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微短剧凭借快节奏、爽剧情,迅速出圈,抢占影视剧风口和市场。这些短剧一般剧情跌宕起伏,有仇必报,主角本集受的气绝不拖到下一集就立马翻转。笔者在写这篇文章时,刚在“红果短剧”APP刷完追了几个月的《云渺》系列短剧,但同时也在同一个APP上看到剧情相同但演员不同的同主角短剧,结合最近参与的短剧维权案件,对网络微短剧维权提供一些技巧。 一、谁能维权 (一)微短剧是否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由于网络微短剧单集时长较短,可呈现画面不多,并且微短剧的拍摄一般是来自于网络小说的改编。因此,短剧仅仅是小说的演绎,而不具备独创性是被告的主要抗辩点之一。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认为虽然连续的短剧呈现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可能来源于原作品(小说、剧本等),属于原作品的保护范围,但短剧中单独的画面呈现方式、连续画面之间的转场、剪辑等均体现了制作者的思想,这样制作形成的短剧仍属于视听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谁是著作权权利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我国适用的审判规则是署名推定规则,即在作品上署名的主体就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因此,如果短剧本身片头片尾有制作者声明或平台的短剧详情页上有权利人公示的情形,是权利人的主要权属证据之一。如红果短剧APP会在短剧详情页增加版权方的类似标注,以便权利人维权。 但是由于为了保证短剧时长,一般制作方不会在短剧增加片头片尾,且平台方并非都有权利人声明标注,此时被告方一般会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此时权利人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举证权利来源:(1)著作权登记证书;(2)剧本授权协议,证明短剧摄制的剧本来源;(3)演员协议及演员沟通记录,证明短剧演员的聘请情况;(4)母带及剪辑过程文件,证明短剧的创作过程;(5)平台的上传时间,证明权利人为最早发表作品的主体;(6)第三方平台的新闻报告,证明第三方主体均认可权利人身份等。 二、侵权行为有哪些,侵犯了何种权利 (一).直接搬运:原片复制与非法传播 最常见的侵权行为是直接搬运,表现为未经授权将微短剧完整或部分复制后上传至第三方平台,或者上传至网盘进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 此种行为因为并未对影视剧原片进行修改,而是直接对影视剧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整体搬运,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完全相同,由于其上传至互联网平台进行传播,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二创搬运:混剪或解说 1. 将多个短剧的片段进行拼接混剪成新的作品,甚至改编人物关系,打乱剧情节奏,尤其是目前很多带货达人为了吸引眼球,将部分短剧的精彩内容用于吸引流量的手段。该种行为涉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及改编权。 2. 对短剧进行解说型二创,仅保留短剧中高潮片段,对剧情进行详细解说。此种情形下,观众无需再完整观看短剧,对短剧进行了实质性替代,影响作品的传播,同样涉及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及改编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如仅仅是对作品作出点评而简短的引用部分剧情内容,也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三)换角重拍:剧情复制 由于短剧市场的兴盛,部分不良影视公司不愿支付剧本费,转而采取直接照抄短剧剧情,仅仅更换演员,一比一复刻权利人短剧。此种情形下,侵权人往往以自己系搬运的短剧剧本而非短剧本身为由主张权利人无权进行维权。 此前判例中,若侵权人无法举示剧本授权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会结合人物台词、场景布置、镜头语言、剪辑方式等多方面比对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若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会认定侵权人侵犯了权利人的改编权。同时司法案例中也明确了人物关系、剧情逻辑等原属于剧本的权利,应由剧本权利人进行维权,因此影视公司若在获取剧本授权时,能将维权权利一并获取,也能为后续维权增添更多支持。 (四)互联网平台侵权构成 一般而言,由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上传至网络平台的视频特别多,平台也不具备逐一审查用户上传作品的能力,著作权法及民法典中均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需要互联网平台对侵权事实有应知或明知的情形,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常见的平台担责情形如下: 1. 通知后删除下架不及时 根据民法典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般情形下承担的责任为通知-删除责任,即权利人将有效的侵权通知(一般包括权利人身份证据、权属证据、能够指向侵权所在的链接、内容等),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对侵权内容采取删除、断链等必要措施。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在合理时间内采取必要措施将会导致构成帮助侵权。实践中,一般人民法院认定的合理时间为15个工作日,但目前的判例有将时间限缩在7个工作日内的趋势。 2. 通知后仍有新侵权视频的出现 基于互联网用户人数众多,每日有成千上万条视频上传,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针对已知的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就已经尽到互联网平台应尽的管理责任。但若相关短剧知名度足够,且侵权投诉多次,人民法院会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关注到平台上存在大量侵权视频,并有必要采取除删除、断链以外的更高技术手段来避免侵权行为持续发生。 3. 智能合集被投诉仍不删除 虽然目前AI技术的发展,导致计算机的归集能力变强,很多平台会自动对热播剧集的视频进行归集形成合集以此吸引用户持续关注平台视频。但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人民法院认为此种技术虽为中立技术,但确实将侵权视频归集到合集中,且在收到侵权投诉后,平台仍未解散该合集或话题,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侵权。 三、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一)权利人的损失分为付费收看损失及广告损失 1.原告就用户付费观看收益的损失金额 一般的网络平台均有播放量展示,在取证过程中建议取到播放量截图,按照原告解锁全集的收费标准计算原告的收益损失即原告的收费损失=侵权视频总播放量*解锁全集最低收费标准 2.原告广告收益损失金额 按照上述标准取证到的播放量,结合原告自身的广告推广费,在对原告自身平台的广告加载率进行取证。 如广告推广费用以CPM计费模式(即每曝光1000次的广告费用)进行计算原告的广告损失=侵权视频总播放量*广告加载率*CPM单价/1000次 (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1.被告就付费观看获得收益 如取证过程中被告上传的平台上有相应的解锁价格或相应付费购买价格,按照单集收费价格计算,被告的付费观看收益=侵权视频总播放量*单集解锁价格 2.被告的广告获益 从取证文件中获取被告的侵权视频中的广告加载量 被告广告收益=侵权短剧播放量*侵权短剧广告加载量*CPM单价/1000次 (三)合理支出 原告因维权花费取证成本、律师费等费用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1侵权时长较长,持续周期较长 2.侵权获益巨大,如付费者数量多 3.侵权范围较大,如观看量多等 4.权利短剧知名度极高 5.被告为同样的短剧行业从业者或经营者,明知侵权而不停止等 四、结语 微短剧与电视剧及电影等常规影视作品一样,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畴,但由于其作为新型的电视剧种类,对法律服务、行政管理都有着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我们也相信随着行业的进步及法律服务的日渐丰富,微短剧行业将逐步摆脱侵权乱象,实现从剧本到发行的全方位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 About The Author 邱浩然 •发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专业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委员 •成都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专长领域:电影电视剧、网络微短剧的著作权维权,商标权纠纷以及混淆类、技术手段等不正当竞争纠纷解决 电话:187-8196-0837 邮箱:410856701@qq.com 发现律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专业委员会 发现律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专业委员会,简称:发现知竞。 发现知竞——探索创新之境 • 发现知竞,协助发现律师开拓新市场、服务新业态、发展新质生产力; • 发现知竞,帮助客户使用知识产权工具,增强竞争优势、排除竞争妨碍,尽享创新红利; • 发现知竞,打通了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信息咨询、授权确权、知产托管、制度建设、维权保护和成果转化的全链条“一站式”法律服务; • 发现知竞,直接服务于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文化创意、品牌建设、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新品爆款以及公平竞争权益。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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