项目要及时给与关心关爱,以及必要的生活物资保障。

3.严格建档管理

施工企业应对项目所有员工建立健康档案,检测记录其健康状况,并作专档管理。

(三)复工后应做好的防疫工作

施工企业应对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对进、出工地实行实名制考勤、登记和核查。

1.物资保障

(1)建筑工地应配备体温枪、温度计、防护口罩、消毒液、洗涤用品等防疫物资。

(2)项目应设置必要的单独隔离观察宿舍,用于临时隔离观察人员居住。隔离观察措施应符合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要求。

2.人员管理

(1)施工企业应在工地进出口设立体温检测点,所有人员进入工地必须进行体温检测。

对体温大于等于37.3℃人员,要及时送至隔离观察宿舍进一步隔离观察,在隔离观察宿舍休息10分钟后,若体温仍大于等于37.3℃,应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及时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

(2)人员密集场所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3.公共区域消毒

(1)工地食堂、宿舍、办公场所等人员密集地方应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每天消毒。

(2)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应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做好垃圾储运、污水处理等工作。

(3)工地卫生间应配备洗手液、擦手纸等卫生用品。

4.减少人员聚集

(1)工地食堂应实行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

(2)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应分散开展。

(3)疫情防范和安全教育宜采用微信、广播等方式进行。

(4)减少集中召开的会议。确需集中召开的,宜优先选择开敞、通风地方,参会人员应佩戴口罩,进入会场前后洗手消毒。

值得注意的是,疫情期间,各复工项目须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复工后项目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根据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要求,势必会对项目施工进程造成严重影响。

如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关于全面做好建筑工地开复工前后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排查、报告、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就明确“对从业单位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后果,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安全事故进行处理:造成1人以下疫情确诊,3人以下被隔离的,视为一般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下疫情确诊,3-10人被隔离的,视为较大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依法依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不能让其仅仅流于形式,而是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鉴于此,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可就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后如何具体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参考深圳市住房建设局编制的《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较为详细的规定了疫情防控的实施方案,并在附录中介绍了口罩佩戴、洗手、消毒及常见消毒液配制等方法。


疫情期间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政策支持

(一)关于项目停工员工工资的处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同时,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因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与员工协商因项目无法正常复工的工资发放问题。

(二)关于社保费用的缴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规定:“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应对疫情助力企业减负稳岗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二十问二十答》中关于社会保险费最多可推迟缴费时间的答复称:“如果企业既延长申报缴费期又享受缓缴政策,则企业疫情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最长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九个月缴纳。”关于助力企业减负在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面具体规定的答复亦称:“2019年我省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此前的19%制度性降低至了16%,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明确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因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复工且疫情结束后,可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缓交社会保险费。前述《政策措施》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标准,即建筑业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元以下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为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三)金融资金支持

《政策措施》规定:“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的通知》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为承建项目所产生的疫情防控成本可列为工程造价据实计算并予以全额追加。列入2020年全省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于2020年3月10日前复工开工的,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由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给予50万元疫情防控专项补助。”


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复工,国家及各省市既设立了复工条件以防止复工后疫情的发生或扩散,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给予企业支持,以尽可能的避免停工给企业造成损失。

目前,随着疫情的逐渐控制,部分地市州政府对企业复工的条件逐渐放宽,城市生活也随之日渐恢复正常。

我们相信:全国上下万众一心,共同战“疫”,春天已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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