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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年刑期到三年,律师如何实现组织卖淫的“换罪名”辩护 | 发现案例

2025-11-2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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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元辉、蔡欣怡


引 言

在一起横跨多省、利用网络组织卖淫的重大犯罪案件中,当事人赵某某一度被控“ 组织卖淫罪”,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然而,经过律师团队的精准辩护,法院最终将罪名改为“介绍卖淫罪”,刑期大幅降至三年二个月。这背后,不仅是一场罪名之争,更是一次对证据、逻辑与法理的精密考验。


一、案件背景:一场跨越多地的网络卖淫案


2023年10月,赵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他与同案人员郭某某等人,在西安等地通过社交软件招募、安排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通过向嫖客发送女孩照片、向卖淫女发送卖淫地点、安排接送、提供血片、收取嫖资等方式共同管理、安排五名未成年女性到西安多个宾馆或嫖客家中卖淫,情节严重,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若指控成立,赵某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案件背后,是多名未成年女性的参与、跨省流动的犯罪网络,以及复杂的资金流向与人员调度。


二、案件结果:罪名变更,刑期“断崖式”下降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公诉机关对赵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指控,而是采纳了辩护人观点认定其构成“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尽管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坚持认为应定性为组织卖淫,但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赵某某的刑期从可能的“十年起步”降至三年,实现了量刑上的“逆转”。


三、诉争焦点:是“组织者”还是“介绍人”?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赵某某的行为究竟是“组织卖淫”还是“介绍卖淫”。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某与同案人员共同策划、安排卖淫活动,相互配合,具有管理、控制卖淫人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


辩护人则认为:赵某某仅仅是利用社交软件为卖淫女与嫖客之间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并未参与招募、管理、控制、调度卖淫人员,也未参与嫖资分配,明显存在经济和人员结构、业务安排上的独立性,其行为更符合“介绍卖淫”的特征。


四、辩护策略:证据“拆解”与法律“辨析”双管齐下


面对公诉机关强有力的指控,辩护律师并未直接否定案件基本事实,而是采取“结构化解构”策略——即在承认赵某某确实参与了信息介绍的前提下,否定其行为具备“组织控制性”这一核心特征。辩护策略的成功实施,依赖于以下三个层面的精密配合:


1. 证据层面:逐条击破控方“管理控制”主张


辩护律师认为该案证据链条往往看似严密实则脆弱,因此,团队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外科手术式的精细审查:


击破证人证言的唯一性:辩护人指出,卖淫人员的证言虽提及“嫖客信息可能来自赵某某”,但对赵某某是否参与管理、分配嫖资等关键事实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甚至存在可以反证赵某某对卖淫人员不具有控制性的有利事实。例如,有卖淫人员证言称自己可以拒绝赵某某介绍的客人,这恰恰证明了其不受赵某某控制。


剥离赵某某与核心组织行为的关系:通过梳理全案证据,辩护人清晰地勾勒出一条界限——卖淫人员均由郭某某等人招募、管理和控制;嫖资由郭某某等人收取并分配;卖淫女的日常生活、交通住宿均由郭某某团队负责。赵某某仅仅是一个“外部合作”的信息提供者,从未介入卖淫团伙的内部管理。


质疑关键证人的可信度:针对指控赵某某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关键证据,辩护人通过时间节点交叉比对,成功证明所谓“未成年人”王某某在涉案期间已满18周岁。同时,通过对聊天记录时间、内容的精准质证,指出同案人员李某某指认赵某某安排王某某装处女卖淫的证言与客观证据严重不符,存在明显虚假可能。


2. 法律层面:紧扣“管理控制”这一核心区别


在法律论证上,辩护律师没有纠缠于细枝末节,而是直指两罪名的本质区别——是否具备“组织性”,即行为人对卖淫活动是否形成管理、控制、支配的关系。


从内部关系论证:辩护人强调,在案证据显示卖淫女来去自由,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单、何时卖淫、收费多少,甚至可以在上门后临时拒绝交易。这种高度的自主性与“组织卖淫”中被管理、被控制、被支配的特征截然不同。


从外部行为论证:辩护人指出,赵某某的行为模式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和“服务性”——他仅在郭某某团队到达西安后,应需求提供本地客源信息,并未主动策划、指挥卖淫活动,也未参与建立卖淫团队、制定规则、分配利益等组织行为。他的角色更接近于“信息中介”,而非“组织者”。


3. 同案比较: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辩护人巧妙地运用了公诉机关指控逻辑中的内在矛盾,通过同案人员横向比较,凸显对赵某某指控的不公:


与张某某对比:同案人员张某某实施了扣留押金、租房接送、订房管理等典型组织行为,被控组织卖淫罪;而赵某某未参与任何此类行为。辩护人质问:若赵某某的行为也构成组织卖淫,那么刑法中组织卖淫与介绍卖淫的界限何在?


与雷某对比:雷某直接参与管理卖淫人员、安排卖淫活动,也仅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人指出,赵某某的行为作用明显轻于雷某,若将其定性为主犯之一,将导致严重的量刑失衡。

这一比较不仅有力地动摇了法庭对赵某某“组织者”身份的内心确信,更在量刑层面为大幅降低刑期铺平了道路。


五、律师后语:如何在“重罪”指控中实现有效辩护?


这起案件的成功,离不开律师对证据的精准把控与对法律概念的深刻理解:


1、证据破局:在控方证据体系中寻找“裂缝”


辩护人没有停留在单纯否定控方证据的层面,而是采取了一种更积极的策略——从控方证据中提取有利内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构建了一条“反向证据链”。例如,通过卖淫人员证言中“可以拒绝接单”“自行商议价格”等细节,反而证明了卖淫活动的自主性;通过分析聊天记录的时间节点和内容矛盾,揭示了关键证人的虚假陈述。


并且面对海量卷宗材料,辩护律师认为应当紧紧围绕“赵某某是否实施管理控制行为”这一核心事实。对于那些与核心事实无关的枝节问题,果断予以搁置;对于那些看似不利实则模糊的证据,通过交叉比对揭示其不确定性。这种聚焦策略确保了辩护火力始终集中在最关键的方向上。


2、法律定位:在概念模糊地带划定“分界线”


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模糊不清,这正是本案辩护的最大难点,也成为了辩护的最佳突破口。组织卖淫罪惩治的是构建卖淫组织、控制卖淫活动的“经营者”;介绍卖淫罪规制的是为卖淫提供便利的“中介者”。通过回归这一本质区别,辩护人成功地将赵某某定位为“信息中介者”而非“组织经营者”,为罪名变更奠定了理论基础。面对实践中容易混淆的“组织”与“介绍”,辩护律师紧扣“是否具备管理控制”这一核心,结合事实逐层分析,最终说服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刑事辩护的艺术,在于既要有“破”的勇气——敢于挑战控方证据体系;也要有“立”的智慧——能够提出更符合事实与法律的可替代方案。在涉众型、跨区域犯罪中,律师的角色不仅是“辩护人”,更是“法律翻译者”与“证据分析师”。唯有在细节中挖掘真相,在法律中找准定位,才能在看似不利的局面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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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