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兴起,数据已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日益凸显。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称“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作为可以做会计处理的条件之一,即企业可以把数据资产在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对数据资源进行列报和披露,正式标志着数据资产可以作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本文将探讨数据资产中的热点问题——公共数据的收集及使用,以期为政府机构及相关企业提供法律指导和实践参考。
一、数据资产“入表”的现状
以公开信息显示的四川省内数据资产入表实践情况为例,可以看出在数据资产化的大潮中,目前进行数据资产入表的企业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并且入表的数据主要为公共数据。
四川省内部分数据资产入表案例
究其原因,主要是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称“数据二十条”)后,在政策的推动下,各地方政府纷纷成立或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设立数据公司,数据公司利用当地政府的支持收集数据开发。所以为更好地推动数据资产的开发与利用,明晰公共数据的定义和利用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公共数据的定义
数据从收集主体和数据范围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数据二十条》对公共数据的描述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但在具体到各地规定上又有不同。
1.公共数据收集主体。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对公共数据的收集目前各地尚存在不同的认识。从公共数据的收集主体上,成都市在2024年公布的《成都市数据条例》中进行了的扩大,由原来仅限于政务部门扩展到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上海市亦为同样的范围。
2.公共数据的收集范围。成都市对公共数据的范围认定同样进行了扩大,由原来对政务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数据扩大到了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领域,涵盖了公共服务的方方面面,上海市当前认定公共数据的范围略小于成都市的认定范围。值得一提的是,《成都市数据条例》特别明确,在上述领域内收集到的数据还需要涉及公共利益才属于公共数据,这与其他地区规定有着明显区别。意味着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数据不必然成为公共数据,保留成为企业数据的权利。
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问题与思考
(一)有权单位能否委托第三方对公共数据进行收集
现状:尚无统一要求,各地有不同的立法规定。
《数据二十条》明确须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强化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并未提到数据收集阶段的授权。在现有数据资产“三权分置”(即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框架下持有、使用、获取收益是分属不同的权利结构。因为公共数据可能涉及公共安全或者个人隐私,如果严格按照文义解释理解《数据二十条》规定,则并未许可有权单位将数据的收集权委托第三方。例如江苏省政府发布的《江苏省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收集各类数据,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向社会采购数据。并未直接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授权第三方进行收集。
成都市政府在数据收集方面授权机制进行了大胆创新,《成都市数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权部门可以依法直接收集或者委托第三方收集相关公共数据。而《上海市数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仅提到“依法委托第三方”但并未明确哪一级部门有权可以对外授权第三方收集公共数据。
(二)有权单位向社会采购的数据是否会成为公共数据
笔者认为:非公共数据在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转变为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有着不同的管理标准和制度,非公共数据指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江苏省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就规定在为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时有权单位可以向社会采购数据,故经有权机关采购后非公共数据转变为公共数据。
(三)收集、产生企业单位是否当然拥有公共数据的加工使用权
笔者认为:收集、产生企业单位是不当然拥有公共数据的加工使用权。
1.公共数据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有权单位在履职等过程中收集的数据其当然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但是基于“三权分置”原则,享有数据资源并不一定享有数据资源加工使用权,例如《数据二十条》明确要求加强公共数据的开放开发工作,《成都市数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亦要求公共数据应当依法最大限度向社会开放。所以有权单位在持有相关数据后应当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对数据进行清洗后进行开放。
2.公共数据有偿使用条件。《数据二十条》提出对公共数据需要强化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并且对公共数据的开放使用进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的划分。对于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可以无偿使用,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故若是某收集单位拟利用其收集的公共数据进行商用的话,那么亦应当按照《数据二十条》政策精神有偿付费使用。
结 语
公共数据作为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集和使用对于政府机构及相关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希望这些思考能够为政府机构及相关企业在公共数据领域提供有益的讨论和参考,共同推动公共数据的合规、安全、高效利用。笔者将继续研究数据资产领域,进一步讨论数据资产的各类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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