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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 || 九类赔偿项目中容易混淆的工资标准详解

2024-01-17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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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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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加班费计算基数中的日工资

二、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中的月工资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基数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中的本人工资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基数中的本人工资

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计算基数中的月工资

七、丧葬费及误工费、护理费中的月平均工资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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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引  言


劳动争议案件、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以及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关于工资的表述方式多种多样,差别很大。本文就实践中容易混淆的九类工资标准认定进行详细分析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加班费计算基数中的日工资


(一)法律规定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二)律师解读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包括加班费,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获得的劳动报酬。注意,实行法定标准工时制以外的其他模式,比如计件工资等方式一般不存在加班工资的问题,但符合特定条件的也可以认定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约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持此种观点。


二、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中的月工资


(一)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律师解读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是以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来计算的。


月平均工资主要计算方式是支付报酬前12个月或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款从侧面证实,计件、提成等工资制也存在加班费的问题。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基数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一)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律师解读

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照正常上班支付工资福利待遇,但“原工资”的标准并未明确,各地规定不一。


广东省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河南省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浙江省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中的“原工资”,是指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所以,一般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参照应休未休年休假来计算,剔除加班工资。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中的本人工资


(一)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律师解读

工伤保险待遇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式全国统一,即以月平均社保缴费工资作为基数。


同时,这个缴费还有一个箱体,上限为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60%。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衡量是否适当的一个参照物,有利于平衡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四川省为例,2022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076元,如果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保月平均数在4245.6元-21228元之间,就以缴纳的为准,低于的以下限4246、超出的以上限21228为准。


其他省份同此计算方法。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基数中的本人工资


(一)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其中患职业病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二)律师解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系省级政府的自治权。


注意,这里的本人工资与上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的本人工资不同,不能混淆。在四川省,这两类补助金计算基数中的本人工资等同于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比如,四川省2022年全省月平均工资为7076元,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是以各自伤残等级对应的月数乘以7076元计算得出。


当然,每年的数据均会调整,具体数据以统计局公布为准。


所以,在四川省范围内,这两类赔偿是最无争议的项目。其他省份则以各自的规定为准。


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计算基数中的月工资


(一)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律师解读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同样存在很大的争议,集中体现在月工资包含的项目上。


有的省份认为应当包括加班工资等,有的认为不应当包括加班工资,等等,五花八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强调,《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七、丧葬费及误工费、护理费中的月平均工资


(一)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二)律师解读

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省级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没有争议。


误工费的计算存在三种情形:


第一种为固定收入情况下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争议较少;


第二种情形为个人最近三年的月平均收入,存在较大的争议;


第三种情形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行业平均工资计算,以地方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没有争议。


护理费参照误工费计算。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律师解读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使用场景主要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不同的地方在于,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基数。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则存在地域差别,其计算基数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比如,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283元×20=985660元,四川省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233元,对应的死亡赔偿金则为86466元。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律师解读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基数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这个数据也是以地方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扶养人的认定及费用的计算上。



结语

烟火律师认为,在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及侵权纠纷领域,这九类赔偿项目中的工资计算十分复杂和混乱,稍不留意就会犯错。本文的梳理和解读希望能对广大的读者有所帮助,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