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言 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是针对特定项目的未公开信息,具有“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商业价值;若建筑公司对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采取了“系统加密、专人管理”等保密措施,且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要件,则属于商业秘密。他人通过黑客手段等其他不正当行为获取信息,则构成侵权。 本文援引两则真实案例,通过对比审判法院对案涉“投标文件或招投标相关材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并结合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保密措施及侵权行为展开分析。(注:本文案例均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姓名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一、案例概览 案例一 Z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C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案号:(2021)京0108民初69698号 裁判结果:全部驳回 裁判日期:2022-11-30 事实经过:Z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商业秘密保密协议》,2020 年 11 月P公司招标涉案项目,汪某某负责招标代理且知晓Z公司投标信息,12月P公司公布中标候选人,C公司第一、Z公司第二,后发现汪某某与C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Z公司称汪某某向C公司披露包含投标文件在内的商业秘密,致其丧失商业机会,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二被告否认。 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Z公司主张的投标文件符合此定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虽Z公司称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向C公司披露商业秘密致其中标,但Z公司提交证据仅能证明汪某某知悉招投标事宜及参与讨论指导,无法证明其参与投标文件制作及投送,以C公司中标及夫妻关系推定二被告侵权无依据,Z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二被告侵权行为,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重点:核心争议焦点在于Z公司主张的汪某某向C公司披露商业秘密致其受损的事实是否成立,关键在于Z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汪某某获取并披露了其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信息以及C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案例二 广州S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A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案号:(2021)粤73民终5578号 裁判结果:维持原判 裁判日期:2022-04-15 事实经过:上诉人S公司与刘A、刘C、L公司因侵害商业秘密产生纠纷。S公司主张投标报价及客户资源为商业秘密,提交多份证据,如与客户签订的商业合同等。刘A等辩称投标报价因品牌不同无法比较、报价不具实用性等,且刘A称未向刘C透露报价信息等。一审法院查明S公司相关经营情况及案件细节,认定S公司投标报价属于商业秘密,刘A等侵害其商业秘密,酌定赔偿 10 万元。二审法院查明更多事实,如刘A办公电脑中相关合同等,认定涉案投标价格有实用性属于商业秘密,刘A等侵害商业秘密,维持一审判决赔偿数额。 法院认为:投标文件密封及相关约定可认定S公司投标报价的秘密性与保密性,且投标报价能带来经济利益具实用性。刘A作为S公司授权代表,其与刘C的关系及L公司的投标行为,可推定刘A披露报价给刘C、L公司,且二者使用该信息,构成侵害商业秘密之行为。关于客户资源,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属于商业秘密。对于赔偿数额,因S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及侵权获利等,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酌定 10 万元并无不当。 本案重点:核心争议焦点在于S公司主张的投标报价和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以及刘A等是否侵害其商业秘密,同时围绕赔偿数额的认定展开。 二、裁判观点概述 个案因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不同,或导致法院对侵权认定存在差异:(2021)京0108民初69698号案件中,因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实际获取或使用投标文件而败诉;(2021)粤73民终5578号案件,则基于被告报价与原告高度趋同、亲属关系等证据被认定为侵权;另有(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6号案件,强调保密措施的技术性要求。 观点1:投标文件可认定为商业秘密,但需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措施三要件 法院认为,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技术方案、服务内容等深度信息若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且权利人采取加密、权限限制等合理保密措施(如限定知悉范围、签订保密协议),则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 观点2:投标文件侵权认定需证明“接触+使用”的因果关系 权利人需举证证明侵权人实际接触并使用了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仅凭亲属关系、中标结果或报价趋同等间接证据,不足以推定侵权成立,除非存在明显异常行为(如报价精准低于权利人且无法合理解释)。 观点3:保密措施需与信息特性匹配,技术性措施更具证明力 法院倾向于认可技术性保密措施(如文件加密、访问权限控制)的有效性,而单纯签订保密协议或员工手册中的原则性规定,若未明确具体保密内容或执行方式,可能被认定为措施不足。 投标文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取决于其内容是否具备秘密性、商业价值及保密措施。若投标文件包含非公开的深度信息(如定制化技术方案、精准报价策略),且企业通过加密、权限管控等方式限制接触范围,则可主张商业秘密保护。但侵权诉讼中,权利人需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侵权人接触并使用了该文件,仅凭中标结果异常或关联关系难以单独支撑侵权主张。法院在审查时将重点关注保密措施的具体执行情况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证据链条不充分将导致败诉风险。 三、风险预防建议 1、招投标文件“专人专管”:设立招投标专项小组,文件仅允许小组成员访问,存储在加密的专用电脑中,不得连接外网; 2、系统安全“升级”:对内部系统采取防火墙、入侵检测等技术措施,防止黑客攻击;定期进行系统安全检测; 3、投标前“保密承诺”:与参与招投标的员工、合作方签订《招投标保密协议》,明确“不得披露投标文件内容”,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语 现实中,投标文件或招投标相关材料不必然属于商业秘密,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并结合案件具体细节逐一判断。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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