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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之道 || 浅论小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

2023-05-111582

摘  要

现实的执行难,不仅在于发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具有较高难度,还难在虽提供了明确的财产线索后,执行程序仍然无法顺利进行。对于这一点,一些虽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但享有债权金额较小的债权人应该有所体验。本文,笔者就和大家一起分享下对于小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房产的观点。




一、小债权人申请执行房产的案件检索情况


笔者利用大数据工具,以“标的较小”“拍卖房产”为关键词对人民法院公开的执行文书进行了大数据检索,获取符合条件的案例49个,其中47个案件未支持小标的债权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房产的请求,仅有2个案件支持了小债权人的拍卖请求。


将关键词调整为“标的较小”“拍卖”“房产”后,再次进行检索,最近3年符合条件的案件共723例,将样本数据范围扩大至最近5年后,案件数量增加至1105个。但即便样本数据增多,也未再获取到人民法院支持小债权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房产的典型案例。


检索数据可能有所误差,但足以见得小债权人申请执行房产的现实之难。



二、执行文书浅析


在前述47个终本案件中,裁判文书载明人民法院不支持进行拍卖载明的原因多为“标的较小,不适合启动评估拍卖房产程序”“执行标的较小,不宜拍卖房产”“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暂缓拍卖房产”等,但至于不宜拍卖房产的依据来源,却鲜有明确,个别案件模糊表述为“本案的执行标的较小,不符合善意执行的规定”,但是也未明确表示具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哪一条哪一款。


仅有的人民法院支持小债权人拍卖房产请求的2个案例分别为:(2018)苏10执复171号案和(2019)苏0382执异114号案。


(2018)苏10执复171号案中,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法院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胡荣毅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下,对共有房产进行变价处置并无不当,被执行人胡荣毅可以在法院司法拍卖成交前履行还款义务,共有权人徐敏华也可参与竞拍,共有权人竞买成交后仅需支付被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即可。


(2019)苏0382执异114号案中,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给被执行人机会,被执行人也多次向人民法院书写保证,然而,对于小标的的债务,人民法院给其足够的时间仍未履行,相关法律也未有因标的较小而禁止拍卖的规定。故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人民法院仍可拍卖其名下的财产。



三、律师观点


(一)从立法层面上来看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执行标的较小则禁止进行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也没有规定被执行人享有就此提出异议和进行复议的权利,因此小债权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拍卖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从执行程序的价值来看


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裁判的重要手段,强制执行的首要目的是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在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没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生效裁判确认的债务的情况下,那么对于被执行人名下不存在实体权利争议的房产,人民法院就有权、有责依法进行处置,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符合执行有关法律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三)关于因小额债务而拍卖高价值房产是否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问题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一条就首先强调“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依然是执行工作的工作重心和主线。”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一条同时提出“人民法院在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把强制力聚焦到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依法打击和惩处上来。要坚决防止执行人员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者以降低对被执行人影响为借口无原则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这一明确要求。


可见,依法加强执行工作,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是第一要义,在实现这一要义的过程中适当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才真正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


而在被执行人拥有财产,却拒不履行法律责任,不主动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如果继续从被执行人的角度出发,以继续执行可能会对被执行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为由不采取执行措施,则完全忽视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或有本末倒置之嫌。


(四)对于小债权人能否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只要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住房或者同意参照当地租房均价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则唯一住房也不应当成为阻却小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因素。



四、小 结


(一)申请执行人持有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小额债权,在被执行人仅有房产可供执行时,考虑国内各地法院口径,结合前述判例,有极大概率会在第一次申请执行时认为无法拍卖房产从而终本。


(二)对于小标的债务,相关法律也未有因标的较小而禁止拍卖房产的规定,故在法院给被执行人足够的时间但其仍未履行的情况下,小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其名下的房产。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