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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传承 || 离婚时约定好了孩子的抚养费,事后能反悔吗?

2024-01-17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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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往往会涉及子女抚养费问题,一般包括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的方式以及期限等。然而,在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或者经法院判决,已经对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解决完毕的情况下,子女抚养费还能变更吗? 


答案是肯定的,夫妻双方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会基于现实情况出现增加或者减少甚至是免除支付抚养费的情形。




一、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以案说法:


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麻晓某原系夫妻关系,麻某某系双方婚生子。后双方于2011年12月1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之子麻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麻某某在学习、医疗等各方面的开支双方共同承担。2013年2月15日至2月22日,麻某某因间歇性外斜视、双眼屈光不正到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3422.02元。2010年、2012年麻某某参加北京某少儿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0年、2011年、2013年麻某某参加某学校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3年,李某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增加每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请求判令麻某支付麻某某的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用。


经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8252号民事判决:一、麻晓某自二○一三年八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麻某某抚养费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至麻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麻晓某支付麻某某医疗费六千七百一十一元零一分,教育费五千五百五十二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驳回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麻晓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1339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综上,子女是可以向父母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以及课外辅导培训费等子女所需的合理费用,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所支付的抚养费是固定的。


二、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的情形

针对该情形,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结合司法实践,通常在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减免一方应承担的抚养费:(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的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原协议约定数额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付。(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为犯罪被收监执行刑罚,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免给付抚养费。(3)享有抚养权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生父或生母,可以减免给付。详见(2021)闽0923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


对父或母请求减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保守,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需要减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存在上述三种情况,才可减免,若未达到一定程度,如普通的失业,法院通常不会依法予以支持,即便满足了减免条件,法院支持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减免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在其经济恢复后,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支付抚养费。


结语

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父母应尽量做到友好协商,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即便反悔也应当尽最大可能在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范围内进行约定。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