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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试平台建设的法律完善研究 | 发现原创

2026-01-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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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芳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发展、中试平台的定义、以及在法律上的发展变化, 当前中试平台法律法规中的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中试平台法治建设的建议, 以提升中试服务能力和效益, 支持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中试平台  法律缺陷 立法建议


2013年9月6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中规定:“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要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但彼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集中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市政地下管网建设改造,城市供水、排水防涝和防洪设施建设,城市电网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城市公园建设,城市绿地建设等。


202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出现中试的概念。


2023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核心举措,中试平台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兴项目。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目前,全国建设2400余个中试平台,遴选出首批241个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共承担中试服务项目2.5万项(截至2025年11月数据) 。


2025年10月23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这标致着中试平台的建设必将成为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下一个风口。


那么什么是中试平台呢?中试是把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的过渡性试验,是在研究成果在实验室研发成功或取得初步技术鉴定后,为了提高技术成熟度、解决规模化生产问题而展开的放大试制阶段,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在经济活动中,一项创新成果从实验室到市场,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时间去验证,这成为各方都不愿触碰的中间地带,常被称为“达尔文死海”,而中试则是跨越这一“死海”的重要工具。 中试平台的建立可以推动产学研一体化的高效协作、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检测场地与设备,在一定程度解决企业缺乏验证测试环境的问题。


近年来,各省市对中试平台的重视和支持不断增加。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成都等多个省市发布了中试平台试点政策,从引导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独立中试平台管理办法、中试平台建设规则等多个层面提出相关政策。这些政策鼓励以行业优势创新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建设中试平台,为中试平台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现在对中试平台的发展在法律规范上是不够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出台的《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指引(2025版)》要求“保障措施加强央地联动,强化资源统筹协调,协同推进中试平台建设。建立精准高效的支持机制,制定支持中试平台高质量发展的增量政策并与存量政策有效协同”,而现实是存量政策存在瑕疵,而增量政策制定远远跟不上现实发展的需求。


当前中试平台建设在法律层面存在诸多制度空白与模糊地带,笔者认为当前中试平台建设的主要法律缺陷如下:


一、平台主体法律地位缺乏明确界定


现有的中试平台有政府主导型中试平台(该类中试平台普遍能够获得当地政府在政策、资金、资源等方面的全面支持);高校主导型中试平台(该类中试平台拥有丰富实验室资源和高端人才资源,能促进科研成果和市场应用场景有效结合);科研院所主导型中试平台(该类中试平台拥有市场应用相关的科研人才、熟悉产学研合作的技术经理人团队);企业主导型中试平台(该类中试平台以市场实际需求为导向,可以定向开展中试项目),也有由政府、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多元主体联合建设的平台,兼具公益性与市场化运营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规定了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等类型,但对中试平台这类新型创新载体的法律属性大家的理解并不一致。事实上,2025年1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和高水平建设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5〕456号),其中《储备中试平台申报信息表》对中试平台填表要求为:平台应命名为“XXXX中试平台”,不宜含“国家”、“省”、“市”、“县”、“区”、“集团”、“公司”、“中试基地”、“中试中心”“中试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等字样,并要求填写“依托单位”。在笔者看来,这个填表要求将导致中试平台的法律性质更为混乱,其在权利义务承担、对外合作等方面缺乏明确依据,实践中易因主体资格不清引发法律纠纷。


而另一个方面,中试平台与依托单位是什么关系?中试平台发生法律纠纷将与依托单位产生什么关联,这也是一个法律空白。


 二、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


中试环节涉及多方主体的技术投入与协同研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虽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作出规定,但对中试平台这种复杂的知识产权归属并无规定,比如科研机构提供原始技术、企业投入中试资金与设备、中试平台提供试验场地时,新增技术成果的权属划分如果合作各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就缺乏法定标准作为裁判依据(往往也是商事合作的谈判参考),易导致僵局,影响各方参与积极性。


三、投融资与风险分担法律保障不足


中试阶段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未明确中试平台投资的风险补偿、损失分担机制。实践中,社会资本会因缺乏法律保障而持观望态度,政府引导资金的使用边界与退出机制亦无明确规范,制约了多元投入格局的形成。


四、政府支持与监管规则存在空白


《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事实上,很多政府参与的中试平台均是依据本条来进行投资,但是中试平台的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及监管程序缺乏法律规定,易出现多头管理或监管缺位问题。


有鉴于上述,笔者特提出如下完善中试平台建设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中试平台的法律属性与设立规则


建议尽快以合适的方式明确中试平台的法律主体地位,比如可根据运营目的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法人(以公益服务为主)或特殊营利法人(以市场化运营为主),并规定其设立条件、登记程序及权利义务边界。


二、构建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的法定规则


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增加中试环节知识产权归属条款:明确中试合作各方可通过合同约定新增技术成果的权属;未约定的,原始技术提供方、中试投入方、平台运营方按贡献比例共有。比如参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职务科技成果奖励的规定,要求平台运营方在未约定分配比例时,从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中试研发团队及合作方等等。


三、健全投融资与风险分担法律机制


建议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增加"中试融资支持"条款,要求金融机构针对中试项目开发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益权质押等特色金融产品,并允许政策性银行提供低息甚至无息贷款。《政府投资条例》中可以增加政府中试风险补偿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试项目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四、规范政府支持与监管职责


建议修订《政府投资条例》《科学技术进步法》时,增设"中试平台建设支持"条款,将现在各地方政府已经在积极推进的对中试平台的各种优惠、奖励政策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加强政府的支持力度。建议明确中试平台的统筹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平台建设标准、绩效评价规则,并联合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避免多头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环节,中试平台则是这一环节的核心载体。完善中试平台建设法律制度,既是填补当前法律空白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号)要求的“加快中试能力体系全覆盖、促进中试能力建设工程化、推进中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目标的坚实保障,也是我国最终实现制造业强国梦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关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号) ]

 《关于进一步加快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和高水平建设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5〕456号)

王羽 曹腾飞 《中试平台建设策略探析--以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中试平台为例》《科技创业月刊》第37卷第7期2024年7月

刘夷 王妮娜 杨 旭《制造业中试平台发展现状研究》《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2025年总第6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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